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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救機制與流程

一、平時整備機制

(一)研訂作業程序:訂頒「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以釐清權責分工並使各級同仁遵循既有作業程序執行海難搜救工作。

(二)整備搜救裝備:包括海上滅火、船舶拖帶及岸海各項救生、救難裝備,並做好維修保養及定期查核工作。

(三)訓練搜救人員:包括各級指揮官、海事專業幕僚、現場急救及空(特)勤等專業訓練。

(四)整合搜救能量:與國搜中心、空勤總隊等單位、民間救難團體、醫療諮詢機構等機關建立緊急聯繫窗口,俾狀況發生時協同救援。

(五)預防海難措施:加強惡劣天候下岸際警戒區域及出港漁船安全宣導及勸阻工作。

二、緊急應變流程

(一)接獲通報後,先期確認事發狀況及相關資訊並橫向通報交通部、國搜中心、漁業或海岸電台等相關單位,協調應處。執行單位接獲遇險訊息並經確認後不待命令立即救援。

(二)各級開設海難救護緊急應變編組整合指揮岸、海、空救難能量執行搜救任務。

(三)由現場指揮官統一指揮本署艦艇與空勤總隊或國軍航空器執行海空聯合搜救行動,並由前進指揮所協請岸際單位實施雷達監控及人員搜尋。

(四)各單位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及現場實際狀況,搜尋海面失蹤遇難人員,尋獲後,立即運用空中吊掛、艦艇撈救等方式實施救援,救起後,立即後送就醫。

(五)人員未經尋獲,搜索任務之執行以案發起算72小時為原則,惟得視狀況延長搜尋時間。

(六)針對遇難船舶拖帶作業,經現場指揮官研判符合「危險性」要件且無危及船艇與人員安全時,依權責處置並全程錄影蒐證。

三、後續處置機制

(一)針對遇險漂流或沉沒之船舶,除通報相關單位發布航船布告外,並適時設置警示浮燈,以維航安,並注意有無油污或化學品溢漏狀況,俾隨時啟動海洋污染防治機制。

(二)進行海事案件之蒐證、記錄、整卷與移送作業。

    • 更新日期:10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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