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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安全檢查

    一、法令依據:

    (一)海岸巡防法。

    (二)國家安全法。

    (三)海岸巡防機關檢查注意要點。

    (四)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漁港及遊艇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

    (五)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二、安全檢查時機及程序:

    (一)檢查時機:

    1、入出漁港及遊艇港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除依相關法令應執行安檢者外,安檢人員應結合船舶評鑑類別、近期情資及相關徵候等,據以認定有無違法之虞。

    2、安檢人員認無違法之虞者,以目視航行為原則;認有違法之虞者,分別採取登船查艙、監卸、清艙等方式實施安檢。

    (二)檢查要領:

    1、巡防機關人員於港口實施船舶安全檢查前,應事先蒐集、檢視受檢船舶之相關資料,足認其有可疑或有違法之虞時,始發動檢查。

    2、對於進出港口或於航道航行之可疑船舶,應以警示燈、擴音機、廣播、手旗及發光信號等方法要求其停船,如該船舶無減速跡象,得重複警示要求停船泊靠碼頭受檢。

    3、對於不遵守停船命令之船舶,應即實施蒐證並通報巡防區雷達作業組及海巡隊巡防艦艇,掌握該船舶動態並實施海域登臨檢查。

    4、登船後,登船安檢人員應向受檢船舶船長(主)或負責人表明身分,說明安全檢查之理由後,由該船長(主)或其指定人員陪同進行檢查。

    5、登船檢查之範圍,應依船舶大小、種類、狀況、船員行為及潛在危險而定。

    6、受檢查船舶之人員不具威脅性時,應以柔性方式召集查驗,經查驗完畢後,應允許其自由活動。

    7、檢查過程發現可疑情形,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始得會同船員檢查私人空間與物品。

    8、當經合理判斷,發現港內停泊區之船舶(筏)可疑,並足認其已有違反走私、偷渡違法之虞時,應通知「船主(長)到場」,在其同意及陪同下實施登船檢查。

    9、受檢查人員向執行人員要求開立安全檢查紀錄單時,執行人員不得拒絕。

    • 資料來源:海巡署
    • 更新日期:201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