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劃類
問一:行政院為什麼要進行組織改造?
答:台灣在過去20年間經歷了民主化及全球化的洗禮,
不但社會大幅轉型,來自國際社會的競爭壓力亦力
亦日益強大,政府、民間各個部門莫不加快腳步精
益求精,以迎接新時代的來臨。期間行政院雖曾因
應社會變革及民眾期待,幾度調整組織,卻尚未如
同世界其他各國,從思考政府核心職能的角度出發
,對組織做過全面且系統性的檢討。為此,行政院
配合經發會的共識和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的決議
,特成立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規劃組織總體檢及
新時代國家樣貌,將行政院組織依據二十一世紀的
精神合理化,期能更妥善且有效率地運用稅收、教
育、衛生等資源,為全民打造一個具有競爭力的環
境。
問二、組織改造有何效益?
答:組織改造最大的效益會出現在政府業務成本的降低
以及人力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上。根據行政院組織
改造委員會的規劃,改革成功後,行政院將達成規
模精簡化、建制合理化、強化政策的領導與統合、
落實業務與組織的合理劃分、組織彈性化等五大目
標。而另一方面,一個建基於二十一世紀概念的新
政府,應該至少是一個擁有現代人權觀、組織合理
、效率高、值得人民信賴的聰明政府,不但全民在
國際社會打拼時可以感受到充分的支持,在組織內
工作的人員,也會因此而找到新的努力方向及工作
動力。
問三、為什麼要強調「海洋立國」?有什麼好處?
答:台灣四面環海,我們的地緣戰略、交通命脈、資源
科技、未來發展全部在海洋,因而必須摒棄「大陸
權思維」,改以海洋發展思考,因此強調「海洋立
國」
一、當台灣於十七世紀第一次出現在世界的舞台,就
是以大航海時代及東亞國際貿易的轉運站展現在
世人的眼前。台灣的發展與海洋密不可分,當十
七世紀台灣積極的面向海洋、擁抱海洋時,也正
是台灣充滿活力與潛力的黃金時期。自明、清經
營台灣以來,則成為遠離中原大地的邊陲小島,
加上之後數百年來的海禁,完全切斷了台灣與海
洋的關係,使台灣從此自世界的舞台上消失。
二、台灣是個典型海洋國家,缺乏豐富的礦產,但周
邊海域海洋資源豐富,惟隨著「聯合國海洋法公
約」於1994年生效後,規定了沿海國在海洋可以
主張權利及應盡義務後,全球約有 1/3的海域脫
離了公海性質,成為各國的專屬經濟區,使得大
洋的各項權利競爭更加白熱化。陳總統就任後,
提出「海洋立國」理念,強調「海洋絕不是足跡
的終點,也不是限制我們的界線,唯有面向海洋
,以世界為舞臺,台灣才能永續發展」,這句話
明白點出了海洋對國家未來發展之重要性及迫切
性。
問四: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與海巡署的關係為
何?任務為何?
答:
一、海洋事務多元廣泛,為落實「海洋立國」之觀念
,行政院於93年1月7日正式成立「行政院海洋事
務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推會),藉委員會
之機制,整合現有行政資源,並加入民間活力,
建置成一個跨部會、跨領域、多面向及總體性之
推動平台,期使國家海洋事務政策規劃能有適當
之運作機制落實執行,海洋事務發展更臻完善。
二、海推會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本署署長擔任
執行長,同時延聘產官學界委員19至26人,其任
務為推動海洋資源開發、管理及永續利用,強化
海域及海岸秩序維護,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強化
海洋科技研究發展,確保國家海洋權益。自成立
以來,已完成「國家海洋政策綱領」、「海洋事
務政策發展規劃方案」及「海洋政策白皮書之修
訂」,為邁向海洋國家奠定了新的里程碑。
問五、國家海洋政策綱領與人民有何關係?
