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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貪瀆不法案例

案例二、拿發票虛報諮詢費用

本署張○○96年至99年任職○機動查緝隊隊長期間,明知諮詢費(通常以餐敘或致贈禮品方式行之),應依任務需要提出申請,並據實結報、核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偽造文書之犯意,多次虛報並詐領諮詢費,詐領金額約新臺幣20萬餘元。張○○於103年間經臺中地方法院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為有罪判決確定,嗣後遭本署為免職之處分。

    • 更新日期:108/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