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海洋發展的國際趨勢及業務需求,提升本署同仁處理國際海洋涉外事務相關知能,藉由與各國間相互訪問及國際會議參與經驗,擴大本署國際視野,務實推動各項合作議題,俾與國際接軌,與世界同步。
一、APEC 海洋相關部長會議APEC Ocean-
related Ministerial Meeting, AOMM
第二屆海洋相關部長會議相關網址 http://www.aomm2.dkp.go.id/
(海洋部長會議 邱文彥攝影)
(海洋部長會議 邱文彥攝影)
APEC不是一個貿易區塊,而是一種開放性區域協
會( Open Regional Association),故其各項
決議係採「共識決」,也就是21個會員體皆無疑
議後,方完成正式文件並由21個代表簽署認可。
換言之,只要任何 1個代表有不同意見則須繼續
協商,故APEC組織架構於設計上包含五個層級:
領袖會議(APEC Economic Leaders Meeting 簡
稱AELM)、部長會議( Ministerial Meeting簡
稱MM)、資深官員會議(Senior Officials'Mee
ting 簡稱 SOM )、秘書處及 11個工作小組(
Working Group 簡稱 WG ),藉由各工作小組及
各會員體資深行政官員之綿密協商,構築高成熟
度之各種文件,俾利領袖及部長會議時運用;另
外APEC尚有經濟委員會、預算及管理委員會、貿
易暨投資委員會等委員會,分區塊研議不同議題
,而渠等會議主席( Chair )之決定皆由 21會
員體共同推舉而定,其不代表任何會員體為中立
性質無法主導會議決論及裁定任何會議事項。
我國於 1991年以中華台北( Chinese Taipei )
名義加入APEC,由於中國大陸外交打壓,我國於
加入時即由當時各會員體決議,無法比照其他會
員體獲得完整之權利,僅可籌辦工作小組會議等
APEC基層會議及派員參與秘書處等事務,諸如資
深官員會議( SOM )、部長級會議( MM 包含
AOMM)等較高層會議我國雖可派員與會,卻無法
籌辦,至於更高層級之領袖會議,我國僅能指派
適宜代表與會。惟為突破我外交困境,APEC確已
提供一外交平台, 藉由積極參與 APEC的各項會
議與活動,大幅增加我在國際經貿場合之能見度
,突顯我國為國際社會不可或缺之一份子。
第一屆海洋相關部長會議(AOMM 1)
APEC第一屆海洋相關部長會議( AOMM 1 ),係
於 2002年4月在韓國首爾市首次召開,其主要目
的在於終止不當使用海洋資源,衡平漁業發展與
經濟成長並推動永續使用海洋及海岸資源。第一
屆海洋相關部長會議( AOMM 1 )含前階段之資
深官員會議(SOM )共辦理 5天(22至26日),
會議最主要討論下列五項議題,並完成「漢城海
洋宣言」,茲摘要如下:
(一)永續漁業:主要探討如何增進政府所能
使用的政策工具及規劃工具以達到永續
漁業,努力方向包括下列事項:海洋推
廣計畫(促進民間參與)、永續水產養
殖、顧全海洋生態系、水產品供應及食
品衛生安全及永續貿易等事項。
(二)海洋科學與技術:主要在於強調海洋科
學技術必須進行國際合作的重要性,及
如何加強各會員體經濟與技術交流,協
助開發中國家能力建構,透過國際交流
及合作有效預測及瞭解海洋,與區域海
洋科學計畫的再造及經濟技術合作暨能
力建構之問題。
(三)海洋環境保護:主要討論在於如何減少
海洋環境污染,包括陸源( land-based
)與海源( sea-based )污染以及重要
棲地之保育。
(四)海岸及海域的整合性管理:主要討論在
於海岸海洋多元化使用之衝突、開拓永
續性的生態旅遊產業及加強資訊交換以
達到成功的海岸整合管理。
(五)對於聯合國環境永續發展會議之後續行
動:鑒於地球永續發展高峰會接續將於
南非約翰尼斯堡舉行,希望各會員體就
海洋海岸管理部分提出 APEC 的觀點俾
供大會參考,故主要討論議題在於APEC
執行永續發展的相關計畫。
第二屆海洋相關部長會議( AOMM 2 )
APEC第二屆海洋相關部長會議(AOMM 2),係於第一屆會議時由印尼主動提出承辦意願,並經各會員體同意後決定該國主辦,此次會議完成落實「漢城海洋宣言」之具體行動方案具體行動方案
