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及所屬機關軍職人員取得一般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第十五項第一款規定,軍職人員轉換一般公務人員,其退休俸暫緩領取,俟一般公務人員退休後,恢復支領;始期間僅支領保險金及勳獎章獎金(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可優惠存款,利息以百分之十八計算)。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服現役實職年資滿二十年,給與現役官
階月薪俸額百分之八十計算,爾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第十四項規定,現役軍職人員轉換一般公務人員,而志願併計支領一般公務人員退休給與,須檢附軍職年資結算單,俟文職服滿十五年以上辦理支月退休金,最高支領百分之九十。其給付標準如下:任職滿十五年,按每月在職等俸級之本俸百分之七十五支給,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