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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 於民國89年2月16日正式掛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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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1年8月1日起,為有效提升本局暨所屬機構之行政效率,並因應岸巡總局組織調整方案,透過「提升執行勤務位階」、「組織扁平化」原則,使各單位均能發揮最大效能。在不增加員額、編階等原則下,仍維持現行責任轄區的做法,本局所屬岸巡機構將調整成「岸巡總隊、大隊」、「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兩個層級,現有苗栗、台中、彰化、雲林、嘉義及金門機動查緝隊維持不變,岸巡單位則設有 第三二岸巡大隊(苗栗後龍)、第三岸巡總隊(台中清水)、第四一岸巡大隊(彰化鹿港)、第四二岸巡大隊(雲林麥寮) 、第四岸巡總隊(嘉義朴子)及第九岸巡總隊(金門縣),並設有訓練大隊(台中清水)並下轄第一、第二、第三訓練中隊,均直接隸屬於本局指揮管轄。漁港安檢基層人力由安檢所負責,另外複雜地區或機動能力無法在十至十五分鐘到達之地點,規劃設置以義務役役男為執勤主力的機動巡邏組,以彌補岸際聯絡空隙。為使各級岸巡單位勤務部署及人力配置更合理,有利各項勤務之規劃與執行,且符合政府組織再造之精神,亦自92年9月1日起,為有效運用現有人力,配合近岸巡防艇及新型岸際雷達建置,以發揮「科技裝備取代人力」之精神,調整岸巡勤務部署以「安檢所為中心,輔以近岸海域巡邏,有效節約岸際勤務人力,發揮『岸海勤務統合』及提昇『海岸管理及海域監控』效能」之構想,同步檢討將所屬機動巡邏站責任地境歸併安檢所,簡併騰餘之人力,除部份轉用於近岸巡防艇、訓練大隊及於岸巡總(大)隊編成機動組外,餘全數納編至安檢所服勤。 本局自去(94)年3月起為落實上級「地區責任制岸海統合勤務」政策,於4月16日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第十二巡防區」(先行試辦),並經署長許先生、總局長賀先生及各級長官視導各項整備情形後,於7月1日一併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第四、第五巡防區,第四巡防區下轄三二大隊、三總隊、四一大隊、第三海巡隊、苗栗、台中、彰化機動查緝隊等七個單位;第五巡防區下轄四二大隊、四總隊、第十三海巡隊、雲林、嘉義機動查緝隊等五個單位;第十二巡防區下轄九總隊、第九海巡隊、金門機動查緝隊等三個單位,責任區均以縣市地境劃分,現正執行岸海統合勤務,成效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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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清水鎮中社路900號 [地圖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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