,稱之為峇里行動計畫(
Bali Plan Of Action 簡稱 BPA)重點摘要如下:
(一)衡平保育及永續利用:包含落實漢城海
洋宣言及藉由經濟與技術合作來達成此
一目標。
(二)瞭解海洋與海岸:主要項目為進一步研
究魚種、生態系、其他海洋資源、海岸
地區與海洋環境等,包含測量、評估港
埠生物多樣性、描繪及瞭解生態重點地
區與脆弱的生態環境。
(三)海洋環境永續的管理:有關促進海岸地
區管理、確保永續的海洋養殖、改善人
類行為對海洋環境影響之管理及採取氣
候變化策略來減緩環境影響。
(四)永續生物資源的管理:有關改善或建立
漁業管理政策(包括預防性及生態系之
系統方法),並以合作來強化區域合作
組織的管理力量。
(五)提供海洋永續的經濟利益:主要包含促
進永續的養殖漁業及建立消費者信心,
促進一個公平的貿易環境,提昇漁業及
海洋產業的教育訓練。
(六)促進海岸社區的永續發展:主要項目為
建立海嘯早期預警及準備機制、海洋觀
察系統並整合海岸區的管理。
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
(APEC Marine Resources Conservation
Working Group, MRCWG )
(海洋資源保育圓桌會議 施義哲攝影)
(海洋資源保育圓桌會議 施義哲攝影)
我國於1991年加入APEC組織,藉由參與及逐步主
導APEC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MRCWG) ,促進國內各相關部會對國際海洋資源保育工作的認知與支持,並奠定我國於 APEC 海洋資源保育議題之國際地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顧問室為我國擔任MRC 工作小組織聯絡窗口。
海洋資源保育( MRC) 工作小組的任務,為保護APEC區域海洋環境品質與資源保育,以促進區域內社會經濟利益,領導及整合區域內海洋環境永續性工作。
我國亦於1998-2001年擔任主事國 (Lead Shep
herd)。
APEC近年發展需要及歷年辦理經驗,並經由專家學者、主管機關討論後,會議主題如下:
一、海洋資源的經濟價值( Economic Value
of Marine Resources )
二、海洋污染防治( Marine Pollution Pr-
evention and Control )
三、海洋養殖產業( Marine Aquaculture
Industry )
四、海洋生態旅遊( Marine Ecotourism )
五、亞太地區公私夥伴關係良好模式之應用
(Application of Useful Models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
三、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漁業工作小組
( Fisheries Working Group, FWG )
亞太經濟合作漁業工作小組( APEC Fisheries Working Group, FWG)成立於1991年,目標在促進保育與永續利用漁業資源。1993年資深官員會議(Senior Officials Meeting, SOM)後將FWG願景訂為:經由改善會員國間漁業事務合作達到最大利益。 FWG 年會於 1998年將有關任務修正為:
一、協助APEC實踐開發中會員體在自願性提前自
由化進程中獲益。
二、協助APEC擴展企業界參與APEC活動。
三、協助APEC經由水產養殖糧食安全與環境有關
活動達到經濟技術合作。
四、引進現有企業與協調機構改善 APEC 進程。
五、鼓勵 FWG繼續辦理水產養殖論壇。並藉由促
進漁撈與養殖之永續與負責任管理、促進與
投資貿易自由化與便捷化有關之各別部門工
作、加強漁產品安全與品質等方式來促成由
對所有會員體有利之水產物來獲取最大永續
經濟利益之目標。
