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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服務座談

蔡○榴

新港區漁會:
花蓮石梯港10至12月不管有無大陸船員每日都可進去停靠,後壁湖方面我們也與恆春漁會及屏東縣政府協調過4月至7月都可進入停靠,因這部份關係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法令問題,拜託楊瑞華主任轉告劉櫂豪委員至立法院協調修法,讓雇有大陸漁工之漁船有較大彈性及開放。

臺東縣政府:
一、按「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管理辦法」第29條,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限於進、出設有暫置場所之漁港,其漁船船主或船長並應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檢查。
二、依據屏東縣政府101年5月28日屏府農漁字第10101346392號公告,後壁湖漁港可供大陸船員暫置期間為每年4-6月,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得於公告許可期間進入;另依據花蓮縣政府101年4月16日府農漁字第1010066716B號公告,石梯漁港可供大陸船員暫置期間為每年10-12月,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得於公告許可期間進入。

花蓮縣政府:
本縣轄花蓮漁港經本府於93年6月16日公告劃設暫置碼頭區,供雇有大陸漁工漁船進港暫置,且實施迄今;另石梯漁港為便於新港區漁會所屬鏢旗魚漁船於旗魚漁汛期(每年10月至12月)進港補給,亦於101年4月16日公告劃設短期暫置大陸船員碼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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