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護永專案 阮的大海阮來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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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保育相關法規

    海洋保育相關規定之條次及內容一覽表
    法規名稱 法規條次及內容
    漁業法 第44條第1項:「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第45條:「為保育水產資源,主管機關得指定設置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第47條:「水產資源保育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48條第1項:「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一、使用毒物。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第54條:「為保障漁業安全及維持漁區秩序,主管機關應辦理左列事項:……五、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國家公園法 第13條:「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三、汙染水質或空氣。……」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0條第4項:「主管機關於第一項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一、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二、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三、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
    第18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第19條第1項:「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二、使用毒物。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四、架設網具。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使用陷阱、獸鋏。……」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4條第1項:「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採伐竹木。二、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三、捕採魚、貝、珊瑚、藻類。四、採集標本。五、水產養殖。六、使用農藥。七、引火整地。八、開挖道路。……」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84條第1項:「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15條第1項:「公私場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海域及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一、自然保留區、生態保留區。二、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三、野生動物保護區、四、水產資源保育區。……」
    第16條第1項:「公私場所因海洋放流管、海岸放流口、廢棄物堆置或處理場,發生嚴重污染海域或有嚴重污染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18條第1項:「公私場所不得排放、溢出、洩漏、傾倒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於海洋。」
    第19條第1項:「公私場所從事海域工程致嚴重污染海域或有嚴重污染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更新日期:10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