答:「國家海洋政策綱領」是我國發展海洋的戰略及上
位指導。它明確宣示我國是海洋國家,海洋是我國
的資產,也是我國生存發展之所賴;另明定「提供
安全、穩定之海洋環境,鼓勵民眾親近海洋,培養
海洋意識與文化」等九大主張,及「維護海洋權益
,確保國家發展」等六大發展目標與策略,以此作
為政府施政的根基,期創造健康的海洋環境、安全
的海洋活動與繁榮的海洋產業,俾振作國家海洋權
益,積極保護海洋生態為子孫萬代,立永續家園,
進而邁向優質之海洋國家。
問六: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形象Logo意涵?
答:鯨魚是海中最大的動物,是海洋中的強者,運用鯨
魚的圖像結合代表洋流的弧形線條,呈現出海洋的
意象;以台灣的造型替代鯨魚的身體,象徵台灣要
游向世界的海洋,而鯨魚的尾巴就像高高揚起的大
帆,要乘風而起、迎向未來,湧現的噴泉則是台灣
人民熱情活力的象徵。
另採用深淺不同的海綠色,將「台灣」與「海洋」
的意象做完美的連結,並以正圓形的外型象徵海洋
事務的多元廣泛,整體傳達出台灣「海洋立國」的
觀念,台灣的未來就要如同鯨魚在海中的王者地位
一般,活躍於世界的舞台。
問七:如何推動海洋國際事務發展?
答:海巡署迄今計有 21 個友好國家之相關機構官員來
台拜會、參訪或訓練,並提供美國緝毒署毒品樣本
鑑定,建立實質國際情報交流及合作關係,執行司
法協定事項。另為拓展對外關係,海巡署已籌規劃
設立涉外事務小組,近年並積極參與國際事務及相
關會議活動,希望能走出自我設限,迎向蔚藍海洋
,俾與環太平洋國家建立積極夥伴關係,共同為維
護海域安全及海洋之永續發展而攜手努力。
問八:如何申請補助海洋事務研究經費?
答:本署為鼓勵國內進行海洋事務相關研究工作,俾利
海洋事務之研究發展,以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與國
內公立研究機構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
機構為申請對象,經本署審查相關研究計畫通過後
,視狀況依其實際申請金額決定予以全額或部分補
助;惟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詳細規定請參卓本綱站首頁法規專區下本署法規公
布區內行政院規則之「補助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問九:為充實海域巡防能量,請問貴署有何船艦發展
計畫?
答:
一、本署現有20噸級(含)以上巡防艦艇(巡護船)總計
172艘(截止96年06月),其中500噸級以上艦船計
有14艘,並預定97年度交500噸級巡防艦2艘加入
執行專屬經濟海域及遠洋巡護之任務。
二、本署為積極維護主權,有效執行海域執法及護漁
任務,經多次向行政院等機關反應、爭取籌建大
型巡防及護漁船艦,已奉行政院核定,計畫於96
年至99年新建具備有足夠之續航力、耐波力、良
好的通訊偵蒐能力、配置適當武力之2000噸級巡
防艦1艘及新建具雙主機、高續航力、 耐海性佳
之1000噸級巡護船1艘, 據以執行專屬經濟海域
主權及漁業巡護勤務;未來將依據國家海洋政策
發展方向,賡續積極爭取造艦經費,分階段、有
計畫性汰建大型艦船,充實我國海巡艦艇能量,
以提昇政府海域執法及海事服務之效能。
巡防類
壹、海域巡防
問一、巡防機關執行漁業巡護的具體作為?
答:
(一)本署自92年 2月15日起定期派艦執行台灣北方
與日本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之巡護,最遠到達
北緯29度18分。自92年 4月15日起定期派艦執
行台灣南方與菲律賓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之巡
護,最遠到達北緯20度,並在每年4至7月之黑
鮪魚季,提昇巡護密度。自92年11月 8日起定
期派艦執行台灣東方與日、菲專屬經濟海域重
疊區之巡護。此外,每年亦配合農委會漁業署
,執行2至3航次之遠洋漁業巡護。
(二)本署依行政院92年11月 7日公布的「中華民國
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執行巡護
任務。依統計資料,自暫定執法線公布迄96年
12月止,已知國籍漁船遭日方扣留計有19 起,
但發生地點均在暫定執法線外。
(三)目前本署每日派艦至與日方重疊之爭議海域巡
護,採現地交接方式執勤;另本署97年新建完
成 500噸級「金門艦」及「連江艦」,亦已下
水服勤,以強化護魚執行能量,保障漁民作業
安全。
問二、巡防機關對大陸船隻入侵我方海域的處置作為?
