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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摘要)


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有關「防貪方面」規定


一、請託關說


請託或關說事件,涉及違法或對機關業務有產生不當影響之虞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 請託或關說以書面為之者,應準用「行政機關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處理之,並簽報其
    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 請託或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受請託或關說人員
    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 請託或關說以機關首長為對象者,該首長應逕行
    知會政風機構。

  • 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依前述規定所為之知會,
    應向其人事單位為之。

  • 政風機構或人事單位獲知前述請託或關說情事後
    ,應即逐案建檔,如發現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應
    依法移送偵辦或陳報議處。

二、贈受財物


公務員與他人間之贈送財物事項,除屬機關公務(含外交)禮儀之性質外,應遵守左列規定:


  • 公務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饋贈之財
    物或其他利益;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饋贈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
    構;無法退還時,除簽報其長官外,並應予受贈
    之日起三日內,將饋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
    理。

    • 前述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係指以下
      民間團體或個人:

      • 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買賣或其
        他契約關係,或正進行訂立此項契約,
        而此項契約之成立或履行,與該公務員
        之職務有關連者。

      • 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用,而此項
        補助之決定或執行,與該公務員之職務
        有關連者。

      • 其他因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之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而此項業務
        之執行與該公務員之職務有關連者。

    • 前述所稱其他利益,指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
      或享受優待、安排工作機會、便利貸款等利
      益。

    • 下列情形,視為公務員接受他人饋贈:

      • 由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出名接受饋贈者

      • 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接受饋贈而轉達與
        其本人者。

  • 公務員就其親屬以外之他人對之所為饋贈,雖無
    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儀之標
    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
    會政風機構。

  • 饋贈之對象為機關首長者,應視饋贈之民間團體
    或個人與其職務有無利害關係,分別依前述有關
    規定處理,並逕行知會政風機構。

  • 公務員相互間有隸屬關係者,除屬婚喪喜慶等正
    常社交禮俗性質及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者外
    ,不得贈受財物;無隸屬關係者,准用前述(二
    )之規定。

  • 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依前述各項規定所為之知
    會,應向其人事單位為之;對無法退回之財物,
    應送交人事單位處理。

  • 公務員違反前述規定情節嚴重者,應予議處。

三、飲宴應酬(各機關辦理)


公務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亦不得參加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上述活動。但因執行公務確有必要參加者,應報告其長官,或逕行知會政風機構。無政風機構者,以人事單位代之。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但本於公務(含外交)禮儀所舉辦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違反前述規定情節嚴重者,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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