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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範圍

依海岸巡防法第2條規定,本署執法範圍包括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500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與近海沙洲,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之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與其他政府所規定之執法水域。各區域說明如下:


◎岸際至專屬經濟海域


 ●岸際執法區域:

  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 500公尺以內之
  岸際地區與近海沙洲。

 ●領海:

  自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 12浬間之海域。

 ●鄰接區:

  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 24浬間之海
  域。

 ●專屬經濟海域:

  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 200浬間之海
  域。

岸際至專屬經濟海示意圖

岸際至專屬經濟海示意圖

◎暫定執法線以內水域


  囿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周邊國家嚴重重
疊,且劃界談判尚未達成共識。政府為維護漁民權益,於2003年11月7日核定「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作為海域執法依據。

暫定執法線以內水域示意圖

◎公海漁業巡護海域


 為保障我國公海捕魚權利,善盡國際漁業養護責任,並增進與漁民互動,定期派艦維護公海漁業秩序與安全,並以北太平洋及中西太平洋為重點。

公海漁業巡護海域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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