答:
(一)考量兩岸間的特殊關係,並顧及我國籍漁船若
不慎誤進大陸海域可能遭遇報復性行為,本署
以往對越界之大陸漁船,大多採取勸導或柔性
驅離方式,較少採取扣留等強勢作為。
(二)近年來大陸漁船越界似有變本加厲的情形,本
署已逐漸加強執法強度,除驅離外,並採取沒
入漁船、漁具、漁獲或留置人員調查等作為。
(三)鑑於以往曾發生大陸漁船不服取締,並伺機衝
撞我方執法巡防艇,本署已要求所屬執勤(尤
其登檢)時應提高警覺,並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必要時,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7條規定,予以制止或逮捕;另要求在勤務
編排上,儘量採取 2艇以上共同巡緝,並配發
非致命性武器,加強人員近身自衛反制訓練,
以強化執法成效,並避免意外發生。
問三、中國海測船及科研船進入我方海域,巡防機關因
應作為?
答:
(一)近期中國「探寶號」及「奮鬥四號」調查船於
我國東沙海域出沒,經瞭解係實施油氣資源探
勘。就以往經驗,每年國軍舉辦漢光演習期間
,大陸調查船常會出沒台灣週邊海域,從事水
文探測或情蒐任務,故無法完全排除有軍事企
圖。
(二)在我國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內,從事
資源探勘、水文調查等活動,依法應經政府許
可。為避免中國海測船在我海域來去自如,造
成事實,蠶食我方管轄權,並爭奪海域資源,
對入侵作業之中國調查船,政府均透過陸委會
及海基會向大陸表達立場,要求約束其海測船
行為,並由本署在平和穩定原則下,逐步提昇
執法強度,以免形成不利慣例。
(三)本署已與國防部訂定協調聯繫辦法,所屬海洋
巡防總局亦與海軍訂定綜合支援協定書,保持
密切聯繫,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若發生緊急
狀況時,國軍將適時配合執行監控、驅離等作
為。
問四、春曉油氣田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探勘或開採
依法應獲得我國同意,巡防機關如何處理?
答:
(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各沿海國莫不積極
爭取海域空間,開發海洋資源。春曉油氣田位
於北緯28度10分至40分、東經124度50分至125
度20分間,係由春曉、殘雪、斷橋及天外天等
4個油氣田所組成,總面積2.2萬平方公里。
(二)為維護我國海域主權權利,本署已定期派艦執
行北方專屬經濟海域巡護任務,現階段係以掌
握海域狀況及蒐證為主。有關海域重疊問題,
因相當複雜且敏感,仍應透過協商解決。
問五、日本漁船若進入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
內,巡防機關是否予以查扣或驅離?又日本公
務船若進入暫定執法線內,是否予以驅離?
答:
(一)本署執行專屬經濟海域巡護任務,一向本諸「
不衝突、不退讓」的處理態度,以和平方式維
護我方權益。遇海域與我重疊國家之漁船,以
「共用共管」原則處理,並依對等立場,視對
方執法機關對我漁船之執行措施,採取相對回
應作法。
(二)在台日雙方達成協議前,若日方仍依片面主張
的海域範圍,在我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
內驅趕我國籍漁船,本署亦將驅離在暫定執法
線內作業之日籍漁船。
(三)行政院公告的「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
暫定執法線」,並非我國對於專屬經濟海域外
界線與漁權之終局主張範圍。有關兩國間專屬
經濟海域重疊的問題,應透過協商方式,劃定
作業水域範圍,由雙方共同養護及管理漁業資
源。在達成協議前,對於日本公務船進入我方
暫定執法線內,在重疊區內只要不侵犯我國領
海,亦不依片面主張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驅趕
我方漁船,本署自不會要求日方公務船離去。
問六、釣魚台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內,
巡防機關依法是否應前往巡護?
