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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涉外事務推動策略及研析


壹、問題研析


 一、為能推動我國國際海洋事務交流與合作,
   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海洋事務政
   策發展規劃方案」中,海洋策略組明列「
   與國際非政府組織或學術機構聯繫」、「
   與他國海洋事務專責機關及其所屬智庫建
   立合作關係或管道」、「加強與周邊國家
   在海洋事務上之瞭解與合作」等重大海洋
   事務國際交流事項,本署並為相關政策措
   施之主政單位,爰有必要先期瞭解國際海
   洋事務發展現況,廣泛蒐集及統整有關資
   訊,並就本署相關業務規劃適當、可操作
   之方案或配套措施,以為因應。    


 二、近年來「海洋資源保育」及「環境資源永
   續」觀念已成為普世價值,本署職司海域
   執法,成立已來,因成功整合洋岸資源,
   無論在打擊走私偷渡犯罪上,已有重大成
   效,目前各項犯罪率均呈現穩定下降的趨
   勢,日常各項事務推動,亦趨於常軌。另
   為順應國際化潮流發展及全球化趨勢,本
   署應致力於自我轉型,方能因應國際性事
   務發展,同時為期擴大本署執勤能量,將
   「海域執法」、「海事服務」及「海洋事
   務」定為本署最重要之三項核心價值,運
   作迄今,本署不論在救難、救助及海洋污
   染防治等海事服務績效日益成長。由於海
   洋事務多元廣泛,且多涉及國際性事務發
   展,需要與國際間相關海洋國家居間協調
   聯係。是以,為期早日與世界接軌,本署
   應積極主動參與國際性會議及相關活動,
   除增加國際能見度,並可使國家海洋事務
   能得到健全及合理的發展。


 三、另鑑於近期國際海洋事務多元繁複,而海
   洋為全世界人類共同的遺產,台灣為地球
   村的一份子,自不能置身於事外,故各項
   與海洋相關之國際性會議所做之決議及規
   範,我國都應依循遵守,並恪盡相關權利
   及義務。但受限國際外交情勢影響,我國
   常無法以正常國家地位參加國際性會議,
   但我們不因此而有所氣餒,未來仍要積極
   主動介入,俾期有效悍衛我國海洋相關權
   益。94年 10 月份大西洋鮪魚資源保育
   委員會(ICCAT )通過將我國大目鮪之配
   額大幅縮減案,同時嚴厲指責我國未未善
   盡管理完全違法、未通報及未受規範(I
   UU )及權宜船( FOC ),此舉除嚴重打
   擊我國遠洋漁業及相關產業,對於本署未
   來遠洋巡護作為上,勢將有所衝擊。雖然
   我國非大西洋鮪魚資源保育委員會正式會
   員國,惟未來政府仍應積極主動說明,提
   出完善管理機制,俾期早日化解各國疑慮
   ,回復過去大目鮪之捕魚數量,以維護漁
   民生計,確保我國海洋權益。


 四、自94年以來,本署積極參與國際性會議及
   活動,除派員赴大陸地區,瞭解兩岸海洋
    機關(構)學校交流可能性外,同時應邀
    參加於印尼峇里島辦理之APEC第二屆海洋
    部長會議、處理南中國海潛在衝突研討會
   、雙安專案,以及亞裔有組織犯罪會議。
    另為配合本署巡護工作,應邀參加東京舉
    行之台日第15次漁業談判、台美漁業諮商
   會議,以及密克羅尼西亞舉行中西太平洋
   漁業委員會(WCPFC)年會等。為使本署未
    來在國際海洋事務上更有能見度,並具體
    落實方案政策措施,本署已多次邀集相關
    處室會商,期集思廣義探尋明年度本署可
   發展或涉入之國際海洋事務。


貳、發展策略


 一、有關國際會議及國際組織相關活動,在國
   內主要負責機關為外交部國際組織司,相
   關國際會議或活動,多由該司依會議性質
   簽報行政院核定由業務性質相關機關(構
   )代表與會,本署如欲擴大國際間參與,
   首先應加強與該司之間的協調聯繫,除凸
   顯本署及在海推會所扮之角色與功能外,
   並可藉由外交部(國際組織司)居間媒介
   ,尋求或爭取適合本署角色定位之國際組
   織參加。惟在尋求外交部國際組織司認同
   及支持同時,本署似應先行規劃具體可行
   方案,以免臨事周章。


 二、具體措施:可採短、中及長程規劃,謹分
   述如下:


  (一)短期規劃:


   1、現階段本署已按各單位業務性質,區
     分為下列三個區塊,並納編相關人員
     :第一區塊為綜合性國際海洋事務,
     包括參加南中國海會議,籌規劃加入
     國際海事組織 (IMO)下設非政府組
     織(NGO)之國際海事局及參加 APEC
     海洋相關會議,由企劃處負責;第二
     區塊為犯罪情資的蒐集,包括國際間
     合作共同打擊海上犯罪,杜絕非法走
     私偷渡等議事,負責單位為情報處;
     第三區塊為海域執法部分,包括台日
     漁業談判,我國應漁業組織要求赴公
     海執勤之研議,及參加相關區域性漁
     業組織會議等,負責單位為巡防處,
     並納編相關同仁組成工作小組,惟為
     期廣納本署具有外事能力之人才,刻
     正調查本署暨洋、岸總局具外事能力
     之人員,經綜彙名冊俾供評核後,適
     時納入本署任務編組之外事小組成員
     。


   2、另鑑於本署外事人員嚴重不足,關於
     人才甄補現可採對外甄補或採職務輪
     調方式處理,惟上述兩種方式各有其
     優缺點,謹將其優、缺點分析如下:


