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海岸管制區申請作業程序
一、入出海岸管制區無須申請之情形:
(一)在規定開放時間內(每日上午 6時至
下午19時),入出海岸特定管制區者
。
(二)戶籍設於海岸管制區或依法得使用之
土地、漁塭或廠場位於海岸管制區者
,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三)當地漁民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海岸捕魚
、繁殖、或採收海產者,得憑身分證
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四)因公務需要入出海岸管制區者,得憑
各該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連同身分證
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五)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因公入出
海岸管制區者,得憑服務證件經查驗
後入出。
(六)選務、監察人員及依法登記之候選人
、助選員、宣傳車駕駛,於公職人員
競選活動期間,得憑選務機關出具之
證明函件及名冊,經查驗後入出其選
舉區所在地之海岸管制區(不含管制
區內之軍事設施)。
(七)處理因不可抗力(颱風災害、水災、
火災等救難)或緊急事件而有入出海
岸管制區之必要者,得憑身分證明文
件經查驗後入出。
二、如何申請入出海岸管制區:
(一)人民申請入出海岸管制區(不含管制
區內之軍事設施),由海巡署海岸巡
防總局負責辦理。入出海岸管制區之
檢查、管制,由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
暨其各地區巡防局執行。
(二)人民申請入出海岸管制區許可證,應
由申請者填具申請名冊(下載申請名
冊
)4份,於 5日前送由所在地本
署海岸巡防總局地區巡防局辦理,跨
越兩個以上地區巡防局責任者,附申
請名冊6份,於7日前送本署海岸巡防
總局辦理;各國駐華機構及國際組織
人員申請入出海岸管制區者,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依前述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