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第12海巡隊巡防艇遭「榮○○」漁船
撞案衝
一、93年 6月20日14時47分第十二(新竹)海
巡隊3539艇併列3510艇泊靠碼頭,遭「榮
○○」漁船以時速八至十節攔腰衝撞,造
成3539艇左舷中間全毀、雷達儀器受損及
3510艇部分受損。
二、 6月20日15時50分,該漁船停靠安檢碼頭
,安檢所鄒○○下士手持DV蒐證錄影,遭
「榮」船船員陳○○碰撞落海,導致鄒員
左小腿、左掌手指擦傷,DV及個人行動電
話浸泡海水損壞、眼鏡落海遺失。
三、海巡隊實施偵訊時,陳員身上散發濃厚酒
氣,經協請新竹市警察局實施酒測,抗拒
不從,隨後供述係因欲接「榮」船纜繩,
腳步不慎碰上鄒員導致其落海,並表示願
意賠償一切損失及醫藥費。
四、本署隨即召開檢討會決議:
(一)公權力不容受挑戰,本案要依法偵辦
。
(二)要隨時保持危機意識及自我防衛能力
。
(三)以本案為例,建立危機處理標準作業
流程。
五、20日22時30分完成嫌犯訊問筆錄,21日 7
時54分海巡隊將全案依違反漁港法、刑法
等規定,移送新竹地檢署依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