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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艇特別檢驗(大修)計畫


(一)計畫目標:

        本署艦艇因任務特性,易造成機件磨損,且經過長期使用,造成耗損嚴重,其安全性大幅降低,必須配合船舶法相關法規施作特別檢驗,且大型艦所須工期須跨年度並為平滑經費需求,故自104年規劃大型艦(經費需求分年編列)分年施作特檢及定檢,以通過航政機關及驗船機構檢驗,換發合格證書,維持艦艇主、輔機之正常運轉,符合法定檢查時限維持適航性及維持艦艇航行安全。

(二)預期效果:

1.汰換潛藏危機零件,提升艦艇安全性

       透過特別檢驗檢視並更新潛藏危機機件,於完成大修後促使艦艇於海域執法得以順遂,並有效降低機件損壞率、航安顧慮及縮短艦艇停航維修天數,除可針對周邊海域內各項案件處理能力大為提升,有助於及早發現危害海上安全秩序事件並有效予以處理,可兼顧提升救難功能,平時除執行海域巡防及查緝非法勤務外,遇有突發緊急海難事故時,迅速調度執行救援任務,有效保障海上船舶及人員安全。

2.強化海巡執法能量,維護主權捍衛漁權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各國為維護海洋權益,紛紛擴張管轄範圍,臺灣周邊專屬經濟海域與日本、菲律賓、中國大陸等國家海域重疊,釣魚臺主權爭議、大陸漁船集結搶奪臺灣漁業資源、菲律賓扣留臺灣漁船,致使海域情勢複雜,南海海域蘊藏豐富海底資源,鄰近國家紛紛爭奪主權,緊張情勢持續高漲,我國必須有足夠艦艇維護海域漁業資源、生態保育及宣示主權,定期派遣巡防艦艇執行專案勤務,掃蕩進入我國海域作業之外籍漁船並保障海域作業漁船安危,以確保我國海洋權益,維護漁業資源及海洋生態,並監控海域動態,維護國家主權。

3.通過適航性檢驗,維持艦艇妥善率

       依照船舶法、船舶檢查規則及驗船機構規範施作特別檢驗,以通過航政機關檢驗,本署艦艇除面臨逐年老舊及航政法規限制外,主要受到養護經費拮据影響極大,現今已針對嚴重影響航安艦艇分年辦理報廢評估及新建大型巡防艦艇,期能維持年度74%妥善率標準,雖各噸級艦船艇依不同海象及地區編排,然近來國家財政困境,且未來新建艦艇均以100噸級巡防艇及1000噸級以上之巡防救難船(艦)為主,養護經費均未足額提供,恐將陸續造成艦艇因無法通過適航性檢驗而停航,若經費持續不足,恐造成惡性循環,嚴重影響本署妥善率,大幅降低海域執法及救難能量,因此,須有足額經費以提供艦艇依各年度全面施作特別檢驗。

4.恢復艦艇效能,遂行救難任務

       我國周邊海域發生海難類型複雜,舉凡船隻失火、擱淺、浸水或失去動力等事件層出不窮,惟本署所屬部分老舊艦艇原始設計非專為執行海難救助任務,水面撈救、海上滅火及船舶拖救等能量未臻完善(未來新建艦船艇已強化救難裝備及能量),當惡劣海象、情勢危急或面對特殊環境時,以目前逐年老舊艦艇而言,難以滿足任務需求,並顧及海巡艦艇及人員安全狀況下,需將艦艇徹底施作預防性檢查維修,以恢復艦艇效能,得以因應多變海域及有效執行救難任務。

    • 更新日期:10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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