    (1)對外甄補方式:


     A、優點:由於可視業務需要,挑選
       適合或具前瞻性之人員,短時間
       即可解決本署外事人才困窘之問
       題,應較符合現階段最大利益。


     B、缺點:外事人才不易獲得,恐需
       以開高職缺對外舉才,惟以開高
       職缺為外機關人員所占有,恐對
       本署人員士氣造成打擊。


    (2)對內培訓方式:


     A、優點:挑選本署原具外語能力人
       員組訓,由於選派人員原對業務
       即具有相當熟悉度,培養具外語
       能力後,其觀念與業務可相互契
       合。


     B、缺點:由於培訓時間過長,且本
       署薦派受訓人員多為各處(室)
       倚重之重要業務承辦人,長時間
       受訓,恐對單位間業務推動造成
       影響,又以本署外事人才需求迫
       切,藉由自行培訓方式,恐緩不
       濟急。


    (3)執行方式:


     A、為利本署組織業務正常發展,及
       避免短時間影響機關業務正常運
       作,建議未來擬以「外補為主,
       內訓為輔」方式辦理,由於外補
       相較於內訓成本為低,且不影響
       機關整體業務運作,應似目前較
       為可行的方法。


     B、另為培訓並加強本署相關人員外
       事能力,建議採資源集中方式處
       理,未來各項國際談判訓練,以
       優先安排外事人員接受相關訓練
       為主。此外,本署應積極薦派人
       員參與訓練或國際性會議,以增
       廣見聞。


      C、惟考量用人單位現恐無預算員額
       可供外補,可否研議先行勻用各
       處(室)尚未補足之專員或科員
       ,俟用人單位未來出缺時再行歸
       還,或可採職務輪調,以交換現
       員方式處理,避免影響各單位業
       務推展。


   3、對於參加外事小組人員,本署擬訂定
     獎勵機制及誘因,除鼓勵同仁自我充
     實外,並安排相當課程訓練,目前企
     劃處已著手規劃相關訓練課程,將於
     近日內邀集學有專精的學者、專家及
     政府機關到署上課,期增加本署同仁
     本職學能。此外,在外語能力提昇部
     分,將協調外交部(外交人員講習研
     究所)或本署教育訓練中心安排相關
     英語課程,提升本署外語人才素質,
     期早日迎合國際趨勢發展,俾與世界
     接軌。


  (二)中程規劃:


   1、為因應未來本署欲積極涉足國際事務
     之趨勢發展,本(95)年度本署已針
     對涉外事務發展,規劃辦理委託研究
     案,期藉由委託研究或委請民間智庫
     規劃評估本署參與國際組織或國際會
     議之可行性,俾有相關實據或資料後
     ,再協洽外交部國際組織司協助處理
     。


   2、由於涉外事務相當繁雜,實應以專人
     處理為宜,本署情報處目前業務,僅
     侷限於國際間犯罪事務之處理,應考
     量擴充其功能性,如果能以其為核心
     ,向外擴張其功能,並納編本署具外
     事能力人才,應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三)長程規劃:


   1、本署未來組織再造後,似可參考農委
     會籌組國際事務司(處),或環保署
     設立科技顧問室等模式處理,以肆應
     未來業務國際化之需求。


   2、另為使本署同仁能增加國際觀,及加
     強情蒐能力,應致力延伸國外觸腳,
     擬建請參照日本海上保安廳派駐人員
     於日本交流協會之作法,隨時掌控國
     外情勢,本署應積極向行政院爭取,
     參照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刑事警察
     局擇派適員於太平洋周邊國家設點(
     先行設點建議國家名單,包括日本、
     美國、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新
     加坡、泰國及印尼等國家),以加強
     國際間之協調聯繫。


參、展望與建議


 一、具體措施中所列短期措施應辦事項,包括
   統籌調查本署外事人員;人員甄補及輪調
   ;及研訂激勵措施鼓勵本署同仁研習外語
   (挑戰 2008國家發展願景-E世代人才培
   育計畫)部分,由於未涉及法規修正及預
   算編列等問題,執行上尚無窒礙之處,本
   署應積極規劃辦理。


 二、具體措施中所列中期措施應辦事項,查本署
   今年度委託研究案,刻正進行上網招標,
   未來承辦單位應要求承包商針對本署業務
   需求及對外介面管道建立能提出具體建議
   及可行方案等,俾利未來據以規劃辦理。
   另本署情報處第二科國際事務科,因考量
   該處業務職掌及現員編制,恐無法因應突
   增之業務發展,建議將其納入本署組織再
   造中規劃研議,俾能擴大其功能及員額編
   制,以因應業務發展。


 三、長期措施中所列事項,本署未來組織再造
   後,建議參考農委會籌組國際事務司(處
   )、環保署設立科技顧問室等模式處理,
   以肆應未來業務國際化之需求。另為使本
   署同仁能增加國際觀及加強情蒐能力,應
   致力延伸國外觸腳,擬參照日本海上保安
   廳派駐人員於日本交流協會之作法,隨時
   掌控國外情勢。


肆、結論


  海洋事務不是單純的治安或經濟問題,而是
  攸關國家發展與國家安全層次的重要問題,
  面對複雜之周邊海域情勢,及各國競相追逐
  海洋資源,我們不應再劃地自限,固步自封
  ,應從新的海洋思維出發,方能因應瞬息萬
  變之國際情勢發展,為台灣尋求新的契機及
  生命力。是以,對於本署發展國際海洋事務
  ,未來應採取各項積極作為,培訓相關人員
  ,積蓄相關能量,方能有效維護海洋主權與
  權益,確保國家安全與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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