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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類


問一:行政院為什麼要進行組織改造?


答:台灣在過去20年間經歷了民主化及全球化的洗禮,
  不但社會大幅轉型,來自國際社會的競爭壓力亦力
  亦日益強大,政府、民間各個部門莫不加快腳步精
  益求精,以迎接新時代的來臨。期間行政院雖曾因
  應社會變革及民眾期待,幾度調整組織,卻尚未如
  同世界其他各國,從思考政府核心職能的角度出發
  ,對組織做過全面且系統性的檢討。為此,行政院
  配合經發會的共識和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的決議
  ,特成立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規劃組織總體檢及
  新時代國家樣貌,將行政院組織依據二十一世紀的
  精神合理化,期能更妥善且有效率地運用稅收、教
 育、衛生等資源,為全民打造一個具有競爭力的環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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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二、組織改造有何效益?


答:組織改造最大的效益會出現在政府業務成本的降低
  以及人力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上。根據行政院組織
  改造委員會的規劃,改革成功後,行政院將達成規
  模精簡化、建制合理化、強化政策的領導與統合、
  落實業務與組織的合理劃分、組織彈性化等五大目
  標。而另一方面,一個建基於二十一世紀概念的新
  政府,應該至少是一個擁有現代人權觀、組織合理
  、效率高、值得人民信賴的聰明政府,不但全民在
  國際社會打拼時可以感受到充分的支持,在組織內
  工作的人員,也會因此而找到新的努力方向及工作
  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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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三、為什麼要強調「海洋立國」?有什麼好處?


答:台灣四面環海,我們的地緣戰略、交通命脈、資源
  科技、未來發展全部在海洋,因而必須摒棄「大陸
  權思維」,改以海洋發展思考,因此強調「海洋立
  國」


 

 一、當台灣於十七世紀第一次出現在世界的舞台,就
   是以大航海時代及東亞國際貿易的轉運站展現在
   世人的眼前。台灣的發展與海洋密不可分,當十
   七世紀台灣積極的面向海洋、擁抱海洋時,也正
   是台灣充滿活力與潛力的黃金時期。自明、清經
   營台灣以來,則成為遠離中原大地的邊陲小島,
   加上之後數百年來的海禁,完全切斷了台灣與海
   洋的關係,使台灣從此自世界的舞台上消失。


 二、台灣是個典型海洋國家,缺乏豐富的礦產,但周
   邊海域海洋資源豐富,惟隨著「聯合國海洋法公
   約」於1994年生效後,規定了沿海國在海洋可以
   主張權利及應盡義務後,全球約有 1/3的海域脫
   離了公海性質,成為各國的專屬經濟區,使得大
   洋的各項權利競爭更加白熱化。陳總統就任後,
   提出「海洋立國」理念,強調「海洋絕不是足跡
   的終點,也不是限制我們的界線,唯有面向海洋
   ,以世界為舞臺,台灣才能永續發展」,這句話
   明白點出了海洋對國家未來發展之重要性及迫切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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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四: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與海巡署的關係為
   何?任務為何?


答:


 一、海洋事務多元廣泛,為落實「海洋立國」之觀念
   ,行政院於93年1月7日正式成立「行政院海洋事
   務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推會),藉委員會
   之機制,整合現有行政資源,並加入民間活力,
   建置成一個跨部會、跨領域、多面向及總體性之
   推動平台,期使國家海洋事務政策規劃能有適當
   之運作機制落實執行,海洋事務發展更臻完善。


 二、海推會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本署署長擔任
   執行長,同時延聘產官學界委員19至26人,其任
   務為推動海洋資源開發、管理及永續利用,強化
   海域及海岸秩序維護,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強化
   海洋科技研究發展,確保國家海洋權益。自成立
   以來,已完成「國家海洋政策綱領」、「海洋事
   務政策發展規劃方案」及「海洋政策白皮書之修
   訂」,為邁向海洋國家奠定了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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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五、國家海洋政策綱領與人民有何關係?


