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資源維護
海洋占地球表面積的 71%,其中蘊含生物資源種
類眾多且數量龐大。台灣四面環海,漁業資源豐
富,捕撈活動發達,造成溢捕及過漁現象。近年
國際重視漁業資源之永續經營與利用,本署負責
執行漁業資源維護及漁業巡護任務,確保海洋資
源之永續利用。
◎漁業資源維護執行依據:
本署依海岸巡防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施
行細則、漁業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掌理執行
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漁業資源枯竭原因:
由於國內經濟高度發展與成長,山坡、河川
地不當開發與使用,造成河川嚴重污染,加
上農漁畜牧業自家污染等影響,致使沿近海
海洋生物棲所及傳統漁場遭到破壞,且長期
以來過度捕撈,使台灣沿近海漁業資源日趨
枯竭。漁民為求生計,違規及違法的捕撈作
業模式層出不窮,使海洋生物資源的破壞更
加快速與惡化。
◎漁業資源維護具體措施:
本署為維護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以現有之
人力與設備,藉每日勤務時機,於海域及海
岸地區,對違反漁業法規案件,執行取締、
蒐證及移送事項,並採取以下作為:
一、定期協調漁政、環保、觀光、國家公園
等主管機關,實施聯合稽查作業,或成
立非法捕魚機動取締小組,遏阻漁船違
規(法)作業。
二、加強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防杜其攜帶
電纜、炸藥及毒藥等違禁物品。
三、洽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漁業
資源維護訓練,提昇執勤能力。
四、與當地漁政、環保、國家公園、觀光、
航政、軍事、警察等單位保持密切協調
聯繫,共同維護漁業資源。
五、強力取締大陸漁船越界捕撈;東北季風
期間,實施擴大威力掃蕩勤務。
六、91年 4月12日本署訂頒「加強東沙海域
巡防勤務以維護漁業資源及海洋生態指
導要點」,由駐地巡防單位執行資源維
護,並自 94年3月起規劃「碧海專案」
,每月調派大型艦至東沙實施擴大掃蕩
勤務。
七、南沙海域由駐地巡防單位執行資源維護
,並配合海軍運補及換防任務時機,派
艦執行相關巡護任務。

八、為維護我國籍漁船公海作業秩序,本署
每年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執行
2至3航次北太平洋遠洋漁業巡護任務。
另因應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
之成立及運作,本署曾於92及93年派艦
至中西太平洋海域遂行巡護任務,以瞭
解該海域執法情勢,並在WCPFC通過公
海登檢程序後,正式於97年10月首度派
艦赴該海域執行公海登檢任務,以善盡
國際責任及維護我國漁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