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委託研究
一、年度委託研究係本署依任(業)務需要,動
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
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
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其研究
成果係作為各機關任(業)務精進或政策研
擬參考者。
二、年度執行之委託研究計畫案,依下列程序辦
理:
(一)研究主持人應於簽約前擬具研究計畫書
與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 GRB表,
並參酌各機關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
複經各機關審查通過後,簽訂專案研究
契約,及撥付第一期研究經費。各機關
應於簽約完成後,將合約書副本及研究
計畫書各二份函送本署企劃處備查。
(二)前款研究計畫書之審查,除書面審查外
,並得由各機關召開座談會辦理之。研
究計畫書經審查決定暫緩進行研究者,
費用。
(三)各機關召開座談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
學者專家參與研討,並應於召開會議一
週前將研究計畫書送達與會人員,會議
時由研究計畫主持人偕同研究人員就其
研究計畫內容提出簡報。與會人員發表
之意見應作成紀錄,交由研究計畫主持
人修改或充實研究計畫。
(四)專案研究計畫須辦理問卷調查者,研究
主持人應於研究計畫書中敘明問卷調查
實施計畫(含調查方式、問卷初稿、樣
本母體及抽樣方法等資料),經主持人
參酌各機關審查意見完成修訂,複經各
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調查工作。
(五)研究計畫主持人應自行舉辦問卷討論會
,邀請相關單位參加,於召開會議一週
前將問卷送達與會人員,就問卷初稿、
抽樣方法與過程、樣本來源等資料進行
討論,並據以修訂問卷。修訂完成之問
卷,經各機關核定後,方可付印進行施
測。
(六)專案研究計畫以國內訪談及蒐集資料為
原則,確有需要編列國外訪問及蒐集資
料項目者,應擬具出國計畫書,併研究
計畫書送各機關審查,經同意後辦理;
返國後應研提出國報告,列為研究報告
附錄,並將電子文書檔案提供各機關存
檔備查。
(七)各機關應要求受委託之研究計畫主持人
,於簽約後三日內,上網將委託研究計
畫基本資料登錄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 GRB檔(
網址: http://www.grb.gov.tw )。
(八)受委託研究對象應依研究計畫書所列研
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未事先
以書面方式徵得各機關同意,研究人員
、研究經費不得逕自異動或變更。各機
關對於委託案件應管制其研究進度及品
質,必要時得選派有關之人員主動進行
查證,對於研究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
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以
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
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
重點。
(九)研究計畫主持人應依合約書所定專案研
究時程,提送期中報告二十份以上。由
各機關提出審查意見請研究主持人參辦
,並撥付第二期研究經費。研究計畫期
程在六個月以下或研究經費在新台幣五
十萬元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十)研究期程屆滿時,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提
送完整之期末報告初稿二十份。各機關
就該報告召開學者專家座談會,或提報
各機關委員會議審議時,得邀請研究主
持人出席簡要說明研究過程與報告內容
。
(十一)研究計畫主持人應參照前項座談會會
議紀錄或各機關審議意見修訂原報告
,於前述會議紀錄或審議意見送達後
一個月內,先行提送報告修正本乙份
,俟各機關審查無誤後,再按合約規
定提送修正本及印製底稿,並將報告
內容儲存於磁碟片一併送交各機關,
經同意收受後,撥付第三期研究經費
。
(十二)各機關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二個月
內,應檢具研究報告十份以上及建議
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陳報本署備查,
必要時得請研究計畫主持人實施簡報
。凡經核定之研究報告及建議事項採
行情形追蹤表,各機關應分送相關機
關參採,並應請相關機關於收受後三
個月內將該研究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
形函復原送機關,再由各機關彙送本
署備查。
(十三)受委託人因故未能於合約期限內完成
研究報告者,得經各機關核定後延長
之,延長時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
,其所需各項費用概不得追加。其延
長期間如超過會計年度,應依主計法
規規定辦理。但研究經費在新台幣二
百萬元以上者,各機關應於期滿一個
月前,以書面陳明原因,並檢附有關
證明文件陳報本署核定後始得延長。
(十四)各機關應在委託合約書中約定違約
罰則,對研究報告未能如期完成及未
經各機關許可,擅將研究報告成果對
外發布者,依違約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