答:「國家海洋政策綱領」是我國發展海洋的戰略及上
  位指導。它明確宣示我國是海洋國家,海洋是我國
  的資產,也是我國生存發展之所賴;另明定「提供
  安全、穩定之海洋環境,鼓勵民眾親近海洋,培養
  海洋意識與文化」等九大主張,及「維護海洋權益
  ,確保國家發展」等六大發展目標與策略,以此作
  為政府施政的根基,期創造健康的海洋環境、安全
  的海洋活動與繁榮的海洋產業,俾振作國家海洋權
  益,積極保護海洋生態為子孫萬代,立永續家園,
  進而邁向優質之海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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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六: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形象Logo意涵?


答:鯨魚是海中最大的動物,是海洋中的強者,運用鯨
  魚的圖像結合代表洋流的弧形線條,呈現出海洋的
  意象;以台灣的造型替代鯨魚的身體,象徵台灣要
  游向世界的海洋,而鯨魚的尾巴就像高高揚起的大
  帆,要乘風而起、迎向未來,湧現的噴泉則是台灣
  人民熱情活力的象徵。


  另採用深淺不同的海綠色,將「台灣」與「海洋」
  的意象做完美的連結,並以正圓形的外型象徵海洋
  事務的多元廣泛,整體傳達出台灣「海洋立國」的
  觀念,台灣的未來就要如同鯨魚在海中的王者地位
  一般,活躍於世界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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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七:如何推動海洋國際事務發展?


答:海巡署迄今計有 21 個友好國家之相關機構官員來
  台拜會、參訪或訓練,並提供美國緝毒署毒品樣本
  鑑定,建立實質國際情報交流及合作關係,執行司
  法協定事項。另為拓展對外關係,海巡署已籌規劃
  設立涉外事務小組,近年並積極參與國際事務及相
  關會議活動,希望能走出自我設限,迎向蔚藍海洋
  ,俾與環太平洋國家建立積極夥伴關係,共同為維
  護海域安全及海洋之永續發展而攜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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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八:如何申請補助海洋事務研究經費?


答:本署為鼓勵國內進行海洋事務相關研究工作,俾利
  海洋事務之研究發展,以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與國
  內公立研究機構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
  機構為申請對象,經本署審查相關研究計畫通過後
  ,視狀況依其實際申請金額決定予以全額或部分補
  助;惟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詳細規定請參卓本綱站首頁法規專區下本署法規公
  布區內行政院規則之「補助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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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九:為充實海域巡防能量,請問貴署有何船艦發展
   計畫?


答:
 一、本署現有20噸級(含)以上巡防艦艇(巡護船)總計
   172艘(截止96年06月),其中500噸級以上艦船計
   有14艘,並預定97年度交500噸級巡防艦2艘加入
   執行專屬經濟海域及遠洋巡護之任務。
 二、本署為積極維護主權,有效執行海域執法及護漁
   任務,經多次向行政院等機關反應、爭取籌建大
   型巡防及護漁船艦,已奉行政院核定,計畫於96
   年至99年新建具備有足夠之續航力、耐波力、良
   好的通訊偵蒐能力、配置適當武力之2000噸級巡
   防艦1艘及新建具雙主機、高續航力、 耐海性佳
   之1000噸級巡護船1艘, 據以執行專屬經濟海域
   主權及漁業巡護勤務;未來將依據國家海洋政策
   發展方向,賡續積極爭取造艦經費,分階段、有
   計畫性汰建大型艦船,充實我國海巡艦艇能量,
   以提昇政府海域執法及海事服務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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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類


壹、海域巡防


問一、巡防機關執行漁業巡護的具體作為?


答:


 (一)本署自92年 2月15日起定期派艦執行台灣北方
    與日本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之巡護,最遠到達
    北緯29度18分。自92年 4月15日起定期派艦執
    行台灣南方與菲律賓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之巡
    護,最遠到達北緯20度,並在每年4至7月之黑
    鮪魚季,提昇巡護密度。自92年11月 8日起定
    期派艦執行台灣東方與日、菲專屬經濟海域重
    疊區之巡護。此外,每年亦配合農委會漁業署
    ,執行2至3航次之遠洋漁業巡護。


 (二)本署依行政院92年11月 7日公布的「中華民國
    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執行巡護
    任務。依統計資料,自暫定執法線公布迄96年
    12月止,已知國籍漁船遭日方扣留計有19 起,
    但發生地點均在暫定執法線外。


 (三)目前本署每日派艦至與日方重疊之爭議海域巡
    護,採現地交接方式執勤;另本署97年新建完
    成 500噸級「金門艦」及「連江艦」,亦已下
    水服勤,以強化護魚執行能量,保障漁民作業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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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二、巡防機關對大陸船隻入侵我方海域的處置作為?


