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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執行商港及
工業專用港安全檢查相關事宜


一、相關法令:


 (一)國家安全法


 (二)海岸巡防法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相
    關許可辦法


 (四)海關緝私條例


 (五)懲治走私條例


 (六)入出國及移民法


 (七)商港法


 (八)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九)船舶法


 (十)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
    法


 (十一)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商港及工
     業專用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


 (十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十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二、港口分類:


 (一)國際商港:基隆港、台中港、高雄港、
    花蓮港、蘇澳港。


 (二)國內商港:台北港、布袋港、安平港、
    、金門料羅港、金門水頭港、馬祖福澳
    港、澎湖馬公港。


 (三)離島兩岸通航港口:金門料羅港、金門
    水頭港、馬祖福澳港、澎湖馬公港。


 (四)工業專用港:雲林麥寮六輕工業專用港
    、花蓮和平工業專用港、桃園觀音觀塘
    工業專用港。


三、安全檢查程序:


 (一)人員派遣:


  1、安檢所依據船公司(代理行)向港口管
    理機關申請之進、出港預報時間,排定
    船舶接受安全檢查順序並依法實施檢查


  2、船舶因故延誤未能於規定時限內接受檢
    查者,安檢所配合港口管理機關,調整
    檢查時間。


 (二)登輪檢查:


  1、安檢所帶班人員拜訪船長,詢問有關安
    全狀況,並請其派員配合引導檢查。


  2、檢查完畢,無論查獲違法與否,檢查人
    員及船務代理人員、船長應於「船舶進
    出港檢查紀錄表」簽章,以明責任。


四、安全檢查項目:


 (一)核對證照:


    對於人員得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旅客
    及船員名單、船舶或車輛及其他運輸工
    具相關證照。


 (二)人員檢查:


  1、檢查時以實施儀器檢查為主,目視為輔
    。


  2、依海岸巡防法第六條規定,有正當理由
    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
    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遭拒絕,得搜索
    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巡防機關人
    員二人以上或巡防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
    人在場。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女性人
    員行之。


 (三)物品檢查:


  1、檢查時以實施儀器檢查為主,目視為輔
    。


  2、對於旅客及船員攜帶之手提、托運行李
    ,應請其自行開啟接受檢查。


  3、對於船舶載運之物品:


   (1)應核對船舶貨物清單。



   (2)由船方人員陪同,依貨物種類、啟
      航地區及諮詢資料等,實施全面檢
      查或抽檢。



   (3)貨物實施開封拆驗檢查後,應於檢
      查貨物上黏貼驗訖貼紙及專用膠帶
      。



  4、安全檢查發現之違法物品,依法應予扣
    押者,應簽發扣押物品清單,交由物主
    持憑;扣押之物品應依其性質、種類移
    由相關單位辦理。


 (四)船舶檢查:


    依船舶種類、噸位大小、啟航地區及諮
    詢資料等,實施安全檢查。必要時得實
    施清艙檢查。


五、安全檢查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安全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應穿著制服
    或著工作服,並配帶證明文件;執行檢
    查,每艘船舶以執行不超過二小時為原
    則。



 (二)檢查船員、旅客房間及船艙時,應由
    船方人員陪同,不得單獨實施檢查。如
    發現犯罪嫌疑,認有搜索其身體必要時
    ,應依海岸巡防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三)完成船舶檢查出港後,彙整船舶貨物清
    單,傳輸至國內目的港安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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