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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海岸管制區申請作業程序


海岸管制區進入申請作業程序  


 一、入出海岸管制區無須申請之情形:


  (一)在規定開放時間內(每日上午 6時至
     下午19時),入出海岸特定管制區者
     。


  (二)戶籍設於海岸管制區或依法得使用之
     土地、漁塭或廠場位於海岸管制區者
     ,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三)當地漁民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海岸捕魚
     、繁殖、或採收海產者,得憑身分證
     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四)因公務需要入出海岸管制區者,得憑
     各該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連同身分證
     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五)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因公入出
     海岸管制區者,得憑服務證件經查驗
     後入出。


  (六)選務、監察人員及依法登記之候選人
     、助選員、宣傳車駕駛,於公職人員
     競選活動期間,得憑選務機關出具之
     證明函件及名冊,經查驗後入出其選
     舉區所在地之海岸管制區(不含管制
     區內之軍事設施)。


  (七)處理因不可抗力(颱風災害、水災、
     火災等救難)或緊急事件而有入出海
     岸管制區之必要者,得憑身分證明文
     件經查驗後入出。


 二、如何申請入出海岸管制區:


  (一)人民申請入出海岸管制區(不含管制
     區內之軍事設施),由海巡署海岸巡
     防總局負責辦理。入出海岸管制區之
     檢查、管制,由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
     暨其各地區巡防局執行。


  (二)人民申請入出海岸管制區許可證,應
     由申請者填具申請名冊(下載申請名
     冊下載申請名冊下載申請名冊)4份,於 5日前送由所在地本
     署海岸巡防總局地區巡防局辦理,跨
     越兩個以上地區巡防局責任者,附申
     請名冊6份,於7日前送本署海岸巡防
     總局辦理;各國駐華機構及國際組織
     人員申請入出海岸管制區者,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依前述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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