漁業工作小組運作方式,主要係透過執行各項計畫來達成既定目標,因此於年度大會中除了討論一般性行政事務外,主要在檢討年度計畫之執行成果,及討論通過未來要執行之計畫,近年來更透過舉辦技術性研習會方式增強會員體間的技術經驗交流。到目前為止其主要工作成就如下:舉行水產養殖論壇、改進水產養殖方法與知識、提升漁產品品質與糧食安全、鼓勵投資貿易自由化與便捷化、鼓勵企業參與、加強漁業管理之交流
。目前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沙副署長志一即為漁業工作小組( Fishing Working Group簡稱 FWG
)之主事會員體(國)(Lead Shepherd )負責小組全般事宜。
漁業巡護為海巡署核心任務之一,遠洋漁業巡護
、管理與執法,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年度會商之計畫辦理,由海巡署漁業巡
護船執行漁業巡護任務。遠洋漁業巡護之執行,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對我國遠洋漁船作業
漁區所掌握資訊及本署漁業巡護船執行能力,規
劃年度巡護洋區範圍。執行公海漁業養護、管理
與執法,應依我國加入各國際性區域漁業合作組
織所訂執行作業規範辦理,任務目標僅為本國籍
船舶。各區域的漁業組織介紹如下:
全球各海域主要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圖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提供)
四、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WCPFC)

( www.intfish.net/ orgs/fisheries/wcpfc.htm )
成立時間:委員會於 2004.12.9 成立 ( 公約於
2004.6.19通過 )
水域:從澳大利亞南岸向南沿東經一百四十
一度至其與南緯五十五度交會點,再
向東沿南緯五十五度至其與東經一百
五十度交會點,再沿東經一百五十度
向南至其與南緯六十度交會點,再沿
南緯六十度向東至其與西經一百三十
度之交會點,再沿西經一百三十度向
北至其與南緯四度之交會點,再沿南
緯四度向西至其與西經一百五十度之
交會點,再沿西經一百五十度向北。
魚種: 鮪、鰹、旗魚類
機能:
1、決定公約區域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總
可捕獲量或總漁獲努力量,並得於必要
時採取其他養護與管理措施及建議以確
保該魚群之永續性;
2、必要時,對非目標物種及與目標魚類種
群相依或相關之物種,採取養護管理措
施與建議。
3、彙編及分發正確且完整的統計資料,以
確保獲得最佳科學資訊。
4、獲得並評價科學建議,審查魚類種群的
狀況,促進相關科學研究的執行及其結
果之分發。
加入資格:本公約持續開放給加拿大、法國
、印度尼西亞、日本、帛琉、菲
律賓、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
王國關於Pitcairn, Henderson,
Ducie及OenoIslands 、美利堅
合眾國及萬那杜簽署以及「一九
八二年公約」第三○五條第一項
(c)、(d)、(e)款所指位於「公
約區域」內的實體加入。在公約
正式生效後,締約方得經共識決
邀請其他其國民與漁船欲在「公
約區域」捕撈高度洄游魚類種群
的國家及區域性經濟整合組織加
入。
加入國:澳大利亞、中國大陸、庫克群島、
歐盟、斐濟、密克羅尼西亞、吉里
巴斯、韓國、馬紹爾群島、諾魯、
紐西蘭、尼威、巴布亞紐幾內亞、
薩模亞、索羅門群島、我國、東加
王國、吐瓦魯 及吐克勞 ( Partic-
ipating Territory )
所在地:密克羅尼西亞 波那貝
簡介:在多邊高層會議決議成立中西太平於
漁業委員會籌備會議,並於通過中西
太平洋鮪魚公約後,歷經多年的努力
,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
