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難編組
一、平時編組
(一)以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及各巡防區勤務管
制組為核心,運用現有通聯體系,每日
採24小時值勤,由輪值之執勤人員,負
責案件掌握、處理、指導、管制及通報
。
(二)由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遴
派適員,專責進駐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
中心擔任協調官。
二、應變編組
(一)本署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署長任召集人,副署長、主任秘書、參
事、巡防處、情報處、後勤處、通電資
訊處處長、勤務指揮中心主任及秘書室
主任等為小組成員。勤務指揮中心主任
承召集人之命,負責通報小組成員及業
務有關主管會商,指導各種緊急重大 (
要)狀況,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
止。
(二)緊急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所:
1、本署及所屬各級機關 (單位)以勤務指
揮(統合)中心為核心,開設緊急應變
中心,設立相關任務編組,由有關單位
人員進駐應變作業。
2、海難事件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災害有擴大之虞時,本署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並與各總局分別成立緊急應變中
心;另視狀況指派高階人員編成前進指
揮小組,親赴現場指揮處理。
3、遇重大海難事件需設立前進指揮所時,
由緊急應變中心指揮官,視狀況通知必
要單位派員進駐指揮搜救,並由相關業
務單位接續運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