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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算至考試前一日,即民國 94 8 11日以前出生者55 歲以下算至報名前一日,即民國 57 5 1 日以後出生者,具有應考資格表所列各科組別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得應各該科組別考試。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四、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 更新日期:11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