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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須知

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機關應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6 年內不得轉調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以外機關(構)任職。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

任用規定

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12 31 日部管四字第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依國籍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 並於就到)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例如阿根廷)及取得證明文件情形者,於完成相關查證程序後,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該等機關及職務,則於該法施行細則定之。茲以本考試及格人員所得分發任用之機關,均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之 1 1 款第 12 目所定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爰具有上述不得放棄外國國籍情形者,考試及格後依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仍無法辦理分發任用。

四、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 條規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 更新日期:11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