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 有關血親親等之計算,依民法53711第968條:
(一)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二)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在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二、「姻親」之計算,依民法第970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下: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例:己與父之繼母為直系姻親二親等,因為己與祖父為直系血親二親等,而父之繼母為祖父之配偶,故祖父配偶之親系與親等,從祖父之親系與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例:己之妻父為直系血親一親等,因妻與其父為 直系且親一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例:己與妻之舅母關係,因妻與其舅為旁系血親 三親等,而己從妻,妻之舅母從妻之舅父,故己與妻之舅母為旁系姻親三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