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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運核物質或有害物質聯繫機制


一、法令依據


 (一)「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9條。


 (二)「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
    辦法」第 12條、第13條。


二、主管機關


 (一)核物質: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有害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三、聯繫機制


 (一)為能有效監管通過我國領海之外國核動
    力船舶、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船
    舶,本署已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建立緊急聯繫機制。


 (二)當主管機關接獲上述外國船舶通過案件
    時,即提供本署有關之船名、國籍、載
    運物質、種類及數量、預計抵達及離開
    時間、航行路線、上一港口及目的港等
    資訊,俾利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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