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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服務/海洋環境保護

海洋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

 台灣四面環海,藍色、美麗的海洋孕育獨特的海洋文化,同時創造了我們的經濟奇蹟,當台灣努力拼經濟
 時,也要重視海洋環保問題,讓海洋成為我們親近大自然的捷徑。

◎執行依據:

 一、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條第1項: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

 二、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第7款第目: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執行依據 執行依據 執行依據

◎執行做法:

 一、籌購應勤設備:逐年編列預算購置海洋污染防治裝備及器材,以因應突發狀況。

 二、籌建專業艦艇:本署自行改裝ORB-01除污艇(55噸級)1艘,92年12月環保署建造1艘(85噸級)
   海上除污平台工作船,撥交本署使用;另環保署規劃賡續增建3艘,預定95年2月交船。

 三、專業訓練:

   本署為提昇海巡人員海洋污染防治處理效能,辦理訓練如下:

  (一)國內訓練:參加環保署人員訓練所舉辦之各項污染防治班次訓練,及本署台中清水「海洋污染
          防治訓練基地」實施海污器材操作訓練,提昇防處效能。

  (二) 國外訓練:至日本、英國、加拿大及新加坡等先進國家接受 IMO 1級及2級海洋污染應變指揮
           訓練。90年至94年12月止已辦理10梯次,共119人次參訓。

  (三) 每年均派遣艦艇及各類裝具及人員,參與各縣市政府舉辦之海洋污染實兵演練。92年度計辦理
      11次,93年度16次,94年度9次,以提昇應處效能。

◎造成海洋污染常見原因:

  台灣地處東西文化、大陸和海洋交會位置,擁有豐沛的海洋資源,也是亞太地區的海運樞紐。由於陸
  上資源及生活空間有限,加以經濟發展及土地開發,造成河川、沿岸污染,甚至擴及海洋,影響海洋
  環境與生態。

  本署執行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並依法對違法者取締、蒐證及移送。為確保海洋資源之永續利用
  ,民眾如發現污染情事,請撥打「118」報案電話通報,本署即派遣船艇及人員處理。

 造成海洋污染常見原因如下:

 一、海域油井
 二、煉油廠
 三、港口船塢
 四、油輪裝卸
 五、船難事故
 六、船隻不慎操作或維修
 七、外海單點繫泊洩油浮筒設備損壞
 八、陸上工廠不當排放
 九、不肖業者違規傾倒

◎未來展望:

  為維護臺灣海域海洋生態,本署除賡續籌建污染防處能量,加強專業人員訓練外,並將朝建置全國北
  、中、南、東四區海洋污染防治基地努力,以能迅速抵達事故海域,有效防止污染擴散,並提昇防治
  效能。

未來展望 未來展望

◎重要案例

 一、90年1月14日希臘籍「阿瑪斯號」漏油案

 二、93年2月28日中油輸油管線漏油案

 三、93年3月18日巴拿馬籍「順通號」貨輪擱淺案

 四、93年6月15日協進六號油污處理平台翻覆沉沒案

 五、93年7月15日中油工程船「軒轅二號」漏油案

 六、93年10月21日金門電廠儲油槽溢油案

 七、94年2月18日蘇澳籍「合滿成號」於碼頭漏油案

 八、94年6月30日「皇家太平洋」郵輪於高雄港碼頭翻覆油污案

 九、94年7月11日「 蒙古籍幸福城號 」 貨輪於綠島海域排放廢油案

 十、94年7月18日台南安平籍「永昌輪」砂石船擱淺漏油案

 十一、94年10月10日韓國籍貨輪「SAMHO BROTHER」遭撞擊沉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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