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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受理台灣地區機關學校團體及
人民進出港口安全檢查報驗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台灣地區商港
  及工業專用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第14點及
  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漁港安全檢查
  作業規定第9點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本要點之對象:


 (一)各政府機關(構)因公務有進出港之
    必要者。


 (二)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教職員及學生
    因學術研究或實習,有進出港必要者
    。


 (三)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及公司
    行號,因辦理探勘、工程、船舶試硨
    、新式漁具、漁法、儀器之試驗等事
    項,有進出港之必要者。


 (四)因救難祭祀或其它正當理由,有進出
    港之必要者。


 (五)有關「遊艇、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
    進出港」、「一般漁船載運漁業人從
    事漁業行為進出港」、「航行於外海
    、沿海、內水短程航線之國內客船搭
    載乘客進出港」、「公務船、工作船
    、公民營事業機關之作業船及其他特
    種船舶進出港」、「客(貨)輪、研
    究船、工程船等進出國際(內)商港
    、工業港」,仍依其原有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不適用本作業要點規範。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報驗,並應
  告知當事人: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因案通緝中者。
    但於假釋中或保護管束期間,經法院
    或檢察署同意出港者,不在此限。


 (二)依法限制或禁止進出港口者。


 (三)犯走私或非法入出境案件,尚在偵審
    期間者。但經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出港
    者,不在此限。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註銷其進出港口之
  報驗外,應依有關法令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或處罰。


 (一)有第三點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進出港口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之安全檢查者。


 (三)於進出港期間,經發現從事與報驗事
    項不符之活動者。


五、報驗時應檢附之書件:


項次

報驗單位

事由

報驗所需書件資料

政府機關

公務

一、人員進出港報驗登記表兩
  。

二、人員進出港報驗名冊兩份
  。

學校(含學術機構)

學術研究或實習

一、人員進出港報驗登記表兩
  份。

二、人員進出港報驗名冊兩份
  。

三、研究(實施)計畫書乙份
  。

民間機構或

公司行號

探勘、工程、船舶試車、新式漁具、漁法、儀器之試驗

一、人員進出港報驗登記表兩
  份。

二、人員進出港報驗名冊兩份
  。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
  明文件乙份。

四、合約書(或計畫書)乙份。

一般人民及團體

救難、祭祀或其他正當理由

一、人員進出港報驗登記表兩
  份。

二、人員進出港報驗名冊兩份
  。

三、行程表乙份。

六、注意事項:


 (一)機關學校團體及人民進出港口安全檢查
    之報驗,應於出港 2日前(以受理報驗
    單位收受之日為準,扣除國定【例】假
    日)備妥第 5點表列相關書表,以書面
    送達、掛號郵寄、電話傳真或網路申請
    方式遞送(交)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
    巡防總局及所屬各巡防機關;救難或特
    殊緊急事故辦理報驗時,應採隨到隨辦
    、儘速處理。


 (二)對於須進出數個港口並橫跨二個以上岸
    巡大隊之轄區者,應由其共同之上一級
    機關回覆。


 (三)進出港時,應出示航(漁)政及港口主
    管機關核准公文、海岸巡防機關受理報
    驗回覆之函件暨進出港人員名冊(進出
    港之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接受
    安檢所(站)查驗。


 (四)嚴禁攜帶危險(或經政府公告之管制)
    物品出海。


七、各港口安檢單位對進出港人員、船舶,應
  依規定實施安全檢查,並於查驗無訛後放
  行。


  ◎人員進出港報驗登記表word檔下載 pdf檔下載


  ◎人員進出港報驗名冊word檔下載 pdf檔下載


人員進出港報驗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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