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與分工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條規定,我國海難業務
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目前海難搜救作業主要
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負責通報與協調
,本署及相關單位執行,權責劃分如下︰
(一)港區範圍 (包括商港、漁港、軍港、工
業專用港):由各港口管理機關(單位
)首長(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官或其
指派人員應變指揮各單位救援。
(二)港區以外︰由本署結合內政部空勤總隊
、消防機關等相關單位共同執行救援任
務。
(三)倘發生重大海難案件,成立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後,則由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適
當單位或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官,負責指
揮、協調與整合各單位協同救災。
二、依據交通部「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本
署分工事項如下:
(一)海上船舶海難之蒐證、處理事項。
(二)海難之船舶、人員及海上失事之航空器
、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救護事項。
(三)於發生災害之海域,採取相關之應變及
通報等措施。
(四)海岸管制區之警戒及秩序之維護。
(五)負責其它非屬各類港口區域之海上污染
應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