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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署人任字第0960014460號函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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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作業,以補充海岸巡防總局
(以下簡稱岸總局)及各地區巡防局(以下簡稱各地區局)軍官、士官人力之不足,特訂定本作業
規定。 |
| 二、甄選原則: |
(一)岸總局及各地區局應全盤考量基層人力需求及新進人員補充狀況,並依編現配比、補充目標
及人員維持費,審慎檢討志願入營員額。 |
(二)對於申請志願入營人員應以學歷、經歷完整而具發展潛力者為優先甄選對象,本以質勝量原
則嚴格取捨,適切核定入營。 |
| 三、甄選對象以曾服務於海岸巡防機關,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階以下軍官及士官為限。 |
| 四、甄選標準如下: |
| (一)年齡:上尉三十五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歲以下,士官三十五歲以下。 |
| (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在二以上。 |
| (三)考績考核:退伍前一年至三年均為甲等以上。但無考績者,不在此限。 |
| (四)學歷:符合岸總局及各地區局相關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求標準。 |
| (五)品德:未受徒刑、拘役、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感訓處分、觀察勒戒等裁判之宣告。 |
| (六)智力測驗:一百分以上。 |
| 五、權責劃分: |
| (一)本署: |
| 1、訂定本署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服役作業規定。 |
| 2、核定年度甄選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官階、專長及員額。 |
| (二)岸總局: |
| 1、研提警衛、通資作業大隊年度志願入營需求員額。 |
| 2、審查各地區局年度申請需求員額,並陳報本署核定。 |
| 3、督導各地區局辦理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作業。 |
4、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警衛、通資作業大隊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案件資格審查、面
(口)試作業。 |
| 5、辦理警衛、通資作業大隊志願入營人員分發作業。 |
| (三)各地區局: |
| 1、研提年度總大隊志願入營需求員額。 |
| 2、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案件資格審查、面(口)試作業。 |
| 3、辦理志願入營人員分發作業。 |
| 六、作業要領: |
(一)各地區局於每年八月底前提出年度需求員額,由岸總局審查後,併同該總局需求員額轉陳本署
核定。 |
(二)岸總局於接獲本署核定員額後,除函轉各地區局依核定員額據以辦理外,並應協調國防部後備
司令部協助本署辦理。 |
(三)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者,檢具申請書四份及國軍醫院出具之體格分類檢查表二份向戶籍
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縣、市後備指揮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志願留營入
營甄選服役作業規定實施初審,並於初審意見欄簽具審查意見後,函送岸總局或各地區局辦理
複審及面(口)試。 |
(四)岸總局及各地區局接獲縣、市後備指揮部轉送案件後,由甄選委員會依年度核定需求員額,審
核申請人各項資料,並實施面(口)試,合格者即依權責核定分配;對不合格者或無職缺安置
時,應依程序函覆縣、市後備指揮部並檢還申請人員兵籍資料。 |
| (五)前款甄選作業以每季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酌增甄選次數。 |
七、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之服役期限以三年為一期。但後備役常備軍官士官志願入營服現役
期滿後,申請繼續服現役,經核准者,得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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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署人任字第0960015713號函核定 |
| 海岸巡防機關96-97年後備役士官再入營員額需求核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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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士官長 |
上士以下 |
合計 |
備考 |
| 官通 |
官通 |
通資電 |
海岸巡防總局
警衛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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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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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北部:6員、中部:2員
南部:1員、東部:1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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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總局
通資作業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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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
北部:7員、中部:1員
南部:1員、東部:1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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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部地區巡防局 |
1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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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三等士官長服役期間應
當選楷模、獲頒獎章、
獎狀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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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部地區巡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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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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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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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部地區巡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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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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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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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部地區巡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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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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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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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 |
1 |
131 |
10 |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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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 |
1 |
141 |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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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各機關請依權責儘量依申請人戶籍地區分配,並依規定納入外離島輪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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