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負責設施整建工程、土地購置中、長程投資計劃策定、執行及考核。
〈二〉負責營繕工程、不動產管理、水電及環保法令、作業規定檢討與建議。
〈三〉負責工程及不動產管理人員選訓、經管與運用。
〈四〉負責災害復舊工程進度管制、督導及工程經費管制與運用。
〈五〉濱海公共工程開發涉及本總局廳舍環境影響評議意見撰擬及資料蒐整。
〈六〉負責工程經費〈含標餘款〉管制與運用。
〈七〉負責各單位委託技術服務需求計劃書審查。
〈八〉負責不動產價購投資計劃策訂。
〈九〉負責不動產管理計劃之策定與督導考核。
〈十〉負責土地都市計劃變更督導管制。
〈十一〉負責不適用營地〈空置營地〉處理。
〈十二〉負責土地糾紛排除、處理及國、公有土地撥用案件管制。
〈十三〉負責房、建物註銷案件審查。
〈十四〉負責土地糾紛排除、處理及國、公有土地撥用案件管制。
〈十五〉負責房、建物註銷案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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