答:


 (一)考量兩岸間的特殊關係,並顧及我國籍漁船若
    不慎誤進大陸海域可能遭遇報復性行為,本署
    以往對越界之大陸漁船,大多採取勸導或柔性
    驅離方式,較少採取扣留等強勢作為。


 (二)近年來大陸漁船越界似有變本加厲的情形,本
    署已逐漸加強執法強度,除驅離外,並採取沒
    入漁船、漁具、漁獲或留置人員調查等作為。


          

 (三)鑑於以往曾發生大陸漁船不服取締,並伺機衝
    撞我方執法巡防艇,本署已要求所屬執勤(尤
    其登檢)時應提高警覺,並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必要時,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7條規定,予以制止或逮捕;另要求在勤務
    編排上,儘量採取 2艇以上共同巡緝,並配發
    非致命性武器,加強人員近身自衛反制訓練,
    以強化執法成效,並避免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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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三、中國海測船及科研船進入我方海域,巡防機關因
   應作為?


答:


 (一)近期中國「探寶號」及「奮鬥四號」調查船於
    我國東沙海域出沒,經瞭解係實施油氣資源探
    勘。就以往經驗,每年國軍舉辦漢光演習期間
    ,大陸調查船常會出沒台灣週邊海域,從事水
    文探測或情蒐任務,故無法完全排除有軍事企
    圖。


 (二)在我國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內,從事
    資源探勘、水文調查等活動,依法應經政府許
    可。為避免中國海測船在我海域來去自如,造
    成事實,蠶食我方管轄權,並爭奪海域資源,
    對入侵作業之中國調查船,政府均透過陸委會
    及海基會向大陸表達立場,要求約束其海測船
    行為,並由本署在平和穩定原則下,逐步提昇
    執法強度,以免形成不利慣例。


 (三)本署已與國防部訂定協調聯繫辦法,所屬海洋
    巡防總局亦與海軍訂定綜合支援協定書,保持
    密切聯繫,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若發生緊急
    狀況時,國軍將適時配合執行監控、驅離等作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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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四、春曉油氣田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探勘或開採
   依法應獲得我國同意,巡防機關如何處理?


答:


 (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各沿海國莫不積極
    爭取海域空間,開發海洋資源。春曉油氣田位
    於北緯28度10分至40分、東經124度50分至125
    度20分間,係由春曉、殘雪、斷橋及天外天等
    4個油氣田所組成,總面積2.2萬平方公里。


 (二)為維護我國海域主權權利,本署已定期派艦執
    行北方專屬經濟海域巡護任務,現階段係以掌
    握海域狀況及蒐證為主。有關海域重疊問題,
    因相當複雜且敏感,仍應透過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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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五、日本漁船若進入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
   內,巡防機關是否予以查扣或驅離?又日本公
   務船若進入暫定執法線內,是否予以驅離?


答:


 (一)本署執行專屬經濟海域巡護任務,一向本諸「
    不衝突、不退讓」的處理態度,以和平方式維
    護我方權益。遇海域與我重疊國家之漁船,以
    「共用共管」原則處理,並依對等立場,視對
    方執法機關對我漁船之執行措施,採取相對回
    應作法。


 (二)在台日雙方達成協議前,若日方仍依片面主張
    的海域範圍,在我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
    內驅趕我國籍漁船,本署亦將驅離在暫定執法
    線內作業之日籍漁船。


 (三)行政院公告的「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
    暫定執法線」,並非我國對於專屬經濟海域外
    界線與漁權之終局主張範圍。有關兩國間專屬
    經濟海域重疊的問題,應透過協商方式,劃定
    作業水域範圍,由雙方共同養護及管理漁業資
    源。在達成協議前,對於日本公務船進入我方
    暫定執法線內,在重疊區內只要不侵犯我國領
    海,亦不依片面主張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驅趕
    我方漁船,本署自不會要求日方公務船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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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六、釣魚台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內,
   巡防機關依法是否應前往巡護?


