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四面環海,民眾生活與海洋息息相關,但當
颱風及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常因部分國人忽視
有關法令,或個人不當行為,釀成人命傷亡及財
產損失。本署為保障民眾安全,均依法採取管制
、勸導及告發作為,藉以維護海域與海岸秩序,
避免危害發生,敬請國人共同配合。
壹、執法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
31條第2款前段應行注意事項。
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執行災難防救作業要點
。
五、海岸巡防機關梅雨颱風期間防範近岸及海
域活動意外事件注意事項。
貳、相關規定
為防止颱風期間民眾從事海釣、磯釣、濱海
活動、強行出海及其他意外事件發生,本署
將配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公告之禁
止、限制區域,嚴格管制民眾進入,對強制
勸離無效者,依法函送主管機關裁處。其相
關規定如下:
一、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 2款:
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限
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或指定道
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
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二、災害防救法第39條第 2款:
不遵守第31條第2款規定者,處新台幣5萬
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3條: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本法第31條為處分
或強制措施時,應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並指定相關機關(單位)執行之。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
31條第2款前段應行注意事項第 4點:
對違反本處分者,得以言詞或開具勸導單
進行勸導,勸導無效時逕行舉發。但遇緊
急危難狀況無法採言詞或開單勸導時,得
待該狀況解除後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