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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攜帶犬、貓進出金馬地區應行檢具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指定區域禁止或
   限制輸送一定種類之動物」、「指定區域停止檢疫物之輸入」等措施:第三十三條規定為維護動
   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檢疫物之檢疫條件及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區與非
   疫區,以禁止或管理檢疫物之輸出入。第三十八條之一私運未依規定申請檢疫之檢疫物,來自國
   外之車、船或航空器所載殘留肉類及其製品,不得攜帶著陸;著陸者,應予銷燬。
〈二〉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第五條規定犬貓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時,其所有人或代
   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有效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注射時間在三十天以上,未逾一年〉
   ,犬隻並需有寵物登記,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三〉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禁止輸入之檢疫物,沒入之。
〈四〉擅自於指定區域運送禁止或限制輸送之動物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車長、船長、機長、管理人或其職務代理人私運、攜帶未依規定申請檢疫之檢疫物者。依動物傳染
   病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犬貓進出金馬地區未依規定申請檢查者,依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處所有人或管理人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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