與管理公約終於在十四國批准後於93
年 6月通過,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於 93 年 12 月 9 日 正式成立。
通過之漁業文件:
WCPFC 公約內容 [English]
Commission 1 第一屆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通過之養護與管理措施決議 [English]
Commission 1 通過有關委員會合作非會員之
決議 [English]
2005Commission2 南太平洋長鰭鮪養護與管
理措施 [English]
2005Commission2 北太平洋長鰭鮪養護與管
理措施 [English]
2005Commission2 大目鮪及黃鰭鮪養護與管
理措施 [English]
五、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 (ICCAT)
(http:// www.un.org/Depts/los/ Links/IGO-links-fish.htm )
目前三大洋國際漁業組織中,大西洋鮪類資
源保育委員會 ( ICCAT) 係運作最為久遠且
管理較為健全之組織,主要管理大西洋海域
內鮪類 (tuna) 及類鮪類 ( tuna-like) 資
源,以達資源永續利用之目的。ICCAT 大會
每年通過各項管理決議,同時亦檢視各國執
行決議案之情形。各捕魚國在使用大西洋鮪
類資源時,須受到ICCAT 管理措施之規範。
ICCAT 管理運作模式及其近來關注的議題,
對於其他洋區之國際漁業組織具有指標性的
作用及示範性的影響,因此,ICCAT 長期以
來累積的運作模式及管理發展趨勢,對於目
前及未來其他國際漁業組織管理其公約海域
內的漁業資源影響鉅大。
大西洋為我國遠洋鮪釣漁船之主要作業漁場
之一,每年約有 200艘鮪延繩釣漁船前往作
業,近年來漁獲量維持在4萬至5萬公噸之間
。基於養護管理鮪類資源,善盡捕魚國責任
,並確保我國漁船作業權益,應充分掌握IC
CAT 漁業管理之發展趨勢,俾利我國鮪漁業
管理及永續經營。 ICCAT的管理措施由委員
會(Commission)決定,委員會係由所有會員
國組成,委員會於每年11月中旬召開,就各
種鮪類資源之保育與管理,作成決議案。該
等決議案倘無會員國提出反對意見,則自決
議案通知書發送至各會員國之日起之六個月
後開始生效。 ICCAT採取之主要管理措施主
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禁漁區和禁漁期;
二.最小漁獲體長限制。
三.漁船規模限制。
四.漁船登錄制度。
五.漁獲配額。
六.貿易認證。
七.貿易制裁。
我國因政治地位特殊,並非聯合國會員,依
ICCAT 公約規定無法申請成為會員,僅能以
合作會員之觀察員身分參與,隨時有被排除
於配額分配資格外之可能。本案歷經3 年,
經我國多年來奔走努力,多次透過外交部循
外交管道洽美國、日本、歐盟、加拿大、巴
西等主要國家支持,並於各種雙邊漁業有關
會議(如中日漁業諮商、中美漁業諮商等)
及代表團在會中爭取等各方通力合作下,終
於於 2001 年年會中確定我國以非會員國身
分與會員國一同列入可以參與分配配額之資
格。
此外我國亦爭取到無須每年再提出申請,即
可繼續成為合作會員,而不需像已往每年需
提出申請。由於原決議規定合作會員每年均
須提出申請,對我國造成不便,且造成地位
之不確定性,恐影響未來分配配額之權益,
因此我國在2000年 ICCAT年會提出合作會員
修正決議案,爭取我國不需每年提出申請,
即可繼續成為合作會員之基本權益,惟中國
大陸視本案為政治議題,以需詳加考慮為由
反對,大會決定延至 2001年會再議, 2001
年會終於在稍加修改後通過,在局勢不利我
國情形下,此項攸關國家形象及權益之決議
誠屬難得。
ICCAT 已通過之IUU管理決議主要為:
(一)要求進口冷凍鮪類或類鮪類之國家收集
及檢查進口或卸魚之相關資訊。
(二)各國應確保其轄屬之大型鮪釣漁船,不
得從事 IUU漁業活動;力促其進口商、
運輸商和其他相關人士,不得交易和運