答:
(一)釣魚台為我國領土無庸置疑,惟有關主權問題
事涉高度政治敏感,宜透過外交途徑解決。
(二)目前日本雖宣稱擁有釣魚台主權,但仍約束其
民眾登島,可視為避免造成雙方對立或衝突的
權宜作法。
(三)本署目前執行北方海域巡護,最遠達「中華民
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北界之北
緯29.3度,即是以釣魚台列嶼往北推算200浬。
(四)針對日方公務船屢次於釣魚台附近海域驅趕我
國籍漁船,本署已加強相關海域之巡護勤務,
並多次為保障我國漁船(民)安全與利益,於
釣魚台周邊海域與日方公務船對峙。
(五)國人倘於釣魚台周邊海域,生命財產遭受威脅
,本署將依擬訂之應變計畫,提供必要援助。
問七、我國海上救難機制為何?
答:
(一)我國海難災害搶救實務運作方式,係依海難發
生地點,由其所屬管理機關擔任現場指揮任務
。於港口(包括商港、漁港、軍港、工業專用
港)區域內所發生之海難,現場指揮官由各港
口管理機關(單位)首長(負責人),或其指派人
員應變指揮;港口區域以外之海上救難之現場
指揮由海巡單位擔任。倘發生重大海難案件,
政府即成立海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由應變
中心指揮官視搜救實際情況,指派適當單位或
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
各單位協同救災。
(二)我國海難搜救作業主要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
中心負責通報與協調,本署、內政部空中勤務
總隊、國軍等相關單位執行。當行政院國家搜
救指揮中心接獲通報,並確認海難事故發生後
,我國海難搜救機關即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
揮中心作業手冊」所訂定的緊急搜救作業程序
展開救援行動。
(三)本署於接獲海難事件通報後,於第一時間指揮
、調派艦艇、人員前往救援,並橫向聯繫相關
單位共同協助處理。
問八、目前海巡署是國內唯一具備海域執法能量的機關
,如何有效處理或執行海上反恐活動?
答:本署已依據我國反恐怖行動組織架構與運作機制,
訂定平時、變時等相關應變機制,除要求所屬強化
海上恐怖活動預警情資蒐報外,並預擬各種海上可
能遭恐怖分子攻擊之威脅、破壞狀況,律定處置作
業程序、要領及行動準據,同時成立海巡特勤隊,
強化海上反恐打擊能量,並於96年 5月27日舉辦「
海安演習」實施成效驗證,獲得社會大眾高度的肯
定。
貳、協助大陸船員管理
問一、92年12月 1日我國開放大陸船員岸置及漁港碼
頭區或水域安置後,衍生許多問題,海巡機關
如何因應?
答:
(一)大陸船員受僱於本國籍漁船在台澎海域工作已
逾10年(82年起),因91年大陸全面禁止對台
輸出船員,同年7月9日「娜克莉」颱風期間又
發生「元勝二號」大陸漁工船擱淺失火事件,
始凸顯該問題的嚴重性。行政院為期徹底解決
,責成農委會漁業署邀集相關單位研訂「臺灣
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
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自92年12月 1日
起施行。
(二)實施大陸船員岸置及港區安置後,衍生諸多問
題。經本署建請陸委會、漁業署等相關機關共
同研商後,針對15項違規態樣,分別訂定處理
原則,並於94年 1月26日報奉行政院核定實施
。
問二、大陸船員進港安置後不能上岸協助補網、卸漁
貨等工作,影響漁民僱用權益,海巡機關如何
處理?
