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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申請入出海岸管制區(不含管制區內之軍事設施),可向本總局所屬各地區巡防局申請辦理,惟進入海岸管制區內之軍事設施,則需向國防部所屬作戰區申請。
(二)申請者請填具申請名冊四份,於五日前送交本總局所在地區巡防局辦理其中北部地區巡防局負責宜蘭縣、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中部地區巡防局負責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南部地區巡防局負責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澎湖縣;東部地區巡防局負責花蓮縣、台東縣申請案件之受理;另跨越兩個以上地區巡防局責任區者,請附申請名冊六份,於七日前送交本總局巡防組岸勤科辦理申請。
(三)有關申請所需之各項書表,可逕向各地區巡防局索取或自本總局巡防組行政法規中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