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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第12海巡隊巡防艇遭「榮○○」漁船
    撞案衝



 一、93年 6月20日14時47分第十二(新竹)海
   巡隊3539艇併列3510艇泊靠碼頭,遭「榮
   ○○」漁船以時速八至十節攔腰衝撞,造
   成3539艇左舷中間全毀、雷達儀器受損及
   3510艇部分受損。


 二、 6月20日15時50分,該漁船停靠安檢碼頭
   ,安檢所鄒○○下士手持DV蒐證錄影,遭
   「榮」船船員陳○○碰撞落海,導致鄒員
   左小腿、左掌手指擦傷,DV及個人行動電
   話浸泡海水損壞、眼鏡落海遺失。


 三、海巡隊實施偵訊時,陳員身上散發濃厚酒
   氣,經協請新竹市警察局實施酒測,抗拒
   不從,隨後供述係因欲接「榮」船纜繩,
   腳步不慎碰上鄒員導致其落海,並表示願
   意賠償一切損失及醫藥費。


 四、本署隨即召開檢討會決議:


  (一)公權力不容受挑戰,本案要依法偵辦
     。


  (二)要隨時保持危機意識及自我防衛能力
     。


  (三)以本案為例,建立危機處理標準作業
     流程。


 五、20日22時30分完成嫌犯訊問筆錄,21日 7
   時54分海巡隊將全案依違反漁港法、刑法
   等規定,移送新竹地檢署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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