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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難編組


一、平時編組


 (一)以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及各巡防區勤務管
    制組為核心,運用現有通聯體系,每日
    採24小時值勤,由輪值之執勤人員,負
    責案件掌握、處理、指導、管制及通報
    。


 (二)由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遴
    派適員,專責進駐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
    中心擔任協調官。


二、應變編組


 (一)本署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署長任召集人,副署長、主任秘書、參
    事、巡防處、情報處、後勤處、通電資
    訊處處長、勤務指揮中心主任及秘書室
    主任等為小組成員。勤務指揮中心主任
    承召集人之命,負責通報小組成員及業
    務有關主管會商,指導各種緊急重大 (
    要)狀況,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
    止。


 (二)緊急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所:


  1、本署及所屬各級機關 (單位)以勤務指
    揮(統合)中心為核心,開設緊急應變
    中心,設立相關任務編組,由有關單位
    人員進駐應變作業。


  2、海難事件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災害有擴大之虞時,本署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並與各總局分別成立緊急應變中
    心;另視狀況指派高階人員編成前進指
    揮小組,親赴現場指揮處理。


  3、遇重大海難事件需設立前進指揮所時,
    由緊急應變中心指揮官,視狀況通知必
    要單位派員進駐指揮搜救,並由相關業
    務單位接續運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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