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依據
(一)海岸巡防法第 4條第1項第2款
巡防機關掌理事項:入出港船舶或其他
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二)海岸巡防法第 5條第1項第2款
巡防機關人員得對進出海域、海岸、河
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
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
,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
法實施檢查。
二、遊艇得申請停泊於高雄市鼓山漁港等19個
漁港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
漁字第0941226697號函,遊艇得申請停泊於
高雄市鼓山及旗津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
(碧砂港區)、新竹市新竹漁港、臺南市安
平漁港、臺南縣將軍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
、台東縣新港及金樽漁港、澎湖縣七美、吉
貝、龍門、大果葉、沙港西、通樑、岐頭、
後寮、馬公第三及赤崁等19個漁港。
三、遊艇停泊漁港申報須知
中華民國93年5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
漁字第0931341760 號令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利漁港管理(代管)機
關辦理遊艇停泊漁港申請作業事宜,特訂定
本申報須知。
開放供遊艇停泊之漁港,以本會指定之漁港
為限,並僅供遊艇進出泊靠,不得作為遊艇
之註冊地。
遊艇申請停泊於漁港,應於進入漁港前,以
電話或無線通訊由當地漁業通訊電臺轉海巡
單位確認有無遊艇泊位,經通知有泊位後,
始可進入漁港,並應於進港時填寫「遊艇停
泊漁港申請表」;海巡單位通知無泊位後,
如強行進入,由海巡單位通知漁港管理(代
管)機關依漁港法相關規定處理。
遊艇進入漁港後,應停泊於指定之泊區,並
遵守漁港法相關規定。
遊艇應於離港時或離港後15日內至漁港管理
(代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繳交漁港管理費,
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
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四、本國籍遊艇安檢作業流程
(一)本國籍遊艇進出「遊艇港」之安全檢查
流程
宣導船長(主)主動填寫「遊艇航行計
畫表」,出港前送至本署安檢所備查,
便於發生緊急危難時,本署及相關救援
單位能迅速協助救援;有關進出遊艇港
之申請手續,洽龍洞遊艇港(交通部觀
光局東北角海逕岸國家風景管理處龍洞
管理站)及後壁湖遊艇港(墾丁國家公
園管理處)內政部營建署辦理進出港許
可。
(二)本國籍遊艇進出「漁港」之安全檢查流
程
宣導船長(主)主動填寫「遊艇航行計
畫表」,出港前送至本署安檢所備查,
便於發生緊急危難時,本署及相關救援
單位能迅速協助救援;另有關進出漁港
之申請手續,依漁港法第16條第1項後
段規定,漁船以外之船舶進出港,應先
經當地19個漁港及「遊艇停泊漁港申報
須知」規定辦理進出港許可。
五、外國籍遊艇安檢作業流程
(一)外國籍遊艇未進入國際商港完成相關通
關手續,直接進入龍洞、後壁湖遊艇港
之檢查流程(外籍遊艇遊艇港作業程序
)
(二)外國籍遊艇於國際商港或遊艇港完成相
關通關手續後,續行國內港口之安全檢
查流程。
外國籍遊艇於國際商港或遊艇港完成相
關通關手續,並填寫特許申請單後,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遊艇停泊漁港申
報須知,經管理單位確認泊位後,得續
行供遊艇申請停泊之19個漁港,本署即
依前述本國籍遊艇進出遊艇港、漁港安
全檢查流程辦理相關安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