答:


 (一)釣魚台為我國領土無庸置疑,惟有關主權問題
    事涉高度政治敏感,宜透過外交途徑解決。


 (二)目前日本雖宣稱擁有釣魚台主權,但仍約束其
    民眾登島,可視為避免造成雙方對立或衝突的
    權宜作法。


 (三)本署目前執行北方海域巡護,最遠達「中華民
    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北界之北
    緯29.3度,即是以釣魚台列嶼往北推算200浬。


 (四)針對日方公務船屢次於釣魚台附近海域驅趕我
    國籍漁船,本署已加強相關海域之巡護勤務,
    並多次為保障我國漁船(民)安全與利益,於
    釣魚台周邊海域與日方公務船對峙。


 (五)國人倘於釣魚台周邊海域,生命財產遭受威脅
    ,本署將依擬訂之應變計畫,提供必要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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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七、我國海上救難機制為何?


答:


 (一)我國海難災害搶救實務運作方式,係依海難發
    生地點,由其所屬管理機關擔任現場指揮任務
    。於港口(包括商港、漁港、軍港、工業專用
    港)區域內所發生之海難,現場指揮官由各港
    口管理機關(單位)首長(負責人),或其指派人
    員應變指揮;港口區域以外之海上救難之現場
    指揮由海巡單位擔任。倘發生重大海難案件,
    政府即成立海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由應變
    中心指揮官視搜救實際情況,指派適當單位或
    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
    各單位協同救災。


 (二)我國海難搜救作業主要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
    中心負責通報與協調,本署、內政部空中勤務
    總隊、國軍等相關單位執行。當行政院國家搜
    救指揮中心接獲通報,並確認海難事故發生後
    ,我國海難搜救機關即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
    揮中心作業手冊」所訂定的緊急搜救作業程序
    展開救援行動。


 (三)本署於接獲海難事件通報後,於第一時間指揮
    、調派艦艇、人員前往救援,並橫向聯繫相關
    單位共同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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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八、目前海巡署是國內唯一具備海域執法能量的機關
   ,如何有效處理或執行海上反恐活動?


答:本署已依據我國反恐怖行動組織架構與運作機制,
   訂定平時、變時等相關應變機制,除要求所屬強化
  海上恐怖活動預警情資蒐報外,並預擬各種海上可
  能遭恐怖分子攻擊之威脅、破壞狀況,律定處置作
  業程序、要領及行動準據,同時成立海巡特勤隊,
  強化海上反恐打擊能量,並於96年 5月27日舉辦「
  海安演習」實施成效驗證,獲得社會大眾高度的肯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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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協助大陸船員管理


問一、92年12月 1日我國開放大陸船員岸置及漁港碼
   頭區或水域安置後,衍生許多問題,海巡機關
   如何因應?


答:


 (一)大陸船員受僱於本國籍漁船在台澎海域工作已
    逾10年(82年起),因91年大陸全面禁止對台
    輸出船員,同年7月9日「娜克莉」颱風期間又
    發生「元勝二號」大陸漁工船擱淺失火事件,
    始凸顯該問題的嚴重性。行政院為期徹底解決
    ,責成農委會漁業署邀集相關單位研訂「臺灣
    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
    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自92年12月 1日
    起施行。


 (二)實施大陸船員岸置及港區安置後,衍生諸多問
    題。經本署建請陸委會、漁業署等相關機關共
    同研商後,針對15項違規態樣,分別訂定處理
    原則,並於94年 1月26日報奉行政院核定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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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二、大陸船員進港安置後不能上岸協助補網、卸漁
   貨等工作,影響漁民僱用權益,海巡機關如何
   處理?


答:


 (一)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
    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條規定
    ,漁船船主僅能在臺灣、澎湖離岸12浬外及其
    他離島禁止水域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漁撈作業
    ,且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後僅能暫置,不得
    從事勞務工作。


 (二)93年12月 3日陸委會召開研商會議時,本署考
    量情、理與適法情況,建議同意有限度開放大
    陸船員在港區從事上開勞務工作。惟該會考量
    倘適度開放,將衝擊大陸政策,並影響整體勞
    工僱用,故未能同意。


 (三)對於類案事件,本署已要求各安檢所於執行勤
    務時,先對船主予於規勸,倘於勸導不聽後,
    仍執意使大陸船員工作,本署將依法蒐證並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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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三、大陸船員脫逃狀況頻仍,請貴署加強大陸船
   員管理。


