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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舉信箱      獎勵措施

 

【檢舉信箱】

  • 檢舉電話:02-22399241
  • 電子信箱:doge@cga.gov.tw
  • 傳真電話:02-22399606
  • 郵政信箱:台北市萬芳郵局111-43號信箱
  • 郵件地址: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二九六號
  • 除以上本署設置之檢舉管道外,另可撥打02-23167586『我爆料』廉政檢舉專線。
我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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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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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


  • 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

  •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1. 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2. 貪污瀆職事實。

    3. 證據資料。

  •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

  •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保密義務。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不附於偵查案卷內。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五條及第三條第二項附表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而查獲之犯
           罪人數逾五人時,增給二分之一獎金
           。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
           人或數人共犯一罪、數罪或裁判上一
           罪之情形。

  • 第三條第二項附表:貪污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
(新台幣)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檢舉獎金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給予三分之一,俟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予其餘獎金。已發給之獎金,除檢舉人有誣告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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