輸來自 IUU漁業活動所捕獲之鮪類和類
鮪類;力促製造商和相關人士,避免他
們製造的漁船和漁機用於 IUU之漁業活
動上。
(三) ICCAT對於台灣努力建立一套機制,使
台灣造之 IUU漁船,能註冊於台灣,表
示贊同;而且力促台灣持續並加強此方
面的努力。此外,大會亦力促日本和台
灣合作,消除日本造之 IUU漁船。(四)
日本和台灣應致力執行已登記解體之日
造 FOC漁船解體計畫,於2003年底前完
成,台灣應致力執行已登記回籍台灣之
台造 FOC漁船回籍計畫,於2005年底完
成。
2001年會 ICCAT通過五項反制IUU 船活動的
有關決議,大幅壓縮 IUU船生存空間,即(
一)對大型鮪釣漁業制定管理標準,以管理
漁船在漁場之作業、轉載、及卸魚等漁業活
動。(二)實施大目鮪、劍旗魚統計證明文
件制度 (即一般通稱之「產地證明文件」)
。(三)各國應依據有關法律指導其進口商
、運搬商及其他有關業界人士勿涉入 IUU船
漁獲之交易或轉載。 (四) 於 2002 年 5月
份在東京舉辦工作小組會議,討論如何切斷
IUU船利用執照船賣魚等防制IUU之更有效措
施。(五)持續禁止各國進口涉及 IUU漁撈
國家之漁獲物。
六、印度洋鮪類管理委員會 ( The Indian
Ocean Tuna Commission, IOTC )
(http://iodeweb1.vliz.be/ odin/handle/1834/102 )
我國自1960年代初期即進入印度洋海域進行
鮪魚延繩釣作業,目前約有 300-400艘漁船
持續進行捕撈作業。我國遠洋鮪魚業主要作
業洋區分別是印度洋、大西洋及太平洋區,
我國在上述三個洋區的大目鮪配額以印度洋
每年三萬五千噸為最多,大西洋區一萬六千
五百噸居次,但去(2005)年十一月間遭到
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CCAT)會員
國提案制裁,大幅刪減到只剩四千六百噸,
使得我國遠洋鮪魚業受到重創,減船百餘艘
。
而依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章程設立的國際漁業
組織「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
也即將在印度果亞召開年會,我國在不是聯
合國會員國的情況下,漁業署只能以受邀專
家身分派出官員列席,而台灣區鮪魚公會代
表團則以非政府組織(NGO)會員身分列
席。
台灣區鮪魚公會總幹事黃昭欽強調,大西洋
鮪類保育委員會去年十一月間制裁我國後,
台灣已擴大減船數量至一百六十艘,政府並
嚴格管制鮪釣及圍網漁船輸出,而台灣區鮪
魚公會也訂出今年輸日鮪魚總量不超過九萬
九千噸的目標,展現出我國鮪魚業者充分配
合國際漁業組織的誠意。
七、南中國海潛在衝突研討會會議
(第十五屆處理南中國海潛在衝突研討會會場施義哲攝影 )
第15屆處理南中國海潛在衝突研討會
印尼政府訂於2005年11月24日至26日假萬丹
( Banten)省安雅(Anyer)市,召開第十
五屆處理南中國海潛在衝突研討會(the 15
th Workshop on Managing Potential Co-
nflic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簡稱
海會議)。南海會議自1991年起由加拿大國
際南開發署亞太海洋合作計畫贊助(the A-
siaPacific Ocean Cooperation Programme
of the 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
pment Agency, CIDA),並由印尼所主辦的
年度性會議,主持人為印尼前無任所大使H-
asjim Djalal,會議迄今已舉辦第十五屆,
十幾年來召開會議所做的努力與貢獻受到各
國的肯定。
此外,為促進合作計畫之考量,會議也會邀
請非南海周邊國家、特定區域或國際組織之
專家與會。實際運作多年的南海會議逐漸形
成特有的組織架構,其下設有技術工作小組
(Technical Working Group, TWG)(包括