答:


 (一)自92年12月1日至97年9月1日止,岸置及港
    區安置大陸船員計有384人脫逃,其中156人尚
    未緝獲,漁業署已將渠等基資通報有關單位加
    強查緝。另本署亦已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
    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
    理辦法」第15條規定,要求所屬單位對周邊區
    域加強巡邏查察勤務,以達「複式管理」效果
    。


 (二)本署配合協助執行大陸船員管理之具體作為:


  1、情蒐及預防作為


   (1)加強瞭解與掌握轄內港口特性,及周遭之
      檳榔攤、茶室或KTV等特定場所。


   (2)詳查進出港區可疑之人、車,以避免有心
      人士,誘使大陸船員脫逃或違法。


   (3)加強蒐報轄內大陸船員動
      、靜態,並掌握渠等內陸來台依親之親戚
      、朋友等相關訊息;另協調相關單位加強
      查緝尚未緝獲之大陸船員。


   (4)對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長(主)實施聯訪
      工作,以利大陸船員之動、靜態掌握。


   (5)與縣市漁政主管機關、區漁會、檢、警、
      調及海巡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俾便突
      發狀況處置。


  2、海上查緝措施


   (1)詳加查察進出境內水域載有大陸船員之漁
      船或經核准之接駁漁船,倘查獲未經核准
      進入境內水域或搭載人數超過所核定之最
      高船員員額及搭載非該船僱用之大陸船員
      ,即依法處理。


   (2)配合漁政主管機關核對接駁漁船所裝設之
      VMS,倘發現該等有航行至中國地區之事
      實時,立即蒐證移送


  3、港口管制作法


   (1)對第一次來台之大陸船員,實施拍照、按捺
      指紋並建檔;另加強查驗大陸船員身分證
      件,防杜渠等持偽造證件來台,避免「假
      漁工、真偷渡」情事發生。


   (2)對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進、出港時,善
      用漁管系統詳實查驗及核對大陸船員身分
      證(護照)及縣市政府核發之防偽識別證
      。


   (3)通報縣市政府實際進入境內水域人數,管
      控大陸船員識別證核發事宜。


   (4)對解僱送返之大陸船員回收識別證,並通
      報縣市政府辦理註銷事宜。


   (5)對未將所僱用之大陸船員全數載運出港作
      業情形,除查明渠等去向外,並通報相關
      縣市政府查處。


   (6)視狀況需要對大陸船員實施清查;另對脫
      逃率較高之處所及時段,提高巡邏勤務密
      度,防止脫逃及危安事件發生。


   (7)依據經驗數據,過濾可能脫逃之大陸船員
      ,建立高風險脫逃名冊有效管控,預防脫
      逃案件發生。


   (8)查獲漁船主或大陸船員違法情事,即移(
      函)送司法或漁政主管機關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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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東南沙事務


問一、東、南沙補給線遙遠,如其他國家對其使用武
   力,巡防機關如何因應?


答:


 (一)指示所屬東、南沙指揮部迅速完成作戰準備,
    並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東、
    南沙地區火砲射擊時機、程序及權責」等規定
    使用武力防衛。


 (二)本署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召開緊急應變會
    議,研商處理對策。


 (三)通報國防部、內政部、外交部、陸委會及國家
    安全局協處。


 (四)派遣大型巡防艦前往支援,並協請國防部調派
    機、艦及兵力馳援。


 (五)陳請行政院並依政策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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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二、中國海測船頻頻出現東沙海域,疑似從事探勘
   活動,巡防機關如何強化東、南沙巡護及防禦
   能力?


答:


 (一)每月派遣大型艦艇執行「碧海專案」巡護勤務
    ,若遇大陸海測船,即加強監控、蒐證並回報
    ;必要時,運用廣播、水下噪音、造浪、包夾
    、噴水等方式,干擾作業,並逐步提高執法力
    度,迫使其離開。若發生緊急狀況時,國軍將
    依支援協定書,配合本署執行監控、驅離等作
    為。


 (二)95年12月已完成現有國軍除役或停用火砲之汰
    換及陣地整修,提升防禦能力。


 (三)目前本署於東、南沙均派駐海巡船艇及人力,
    並規劃興建東沙碼頭,逐步強化執法效能。


 (四)已協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將東沙海域納入例
    行性空偵範圍,每月執行1航次以上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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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三、目前對大陸漁船藉捕撈或避風理由,大量蝟集
   東、南沙海域,巡防機關如何應處?


