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運核物質或有害物質聯繫機制
一、法令依據
(一)「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9條。
(二)「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
辦法」第 12條、第13條。
二、主管機關
(一)核物質: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有害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三、聯繫機制
(一)為能有效監管通過我國領海之外國核動
力船舶、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船
舶,本署已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建立緊急聯繫機制。
(二)當主管機關接獲上述外國船舶通過案件
時,即提供本署有關之船名、國籍、載
運物質、種類及數量、預計抵達及離開
時間、航行路線、上一港口及目的港等
資訊,俾利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