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救機制與流程

●緊急通報系統流程
緊急通報系統統程圖
●搜救流程執行海難搜救作法:
海難災害搶救實務運作方式,係依海難發生地
點,由其所屬管理機關擔任現場指揮任務,於
港口(包括商港、漁港、軍港、工業專用港)
區域內所發生之海難,現場指揮官由各港口管
理機關(單位)首長(負責人)或其指派人員
應變指揮;港口區域以外之海上救難之現場指
揮由海巡單位擔任。倘海難災害中央應變中心
成立後,則由應變中心指揮官視搜救實際情況
,指派適當單位或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官,負責
指揮、協調與整合各單位協同救災。我國海難
搜救作業主要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負責
通報與協調,海岸巡防署負責執行。當行政院
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接獲通報,並且確認海難事
故已經發生之後,我國海難搜救機關即依「行
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所訂定的緊
急搜救作業程序展開行動,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接獲海難通知後,立即查證事實,並評估
與分析災情。
二、律定搜救目標:
(一)第一時間搶救生還者:有立即性之生
命危害案件者,派遣最快速、最有效
之資源前往救援。
(二)避免二次災害:通知相關業管單位避
免油污、影響航道安全或其他二次災
害。
三、研擬搜救計畫:
搜救官應依據出發地點至失事地點之海象
,考量搜救能力與限制,擬定搜救計畫,
陳報主任 (或代理人)核准後,下令搜救
機(艦)出動搜救,情況急迫時,可先行下
令執行搜救。
四、下達命令:
(一)派遣足夠之搜救資源,預備充足之備
用資源。
(二)下達搜救命令。
五、追蹤管制:
(一)飛航管制。
(二)任務追蹤。
六、適時陳報:
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通報,適時將最新資
料陳報主任 (或代理人)。並依行政院「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辦理通報相關機
關及申請機關。若逾越海峽中線以西實施
,則通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知大陸搜救
單位知照。
七、結案報告:
任務結束後,彙整搜救過程相關資料,通
報前項所列相關機關,並將搜救情形紀錄
於執勤記事表中陳核。
八、一般規定:
(一)各型搜救機 (艦)之天氣限制依規定
辦理。
(二)搜救機(艦)若進入鄰近其他國家飛
航情報區,或欲協請其他國家搜救組
織機構搜救機進入我飛航情報區時,
則按「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
手冊」第三章第六節程序規定辦理。
(三)搜救機(艦)於搜救時,如無線電、
SIF(雷達信標選擇識別特性)識別、
助航設施失效或其他安全因素,則應
立即停止搜救任務或返航。
(四)依「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通知漁業署轉知漁船所屬漁會,發
動漁船互助救援。
(五)我商、漁船在其他地區發生海難,行
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接獲申請後,
得代為協請該地區之搜救機構支援搜
救,並通報交通部、中華民國海難救
護委員會、漁業署或外交部處理。
(六)海難救助如發生國際爭端之事務,包
括干涉、協議、仲裁及償還等,應移
請「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委員會」處理
。
(七)搜救直昇機(艦)將遇難船舶(或緊
急傷患運送醫療)之人員(含外國籍
人員),自船上救起後,原則先送至
就近機場(港口),並由行政院國家
搜救指揮中心通知警政署勤務指揮中
心(或航空站、港務局)轉知轄內相
關權責單位,辦理身分查驗、入境、
救護車輛之派遣、住院安排、監護與
善後處理等問題。
(八)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僅負責人命
搜救及緊急救護運送之任務,不負責
海難船隻之拖救。
(九)海難救護如發生兩岸糾紛事務,由行
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
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難救助有關執行民船
拖救應符合「立即性危險」及「緊急救助
」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