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台灣地區商港
及工業專用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第14點及
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漁港安全檢查
作業規定第9點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本要點之對象:
(一)各政府機關(構)因公務有進出港之
必要者。
(二)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教職員及學生
因學術研究或實習,有進出港必要者
。
(三)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及公司
行號,因辦理探勘、工程、船舶試硨
、新式漁具、漁法、儀器之試驗等事
項,有進出港之必要者。
(四)因救難祭祀或其它正當理由,有進出
港之必要者。
(五)有關「遊艇、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
進出港」、「一般漁船載運漁業人從
事漁業行為進出港」、「航行於外海
、沿海、內水短程航線之國內客船搭
載乘客進出港」、「公務船、工作船
、公民營事業機關之作業船及其他特
種船舶進出港」、「客(貨)輪、研
究船、工程船等進出國際(內)商港
、工業港」,仍依其原有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不適用本作業要點規範。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報驗,並應
告知當事人: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因案通緝中者。
但於假釋中或保護管束期間,經法院
或檢察署同意出港者,不在此限。
(二)依法限制或禁止進出港口者。
(三)犯走私或非法入出境案件,尚在偵審
期間者。但經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出港
者,不在此限。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註銷其進出港口之
報驗外,應依有關法令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或處罰。
(一)有第三點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進出港口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之安全檢查者。
(三)於進出港期間,經發現從事與報驗事
項不符之活動者。
五、報驗時應檢附之書件:
六、注意事項:
(一)機關學校團體及人民進出港口安全檢查
之報驗,應於出港 2日前(以受理報驗
單位收受之日為準,扣除國定【例】假
日)備妥第 5點表列相關書表,以書面
送達、掛號郵寄、電話傳真或網路申請
方式遞送(交)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
巡防總局及所屬各巡防機關;救難或特
殊緊急事故辦理報驗時,應採隨到隨辦
、儘速處理。
(二)對於須進出數個港口並橫跨二個以上岸
巡大隊之轄區者,應由其共同之上一級
機關回覆。
(三)進出港時,應出示航(漁)政及港口主
管機關核准公文、海岸巡防機關受理報
驗回覆之函件暨進出港人員名冊(進出
港之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接受
安檢所(站)查驗。
(四)嚴禁攜帶危險(或經政府公告之管制)
物品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