 (一)本署已督飭所屬人員,發現大陸漁船蝟集東、
    南沙海域時,應嚴守分際,秉持不挑釁、不衝
    突及和平處理原則,達成維護國家主權之目標
    。


 (二)本署如發現大陸漁船大量蝟集時,將派艇瞭解
    船隻數量、種類及是否有武裝及其意圖,同時
    以視聲號、廣播、電信訊號或其他方式,警告
    、指示蝟集船隻立即駛離我海域。


 (三)對進入限制、禁止水域者,實施強制驅離,必
    要時派遣大型巡防艦或協請國防部調派機、艦
    待命支援,且全程錄影、蒐證。


 (四)將狀況即時通報國防部、內政部、外交部、陸
    委會、國家安全局協處,並依狀況及指示完成
    作戰準備及後續處理事宜。


 (五)本署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召開緊急應變會
    議,研商處理對策,並密切掌握狀況處理。


 (六)若狀況持續擴大,有武裝衝突或有登陸我島嶼
    之虞時,即陳請行政院及國安會「海域情勢會
    報」研判,並依政策指示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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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禽流感防治


問一、對於從事走私禁止輸入檢疫物之運輸工具的處
   分,海巡機關有何建議?


答:為防止不法份子利用輸具將禁止輸入之檢疫物品運
  入國內,危害國人健康及國家安全,本署已建議在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增訂第41條之 1規定,對
  運輸工具所有人自行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
  三人從事以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為主要目的之行
  為者,均應沒入該運輸工具之規定,以達嚇阻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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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二、海巡機關一線查緝人員所著之防護衣是否足以
   隔離疫病?


答:94年10月14日本署第 4(中彰)巡防區執行查緝巴
  拿馬籍「大佶輪」走私活體動物任務時,執勤同仁
  所穿著的防護裝備,防護衣袖與手套間確有間隙。
  本署已要求所屬,爾後穿著防護衣時,衣袖與手套
  間、褲管與鞋套間,必須使用防水膠布纏繞密封;
  另聯繫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答復,本署現行所使用之
  防護衣,確具隔離防疫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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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三、海巡機關在查緝疑染有SARS、禽流感..等疫病
   之走私物品時的標準作業程序為何?


答:


疫病之走私物品時的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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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類


問一:如何投稿海巡雙月刊?


答:海巡雙月刊(以下簡稱本刊)開放各界踴躍投稿,
  方式以電子郵件為主(本刊電子郵件 periodical
  @cga.gov.tw,因版面有限,投稿注意事項如下:


 (一)來稿請以電子檔製作,需註明真實姓名(如欲
    刊登筆名請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
    址、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來稿稿件不得有非法改作、重製或違反政府著
    作權法之規定,如有前述行為涉及法律問題,
    均由原作者自行承擔,本署概不負責。


 (三)專文(題)、論述、研究、藝文、休閒、旅遊
    、資訊類等稿件以3000字為限;通訊報導(查
    緝績效)及相關海洋文化活動類等稿件以1000
    字為限,附照片者優先審查(超過字數,恕不
    予審查)。


 (四)每單月份 5日為截稿日,若採郵寄方式請附光
    碟或磁片錄製之電子檔,歡迎撰投中、英對照
    稿件,稿酬從優。


 (五)本刊對來稿有刪改權,不願節刪者請於稿上註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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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二:如何訂閱、索取海巡雙月刊?


答:海巡雙月刊(以下簡稱本刊)目前為贈閱刊物,除
  函送相關機關、單位外,尚未提供一般民眾訂閱,
  如欲閱覽本刊者,可透過下列方式取得:


 (一)全國各大圖書館。


 (二)本署網站http://www.cga.gov.tw 下之「出版
    品」-「海巡雙月刊」。


 (三)來電(函)索取(數量有限,請電洽 02-2239
    9201轉266755海巡雙月刊承辦人王科員,或郵
    寄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海巡雙月刊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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