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大陸船員安置
◎執行背景
一、農委會(漁業署)為提昇大陸船員生活品
質,並釐清有關單位及漁船船主權責等事
項,經協調內政部、法務部、陸委會、勞
委會及本署等機關,於 92年9月15日頒布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
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管理辦法) 」,並自同年 12月1日
起實施岸置及原船安置等具體措施。
二、本署依管理辦法,配合執行大陸船員進出
漁港安全檢查及管轄區域內暫置大陸船員
之漁港碼頭區、水域或岸置處所周邊之防
制走私、非法入出境及治安維護事宜。
◎執行依據
大陸船員管理相關法規資訊請參閱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漁業署大陸船員管理法規網頁:
http://www.fa.gov.tw/chn/fish_law/mlcrewlm.php
◎執行事項
一、依管理辦法第 12條第1項規定,執行大陸
船員進出漁港安全檢查工作(核對識別證
、護照、身分證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證明文件,並建置指紋等基本資料)。
二、依管理辦法第 15條第2項規定,負責管轄
區域內暫置大陸船員的漁港碼頭區、水域
或岸置處所週邊之防制走私、非法入出境
及治安維護事宜。
三、依管理辦法第 25條規定,配合辦理岸置處
所及漁港碼頭區或水域安置大陸船員設置
地點之會勘工作。
四、依管理辦法第 29條規定,執行暫置於漁港
碼頭區或水域之大陸船員因緊急事故上岸
後之安全檢查與通報(警察機關、縣【市
】政府)工作。
五、依管理辦法第 31條規定,出席中央或縣(
市)主管機關召開之協調會報。
◎縣市政府劃定大陸船員岸置中心及暫置漁船
或原船靠泊之漁港(各縣市政府劃定大陸船
員岸置處所及暫置漁船或原船靠泊之漁港數
量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