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令:
(一)國家安全法
(二)海岸巡防法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相
關許可辦法
(四)海關緝私條例
(五)懲治走私條例
(六)入出國及移民法
(七)商港法
(八)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九)船舶法
(十)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
法
(十一)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商港及工
業專用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
(十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十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二、港口分類:
(一)國際商港:基隆港、台中港、高雄港、
花蓮港、蘇澳港。
(二)國內商港:台北港、布袋港、安平港、
、金門料羅港、金門水頭港、馬祖福澳
港、澎湖馬公港。
(三)離島兩岸通航港口:金門料羅港、金門
水頭港、馬祖福澳港、澎湖馬公港。
(四)工業專用港:雲林麥寮六輕工業專用港
、花蓮和平工業專用港、桃園觀音觀塘
工業專用港。
三、安全檢查程序:
(一)人員派遣:
1、安檢所依據船公司(代理行)向港口管
理機關申請之進、出港預報時間,排定
船舶接受安全檢查順序並依法實施檢查
2、船舶因故延誤未能於規定時限內接受檢
查者,安檢所配合港口管理機關,調整
檢查時間。
(二)登輪檢查:
1、安檢所帶班人員拜訪船長,詢問有關安
全狀況,並請其派員配合引導檢查。
2、檢查完畢,無論查獲違法與否,檢查人
員及船務代理人員、船長應於「船舶進
出港檢查紀錄表」簽章,以明責任。
四、安全檢查項目:
(一)核對證照:
對於人員得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旅客
及船員名單、船舶或車輛及其他運輸工
具相關證照。
(二)人員檢查:
1、檢查時以實施儀器檢查為主,目視為輔
。
2、依海岸巡防法第六條規定,有正當理由
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
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遭拒絕,得搜索
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巡防機關人
員二人以上或巡防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
人在場。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女性人
員行之。
(三)物品檢查:
1、檢查時以實施儀器檢查為主,目視為輔
。
2、對於旅客及船員攜帶之手提、托運行李
,應請其自行開啟接受檢查。
3、對於船舶載運之物品:
(1)應核對船舶貨物清單。
(2)由船方人員陪同,依貨物種類、啟
航地區及諮詢資料等,實施全面檢
查或抽檢。
(3)貨物實施開封拆驗檢查後,應於檢
查貨物上黏貼驗訖貼紙及專用膠帶
。
4、安全檢查發現之違法物品,依法應予扣
押者,應簽發扣押物品清單,交由物主
持憑;扣押之物品應依其性質、種類移
由相關單位辦理。
(四)船舶檢查:
依船舶種類、噸位大小、啟航地區及諮
詢資料等,實施安全檢查。必要時得實
施清艙檢查。
五、安全檢查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安全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應穿著制服
或著工作服,並配帶證明文件;執行檢
查,每艘船舶以執行不超過二小時為原
則。
(二)檢查船員、旅客房間及船艙時,應由
船方人員陪同,不得單獨實施檢查。如
發現犯罪嫌疑,認有搜索其身體必要時
,應依海岸巡防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三)完成船舶檢查出港後,彙整船舶貨物清
單,傳輸至國內目的港安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