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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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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職掌 |
〈一〉安檢裝備需求、研發之指導事項。
〈二〉可疑農產品及保育類案之查處。
〈三〉漁檢配合相關單位查緝案件之策辦。
〈四〉新闢漁港安檢事項處理〈含安檢站增設或裁撤案件之審核及安檢兵力部屬與調整之
審核〉。
〈五〉新闢漁港安檢事項處理〈含安檢站增設或裁撤案件之審核及安檢兵力部屬與調整之
審核〉。
〈六〉漁檢與擴大臨檢有關案件之指導。
〈七〉漁船載運大陸地區人民偷渡至他國案件。
〈八〉防治專案通緝要犯偷渡出境案件之策辦。
〈九〉遊艇進出港安檢有關案件之簽處。
〈十〉一般申請入出港作業案件之簽處。
〈十一〉漁檢偵測之策劃、指導。
〈十二〉保釣活動案件之偵辦。
〈十三〉漁船〈民〉海上作業安全維護、緊急救難、糾紛調處案件之簽辦。
〈十四〉策辦漁檢法令測驗及講習。
〈十五〉漁檢法令彙編、研修及法令釋疑事項。
〈十六〉漁檢工作重大案例編撰。
〈十七〉取締非法船屋及雇用大陸漁船案。
〈十八〉漁船載運大陸船員進出港案之簽處。
〈十九〉漁檢所裝設電腦連線規劃作業。
〈二十〉漁安演習策劃、指導。
〈廿一〉漁檢責任區督導與考核。
〈廿二〉漁船〈民〉失蹤協尋案件。
〈廿三〉查緝大陸偷渡犯工作。
〈廿四〉非通商口岸、漁港之入出人員、物品與運輸工具安全檢查、管制政策之擬訂、指
導。
〈廿五〉漁港安全檢查施政計畫之釐定、指導。
〈廿六〉漁港船舶、船員安檢作為〈勤務〉政策之擬訂、指導與驗證。
〈廿七〉有關漁港犯罪之偵防指導事項。
〈廿八〉其他有關非通商口岸安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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