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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山島照片  


海岸管制區管制及應遵守事項


 一、管制事項: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海岸管制
   區作業規定第4條規定,管制事項如下:


  (一)人員(含搭載運輸工具及物品)入出
     管制區之檢查、管制。


  (二)軍事設施攝影、測量、描繪之管制。


  (三)禁、限建事項:


   1、有關海岸管制區之禁、限建,主要是
     考量軍事安全,是以國防部為主體,
     本署為配合機關。依「海岸、山地及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
     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 4
     點規定,凡在海岸管制區內,建築物
     之新建、增建、改建及開發海埔新生
     地或探(採)礦、土、砂、石或砍伐
     林木及闢建港(澳)口等工程(作)
     ,致影響軍事安全者,除依有關法令
     申請外,並應徵得管制單位之同意。


   2、就實務運作而言,目前海岸管制區並
     未劃定一定之區域實施禁、限建。若
     有業者提出申請建築時,均應由主管
     機關邀集國防部、本署及相關機關實
     施會勘後,依會勘結論作為該建築申
     請之准駁依據。


 二、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經許可不得對軍事設施攝影、測量
     、描繪。


  (二)未經許可不得探採礦、土、砂、石或
     砍伐林木、興建房屋。


  (三)未經許可不得有狩獵、採集野生動、
     植物及傾倒、焚燒、掩埋廢棄物等行
     為。


  (四)人民有違反前述各項情形之一者,海
     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及其地區巡防局、
     各作戰區司令部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
     理外,並得撤銷其入出海岸管制區(
     含入出管制區內軍事設施)許可證。


  (五)人民未經申請許可進入海岸經常管制
     區(含管制區內之軍事設施)或逾時
     停留於海岸特定管制區(含管制區內
     之軍事設施)或經撤銷許可者,應即
     以通知書通知離去;經通知離去而不
     從者,應由該管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地
     區巡防局、各作戰區司令部依國家安
     全法第7條第1項規定移送當地警察機
     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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