答:
(一)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
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條規定
,漁船船主僅能在臺灣、澎湖離岸12浬外及其
他離島禁止水域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漁撈作業
,且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後僅能暫置,不得
從事勞務工作。
(二)93年12月 3日陸委會召開研商會議時,本署考
量情、理與適法情況,建議同意有限度開放大
陸船員在港區從事上開勞務工作。惟該會考量
倘適度開放,將衝擊大陸政策,並影響整體勞
工僱用,故未能同意。
(三)對於類案事件,本署已要求各安檢所於執行勤
務時,先對船主予於規勸,倘於勸導不聽後,
仍執意使大陸船員工作,本署將依法蒐證並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
問三、大陸船員脫逃狀況頻仍,請貴署加強大陸船
員管理。
答:
(一)自92年12月1日至97年9月1日止,岸置及港
區安置大陸船員計有384人脫逃,其中156人尚
未緝獲,漁業署已將渠等基資通報有關單位加
強查緝。另本署亦已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
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
理辦法」第15條規定,要求所屬單位對周邊區
域加強巡邏查察勤務,以達「複式管理」效果
。
(二)本署配合協助執行大陸船員管理之具體作為:
1、情蒐及預防作為
(1)加強瞭解與掌握轄內港口特性,及周遭之
檳榔攤、茶室或KTV等特定場所。
(2)詳查進出港區可疑之人、車,以避免有心
人士,誘使大陸船員脫逃或違法。
(3)加強蒐報轄內大陸船員動
、靜態,並掌握渠等內陸來台依親之親戚
、朋友等相關訊息;另協調相關單位加強
查緝尚未緝獲之大陸船員。
(4)對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長(主)實施聯訪
工作,以利大陸船員之動、靜態掌握。
(5)與縣市漁政主管機關、區漁會、檢、警、
調及海巡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俾便突
發狀況處置。
2、海上查緝措施
(1)詳加查察進出境內水域載有大陸船員之漁
船或經核准之接駁漁船,倘查獲未經核准
進入境內水域或搭載人數超過所核定之最
高船員員額及搭載非該船僱用之大陸船員
,即依法處理。
(2)配合漁政主管機關核對接駁漁船所裝設之
VMS,倘發現該等有航行至中國地區之事
實時,立即蒐證移送
3、港口管制作法
(1)對第一次來台之大陸船員,實施拍照、按捺
指紋並建檔;另加強查驗大陸船員身分證
件,防杜渠等持偽造證件來台,避免「假
漁工、真偷渡」情事發生。
(2)對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進、出港時,善
用漁管系統詳實查驗及核對大陸船員身分
證(護照)及縣市政府核發之防偽識別證
。
(3)通報縣市政府實際進入境內水域人數,管
控大陸船員識別證核發事宜。
(4)對解僱送返之大陸船員回收識別證,並通
報縣市政府辦理註銷事宜。
(5)對未將所僱用之大陸船員全數載運出港作
業情形,除查明渠等去向外,並通報相關
縣市政府查處。
(6)視狀況需要對大陸船員實施清查;另對脫
逃率較高之處所及時段,提高巡邏勤務密
度,防止脫逃及危安事件發生。
(7)依據經驗數據,過濾可能脫逃之大陸船員
,建立高風險脫逃名冊有效管控,預防脫
逃案件發生。
(8)查獲漁船主或大陸船員違法情事,即移(
函)送司法或漁政主管機關核處。
參、東南沙事務
問一、東、南沙補給線遙遠,如其他國家對其使用武
力,巡防機關如何因應?
答:
(一)指示所屬東、南沙指揮部迅速完成作戰準備,
並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東、
南沙地區火砲射擊時機、程序及權責」等規定
使用武力防衛。
(二)本署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召開緊急應變會
議,研商處理對策。
(三)通報國防部、內政部、外交部、陸委會及國家
安全局協處。
(四)派遣大型巡防艦前往支援,並協請國防部調派
機、艦及兵力馳援。
(五)陳請行政院並依政策指示辦理。
問二、中國海測船頻頻出現東沙海域,疑似從事探勘
活動,巡防機關如何強化東、南沙巡護及防禦
能力?
