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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颱風危害


臺灣四面環海,民眾生活與海洋息息相關,但當
颱風及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常因部分國人忽視
有關法令,或個人不當行為,釀成人命傷亡及財
產損失。本署為保障民眾安全,均依法採取管制
、勸導及告發作為,藉以維護海域與海岸秩序,
避免危害發生,敬請國人共同配合。


壹、執法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
   31條第2款前段應行注意事項。


 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執行災難防救作業要點
   。


 五、海岸巡防機關梅雨颱風期間防範近岸及海
   域活動意外事件注意事項。


貳、相關規定


  為防止颱風期間民眾從事海釣、磯釣、濱海
  活動、強行出海及其他意外事件發生,本署
  將配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公告之禁
  止、限制區域,嚴格管制民眾進入,對強制
  勸離無效者,依法函送主管機關裁處。其相
  關規定如下:


 一、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 2款:


   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限
   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或指定道
   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
   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二、災害防救法第39條第 2款:


   不遵守第31條第2款規定者,處新台幣5萬
   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3條: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本法第31條為處分
   或強制措施時,應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並指定相關機關(單位)執行之。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
   31條第2款前段應行注意事項第 4點:


   對違反本處分者,得以言詞或開具勸導單
   進行勸導,勸導無效時逕行舉發。但遇緊
   急危難狀況無法採言詞或開單勸導時,得
   待該狀況解除後舉發。


海上救難圖片2


颱風期間縣市政府公告管制區現場警告標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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