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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示所屬東、南沙指揮部迅速完成作戰準備,並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東、南沙地區火砲射擊時機、程序及權責」等規定使用武力防衛。
二、本署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召開緊急應變會議,研商處理對策。
三、通報國防部、內政部、外交部、陸委會及國家安全局協處。
四、派遣大型巡防艦前往支援,並協請國防部調派機、艦及兵力馳援。
五、陳請行政院並依政策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