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高雄籍「昇○○」漁船與香港籍「永
輝號」船舶碰撞案
一、本署接獲高雄籍「昇○○」漁船家屬報案
稱,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八時二十分於高
雄港外海西南方五十浬處,與香港籍「永
輝號」船舶碰撞,請求本署派船協助處理
。
二、本署於八時二十五分通知巡護一、三號前
往,一二時巡護三號抵達,並與「昇」漁
船會合,經回報僅欄杆受損,船上五人均
無受傷。
三、因現場海象惡劣,無法登檢香港籍「永輝
號」船舶,改採對兩船擦撞部分錄影、照
相蒐證,十三時電話告知船公司上述狀況
,及由兩造自行協議賠償問題,巡護三號
於十四時十分恢復正常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