:海洋科學研究、環境保護、法律事務、海
洋運輸、航行與交通)、專家會議(Group
of Expert Meeting, GEM)及研究小組(St
udy Group )等定期召集會議,依不同議題
召集各國專家進行會議討論,再向年度大會
提報研究結果。南海會議設計之基礎是強調
非官方性質( informal basis ),暫且擱
置各國主權問題,從較可能有共識與可以尋
求合作的領域著手。會議最主要目的在如何
使南海周邊國家經由合作,化解彼此間的潛
在衝突,甚至獲得爭端的解決,並提供南海
周邊國家共同研討南海議題之舞台與對話機
制。我國每年均應邀前往與會,與會人員包
含外交部人員、專家學者與關心南海議題之
相關機關代表。本署此次派員前往與會,企
盼藉由會議的參與,促進本署推展海洋事務
之腳步,邁向「與國際接軌和世界同步」之
理念。除第一屆會議外,我國均以中華台北
(Chinese Taipei)名義參與,與會成員有
政府代表、學者專家與相關領域有研究之人
士參加,惟為突破我外交困境,南海會議的
確已提供我國一外交平台,藉由積極參與南
海會議與提案活動,可以大幅增加我在南海
周邊國家之影響力與貢獻,突顯我國為國際
社會不可或缺之一份子。
南中國海潛在衝突管理會議主辦國印尼政府
於 2005年11月22-26日在印尼安雅(Anyer)
市召開此會議,此次會議包含兩個工作小組
會議;22-23日為海平面上升會議(Worksh-
op Group Meeting on the study of Tides
and Sea Level Change);24-26日為處理
南海衝突研討會,主要目的為討論有關南海
各國如何透過第二軌道方式尋求區域間各國
的合作(例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生物多
樣性等),化解區域間各國的潛在衝突。此
次南海會議共 11 國出席,與會人數有47人
,我國出席成員由駐印尼代表處林代表永樂
擔任團長,成員計有我國駐印尼代表處呂秘
書佩玲、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副所長宋教
授燕輝、中央研究院環境變遷中心夏教授復
國、台灣大學海洋研究所王教授冑及本署巡
防處歐專員凌嘉、企劃處施科員義哲等 7員
。
(會議代表團成員合照依次(由左而右)駐印尼呂秘書佩玲小姐、本署企劃處施科員義哲、駐印尼林代表永樂先生、宋教授燕輝、王教授冑、夏教授復國、本署巡防處歐專員凌嘉。)
本署參與會議之建議:
(一)持續參與南海會議爭取我國的國際舞台:
過去南海會議著重於促進南海區域合作、信
心建立及對話機制等,或許會議事項與各國
外交政策有落差,但南海確實並未因緊張個
案,而發生大規模衝突。南海會議若持續運
作,可能仍維持非正式性質,使各國尋求合
作機制追求國家利益。我國外交環境困窘,
已經被排除在東南亞國協(ASEAN )之外,
ASEAN + 3 (Japan, Korea, China) 東南亞
國協為其區域利益考量不得不與三國協商,
我國為如不藉此管道(南海會議)積極參與
爭取空間與主導權,未來將喪失我國在南海
的權益,更進一步可避免我國在南中國海之
區域發展遭邊緣化之危機。
(二)積極運用第二軌方式提案與尋求國際合作:
現行南海議題採用第二軌道 ( Track Two)
方式,可以充分交換彼此意見,瞭解各國政
策內容,減少發生衝突可能性,並可降低官
方正式直接對話的壓力,具有彈性,有助於
穩定南海情勢,較符合各國在現階段之最大
利益。此外,藉由工作小組的研究提案(如
海洋科學、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生物多樣
性等),較無政治敏感性,可爭取南海各國
合作與參與,並促進我國在南海的貢獻與主
導權。
(三)掌握南海區域動態,維護我國最高利益:
雖然第二軌道有助於穩定南海衝突情勢,但
各聲索國妥協領土主權可能性不高,甚至為
實施有效管轄,利用各種不同管道,加速經
營、建設各島礁。由於台灣參與國際會議受
到約制,我國於南海會議中應有效掌控南海
動態,避免各聲索國間締結雙邊協定衝擊我
