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制區管制及應遵守事項
一、管制事項: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海岸管制
區作業規定第4條規定,管制事項如下:
(一)人員(含搭載運輸工具及物品)入出
管制區之檢查、管制。
(二)軍事設施攝影、測量、描繪之管制。
(三)禁、限建事項:
1、有關海岸管制區之禁、限建,主要是
考量軍事安全,是以國防部為主體,
本署為配合機關。依「海岸、山地及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
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 4
點規定,凡在海岸管制區內,建築物
之新建、增建、改建及開發海埔新生
地或探(採)礦、土、砂、石或砍伐
林木及闢建港(澳)口等工程(作)
,致影響軍事安全者,除依有關法令
申請外,並應徵得管制單位之同意。
2、就實務運作而言,目前海岸管制區並
未劃定一定之區域實施禁、限建。若
有業者提出申請建築時,均應由主管
機關邀集國防部、本署及相關機關實
施會勘後,依會勘結論作為該建築申
請之准駁依據。
二、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經許可不得對軍事設施攝影、測量
、描繪。
(二)未經許可不得探採礦、土、砂、石或
砍伐林木、興建房屋。
(三)未經許可不得有狩獵、採集野生動、
植物及傾倒、焚燒、掩埋廢棄物等行
為。
(四)人民有違反前述各項情形之一者,海
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及其地區巡防局、
各作戰區司令部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
理外,並得撤銷其入出海岸管制區(
含入出管制區內軍事設施)許可證。
(五)人民未經申請許可進入海岸經常管制
區(含管制區內之軍事設施)或逾時
停留於海岸特定管制區(含管制區內
之軍事設施)或經撤銷許可者,應即
以通知書通知離去;經通知離去而不
從者,應由該管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地
區巡防局、各作戰區司令部依國家安
全法第7條第1項規定移送當地警察機
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