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防杜危害發生
一、各階段採取措施
(一)平時
1、於各安檢所設立警告標語,勸告漁民或
釣客於颱風期間勿出海作業或從事海上
活動。
2、各地區巡防局協調轄內各縣、市政府、
風景管理處設立管制區內,豎立颱風期
間注意安全等警告標示。
(二)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前
1、在航巡防艦、艇、船依勤務指揮中心之
指揮,於劃定之警戒海域加強巡邏查察
,勸告滯海船舶儘速返航。
2、派遣岸際巡邏人員(若狀況急迫時則增
派機動應變組),對海濱逗留從事戲水
、海釣等活動民眾,實施勸導,除說明
天候不佳滯留海岸易肇生危險外,並告
知災害防救法之相關處分規定,採懇切
態度予以勸離;對不聽勸導者,查驗其
身分並登記姓名備查,必要時,採取限
制措施並錄影存證。
(三)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
1、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規定,各安檢所停
止受理船筏報關出海作業。
2、加強各災害應變中心劃定之管制區域範
圍臨海面及岸際巡察。
3、所屬各地區巡防局協調責任區內各縣、
市政府派員納編災害應變中心外,並依
各縣市應變中心指揮官之命令,勸離與
告發海岸警戒區域違規者。
4、執行各警戒區域內人員、船舶及車輛入
出管制時,均先柔性勸導,詳細說明法
律規定及罰則,經勸導不從者,則依法
舉發並命其離去。
二、加強與各相關單位之橫向聯繫
本署各任務單位業彙整相關縣、市政府(
警察、消防等相關單位)及民間搜救組織
救難單位救災能量外,並建立聯繫管道,
期於災難狀況發生時,掌握救災時效及充
分發揮整體救災效果,降低災損。
貳、相關資訊連結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http://www.ndppc.nat.gov.tw
二、內政部消防署
http://www.npa.gov.tw
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http://www.cwb.gov.tw
四、經濟部水利署
http://www.wr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