國南海權益。
區域共同合作內容包括海洋環境保護、海洋
科學研究、航行與通信安全、搜索與救助操
作、共同打擊跨國性犯罪 (不侷限於毒品與
武器的走私交易、反恐行動與海盜行為)。
在東南亞國協ASEAN+3 與東南亞國協-中國
(ASEAN-China ) 高峰會議,強調與中國、
日本、韓國的夥伴關係,和增加東南亞國協
的競爭力,並完成彼此間的利益與投資。東
南亞國協 ASEAN+3目前已經趨於穩定,並展
開其區域政治與安全議題,例如共同對抗恐
怖主義和跨國性犯罪 , 同時歡迎中國所提
出的在未來召開跨國性犯罪的部長間會議。
我國仍應持續掌握南海各國、東南亞國協與
ASEAN+3、ASEAN-China之互動,俾能適時提
出因應對策。
(四)藉由學術研究提案,召開會議以增加我國主
導權 :
在南海會議中由我國所提之科學研究合作案
,各國均表達高度興趣,第十四屆會議我國
中央研究院提出東南亞海洋教育網計畫案(
SEAONE),因以往南海會議出席代表大部分
為外交背景,我國提出海洋科研計畫,中共
代表對此科學領域不熟悉,短時間亦難以提
出抗拒方式,所以本次(第十五屆)南海會
議,我國中央研究院夏教授得以報告上屆提
案與計畫執行進度,南海周邊國家聽完簡報
均表示高度興趣,紛紛詢問申請方式與進度
。我國更能因此採多元化提案方式,例如對
於南中國海生物多樣性合作案(Marine Bi-
odiversity Cooperation in the South C-
hina Sea)、南中國海環境保護合作案(M-
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oper-
a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南中國
海海洋資源保護計畫(Marine Resources
Protection Project in the South China
Sea)、南中國海海洋保護區計畫(Marine
Protected Area Project in the South C-
hina Sea)等,以凸顯我國在南中國海的主
導地位。再者,由我國提案更可將計畫推展
擴張到我國來辦理與執行,更能藉此主導。
(五)成立參與國際會議分工小組:
成立專責單位或功能性分工小組,每個小組
由二至三人,除加強外語能力外並應熟捻國
際議事規則,同時與國內相關領域之專家學
者保持聯繫,吸收知識,累積相關經驗與資
料庫之建立。其次,考慮小組成員之流動性
與穩定性,國際會議之經驗與運作模式,需
要長時間的經驗累積,非一朝一夕可建構而
成,且各國際會議與區域性質、屬性皆有不
同,因此成立不同小組且有成員二至三人,
能避免經驗累積有斷層現象。
(六)提供東南亞國協的競爭力:
面對全球化的快速發展,東南亞國協最重
要的挑戰是維持東南亞國協間社會經際的持
續發展,尤其是最進難以預料的恐怖主義者
的攻擊行動問題。面對這些問題,東南亞國
協提出應加強團結和加速執行東南亞國協的
整合行動 ( Initiative for ASEAN Integ-
ration, IAI ),目的在加強 東南亞國協區
域間的整合。在此之際,我國更應積極藉由
出席南海會議管道,循序漸進布局東南亞國
協各會員國,提出合作計畫與研究案,讓南
海各國發現利基,進而和我國合作之雙贏政
策,同時也促成南海各國之競爭力。
第16屆處理南中國海潛在衝突研討會
我國自1991年第2屆「南海會議」 時正式參與,
目前參與該會議之國家,計有我國、中國大陸、
汶萊、寮國、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
、泰國、越南等10個南海周邊國家。我國代表團
由駐印尼大使林永樂先生任團長,與會人員計外
交部駐印尼潘秘書志焜、外交部回部辦事李組長
宗芬、中央研究院宋教授燕輝、夏教授復國、台
灣大學唐教授存勇、本署企劃處林處長欽隆、鄭
專員裕民等8人。
「南中國海潮汐及海平面變遷對海岸環境潛在影響」工作小組會議
(一)會議性質
本工作小組係由印尼擔任主事國,負責有
關議題之研究及召開會議
(二)研討情形及重點:
1、開幕:由印尼國家測繪合作署署長Mr
