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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衣出借

    一、服務對象:
    於花蓮、臺東海域或海岸地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

    二、借用方式:
    借用人親向本分署所轄安檢所申請,並完成填寫借用登記表(附表1)(依申請時間順序優先使用),使用完畢後歸還。

    三、使用時間:
    全天開放借用;每次借用時間24小時為限。

    四、擔保證件:
    使用人向本分署借用救生衣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護照、駕照或其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證件作為擔保,救生衣使用完畢歸還,經服務人員確認救生衣現況無誤後,退還該證件。

    五、保管責任:
    借用者應愛惜救生衣,切勿侵占公有財產並善盡保管責任,依時限使用後按時歸還,歸還時填寫「民眾歸還救生衣檢查表」(附表2),倘遺失救生衣,或不當使用使救生衣毀損喪失其救生功能致無法使用,借用者應負賠償之責(由機關代購原規格之救生衣,費用由借用人支付給救生衣廠商)。

    六、使用責任:
    借用人應妥善使用救生衣,並且注意自身安全,若使用時造成本身及第三人權益受損,借用人應自負民、刑事責任。

    七、配合事項:
    使用救生衣應配合安全水域規範使用。

    八、不得它用:
    救生衣僅供申請人使用,不得讓與他人使用,或作其他用途。

    九、申請審核權利:
    本分署得按照實際情形對於申請案保有准駁的權利。如發現借用人有違反以上各項規定,本分署得隨即終止借用,如有損壞,借用人應照價賠償。

    十、注意事項:
    民眾倘對於本借用須知提供意見,可於上班時間(8:00-17:00,致電本分署巡防科(Tel:089-226887)洽詢。
     

    救生衣租借服務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