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巡防總局網址
海岸巡防總局
北部地區巡防局
中部地區巡防局
南部地區巡防局
東部地區巡防局
::: 看不到下面圖檔,請按此連結
網頁Flash橫幅
 
 :::
 
Q & A | 中英詞彙對照 |
:::
為民服務
 
機關地址、電話及位置圖
網路申辦
為民服務簡介
海巡服務工作
認識海巡署
海巡署簡介
署長專區
組織願景
施政方針
裝備、制服與標誌
績效與統計
海洋法規
招標資訊
溫老師諮詢園地(另開新視窗)
訪客人數
通過第二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
項目符號
背景橫線
 
 
背景橫bar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維護機關
    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
    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法務部為掌理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
    。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
    關及公營事業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掌
    理政風業務之機構。


第 5 條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
   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6 條 各機關政風機構比照各該機關人事機構
    設政風處或政風室。未設政風處(室)之
    機關,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
    機構統籌辦理。


    前項機構之名稱及員額編制,應訂入各
    該機關組織法規。


第 7 條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
    風室置主任;其官等職等,比照各該機
    關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辦理。


第 8 條 政風處(室)得視業務之繁簡,分科、
    組、課或股辦事,科長、組長、課長、
    股長及其他佐理人員之官等職等,比照
    各該機關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辦理。


第 9 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分別適用有
    關法規,由主管機關辦理。


第 10 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
     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第 11 條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
     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後,各機關組織法規未修
     正前,各級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員額編
     制,由法務部會同銓敘部及有關機關
     定之。


第 13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銓敘
     部定之。


第 1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TOP▲
背景橫bar
 
更新日期:
建議使用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或 Mozilla Firefox 瀏覽器 以800*600(含以上)解析度瀏覽本站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06 本站隱私權宣告資訊安全政策
地址:11698台北市興隆路三段296號 電話:(02)2239-9201 海巡免費服務專線: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