Agus Santoso先生致開幕詞。
2、「南中國海潮汐及海平面變遷對海岸
環境潛在影響」工作小組會議:由印
尼外交部政策分析與發展司司長 Mr
Yudhistiranto Sungad 主持,報告
及討論工作小組進展及工作情形。
3、專題報告一,由印尼科學研究委員會
Dr.Suharsono博士發表「南中國海平
面變遷對海岸生物的影響」,內容簡
介全球氣候變遷原因;海平面上升對
陸域、濕地、海岸環境、海洋、珊瑚
礁等之影響。本報告目的在支持其後
有關印尼提出之南中國海潮汐及海平
面變遷研究調查的重要性與需要性。
4、專題報告二,由印尼 Dr.Parluhutan
Manurung博士報告「南中國海氣變化
造成潮汐及海平面變遷,對海岸環境
潛在影響研究」專題,內容簡介海平
面觀測、南中國海海平面上升的事件
與證據,海平面上升潛在影響,目前
同意合作提供潮位資料的國家與地區
,未來合作的技術、計畫及預算等。
5、下午1330時大會討論「執行海平面變
遷調查研究計畫具體作法」。討論經
冗長發言及爭辯,於下午1700完成討
論,並作成工作小組的聲明報告。內
容為:大會各參與者認知:這個計畫
之推動,對於南中國海各參與國家監
控海平面變化及南中國海海岸環境之
潛在影響,是具有共同利益及前瞻發
展的,同時感謝相關研究機構的努力
及各參與者的支持。
「第16屆處理南中國海潛在衝突研討會」
(一)會議內容:
1、0900時由賈拉先生作開幕致辭。
賈拉大使為本會之創辦人,開幕典禮
致詞中除歡迎各國代表參與本次會議
外,並對本會議之緣起、目的,與歷
次會議之成果與貢獻作一番陳述。同
時期待透過本會議的機制﹝第二軌﹞
,能對南中國海相關的危機與衝突的
問題有所解決。
2、議程安排部分,中國大陸代表認為,
按2005年研討會之聲明,研討會各場
次提報之計畫,提報單位於會前三個
月向大會秘書單位提出之報告,始得
納入,基於會前各參與者事前均未提
出,故議程中有關第二場( Session
Ⅱ)菲律賓「海洋生態系統監測訓練
計畫」、新加坡「船員訓練計畫」、
馬來西亞「海上搜救及海盜非法行為
」及泰國「地區漁獲評估」等四項報
告均不能提出報告,至於第三場 (
Session Ⅲ)”新計畫之提報”則應
逕行略過,直接跳至第四場討論「其
他事務」。
3、對於中國大陸代表之意見,我國代表
雖數度表達抗議,但賈拉大使在尊重
前次會議聲明文件之原則下,同意上
述議程之變更。
4、第一場次由中國大陸國家海洋局天津
信息中心石綏祥副主任報告「南中國
海海洋科學資料交換與建立資料庫網
路研究計劃」,第二至三場省略不報
。
5、在第四場(Session Ⅳ)「其他事務」
之討論時,菲律賓代表提及我國2004
年執行之SEAONE計畫,結果如何?是
否持續推動?我國夏復國教授基於尊
重大會,爰請示主席可否提出報告,
隨即遭中國大陸強烈抗議,認未列議
程之任何計畫均不得提出,其間言辭
交鋒逾一小時之久。中場休息時,賈
拉主席與我國林代表數次研議磋商,
決定以變更名稱(不稱SEAONE計畫)
及展望未來於南中國海北部進行「海
洋生物資源研究計畫」之名義提出簡
短說明,並於議定本次會議聲明稿後
由我國代表逕行提出說明。
(二)臨時動議:
「南中國海海洋生物資源研究計畫」報告
在研討會結束後,我國夏復國教授即進行
「南中國海海洋生物資源研究計畫」之說
明,歷時7分鐘,會場約有各國代表10 餘
人聽講,俟後印尼代表團成員並上台向夏
教授索取本計畫大綱及聯絡方式。
(三)結論:
南海會議之重要性不應單純將之視為第二
軌活動,而應著眼於我國國際生存空間之
拓展,與區域海洋戰略之高度,惟除外交
部之外,各相關部會若也能從業務立場推
動有關議題之參與,對整體國家形象及外
交力量,將有實質之助益。其次,就本署
而言,似乎也應藉目前擔任行政院海洋事
務推動委員會幕僚作業機關之時機,強化
本署有關海洋事務之能力,並從「海域執
法」、「海事服務」及「海洋事務」三項
核心任務審慎檢視,可能主張參與之國際
會議,藉外聘遴補、內部培訓等各種方式
來建立本署專業之涉外事務團隊,俾於適
當時機主導可能發展之國際性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