答:
(一)每月派遣大型艦艇執行「碧海專案」巡護勤務
,若遇大陸海測船,即加強監控、蒐證並回報
;必要時,運用廣播、水下噪音、造浪、包夾
、噴水等方式,干擾作業,並逐步提高執法力
度,迫使其離開。若發生緊急狀況時,國軍將
依支援協定書,配合本署執行監控、驅離等作
為。
(二)95年12月已完成現有國軍除役或停用火砲之汰
換及陣地整修,提升防禦能力。
(三)目前本署於東、南沙均派駐海巡船艇及人力,
並規劃興建東沙碼頭,逐步強化執法效能。
(四)已協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將東沙海域納入例
行性空偵範圍,每月執行1航次以上的任務。
問三、目前對大陸漁船藉捕撈或避風理由,大量蝟集
東、南沙海域,巡防機關如何應處?
(一)本署已督飭所屬人員,發現大陸漁船蝟集東、
南沙海域時,應嚴守分際,秉持不挑釁、不衝
突及和平處理原則,達成維護國家主權之目標
。
(二)本署如發現大陸漁船大量蝟集時,將派艇瞭解
船隻數量、種類及是否有武裝及其意圖,同時
以視聲號、廣播、電信訊號或其他方式,警告
、指示蝟集船隻立即駛離我海域。
(三)對進入限制、禁止水域者,實施強制驅離,必
要時派遣大型巡防艦或協請國防部調派機、艦
待命支援,且全程錄影、蒐證。
(四)將狀況即時通報國防部、內政部、外交部、陸
委會、國家安全局協處,並依狀況及指示完成
作戰準備及後續處理事宜。
(五)本署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召開緊急應變會
議,研商處理對策,並密切掌握狀況處理。
(六)若狀況持續擴大,有武裝衝突或有登陸我島嶼
之虞時,即陳請行政院及國安會「海域情勢會
報」研判,並依政策指示辦理後續事宜。
肆、禽流感防治
問一、對於從事走私禁止輸入檢疫物之運輸工具的處
分,海巡機關有何建議?
答:為防止不法份子利用輸具將禁止輸入之檢疫物品運
入國內,危害國人健康及國家安全,本署已建議在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增訂第41條之 1規定,對
運輸工具所有人自行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
三人從事以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為主要目的之行
為者,均應沒入該運輸工具之規定,以達嚇阻功效
。
問二、海巡機關一線查緝人員所著之防護衣是否足以
隔離疫病?
答:94年10月14日本署第 4(中彰)巡防區執行查緝巴
拿馬籍「大佶輪」走私活體動物任務時,執勤同仁
所穿著的防護裝備,防護衣袖與手套間確有間隙。
本署已要求所屬,爾後穿著防護衣時,衣袖與手套
間、褲管與鞋套間,必須使用防水膠布纏繞密封;
另聯繫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答復,本署現行所使用之
防護衣,確具隔離防疫的效能。
問三、海巡機關在查緝疑染有SARS、禽流感..等疫病
之走私物品時的標準作業程序為何?
答:

人事類
問一:如何投稿海巡雙月刊?
答:海巡雙月刊(以下簡稱本刊)開放各界踴躍投稿,
方式以電子郵件為主(本刊電子郵件 periodical
@cga.gov.tw,因版面有限,投稿注意事項如下:
(一)來稿請以電子檔製作,需註明真實姓名(如欲
刊登筆名請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
址、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來稿稿件不得有非法改作、重製或違反政府著
作權法之規定,如有前述行為涉及法律問題,
均由原作者自行承擔,本署概不負責。
(三)專文(題)、論述、研究、藝文、休閒、旅遊
、資訊類等稿件以3000字為限;通訊報導(查
緝績效)及相關海洋文化活動類等稿件以1000
字為限,附照片者優先審查(超過字數,恕不
予審查)。
(四)每單月份 5日為截稿日,若採郵寄方式請附光
碟或磁片錄製之電子檔,歡迎撰投中、英對照
稿件,稿酬從優。
(五)本刊對來稿有刪改權,不願節刪者請於稿上註
明。
問二:如何訂閱、索取海巡雙月刊?
答:海巡雙月刊(以下簡稱本刊)目前為贈閱刊物,除
函送相關機關、單位外,尚未提供一般民眾訂閱,
如欲閱覽本刊者,可透過下列方式取得:
(一)全國各大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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