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制區的位置

◎海岸管制區

海岸管制區是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條及海岸巡防法第 2條之規定,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海岸巡防機關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 500公尺以內之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定公告之地區,其劃設目的旨在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管制區之種類可區分為下列兩種:

經常管制區:為確保海防安全,24小時管制,未經權責單位核可不得入出之海岸地區。

特定管制區:每日上午 6時至下午19時,開放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岸釣及其他正當娛樂等活動之海岸地區。

◎辦理機關

主管機關:依國家安全法第 5條及海岸巡防法第2條第4項規定,海岸管制區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管制機關:依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執行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調整與變更:海岸管制區之調整、變更由地方政府或有關機關向所在地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提出申請,經協調作戰區司令部實施現地會勘後,由海巡署會同國防部及內政部實施複勘,依有關規定辦理調整並公告。

 

◎開放成效

為鼓勵國人從事海洋休閒活動,自89年立以來,即積極協調國防、內政部辦理海岸管制區開放作業,將原海岸管制區37處302.49公里,調整為28處82.99公里,計縮減219.5公里,開放幅度為73%;

開放成效如下:海岸管制區調整開放成效(89.08.01第一次調整;90.11.01第二次調整)

  • 經常管制區:
    原有15處,長32.1(公里)/ 現有13處,長26.9(公里) / 成效2處,長5.2(公里)
  • 特定管制區:
    原有22處,長270.39(公里)/ 現有15處,長56.09(公里) / 成效7處,長214.3(公里)
  • 合計:
    原有37處,長302.49(公里)/ 現有28處,長82.99(公里) / 成效9處,長219.5(公里)

◎海岸管制區範圍位置


海岸管制區範圍位置
管制區名稱 所屬縣市 管制範圍
經常 特定 範圍 長度(Km)
台南 台南市   安平港區南堤至北提內側各一公里,計二公里。 2.0
林園 高雄縣   自鳳鼻頭突出部至中坑門駐在所。 1.4
平埔 屏東縣   自嘉祿村至南勢湖 2.0
九鵬 屏東縣   自憲兵一號門至原海上大隊。 6.5
小琉球 屏東縣   以美人洞(287.746)、海子口(267.720)、厚石(278.715)、龍蝦砲堡(301.714)基點左右各一五0公尺地區。 1.2
測天島 澎湖縣   自燈塔至雷達哨。 0.8
白沙 澎湖縣   一、自煙燉山至後寮計一.三公里。
二、自大崎山至瀨尾計一.一公里。
2.4
西嶼 澎湖縣   一、自板從頭至訖仔尾南側計二.三公里。
二、自風坑口至牛心山南側T字路口計三.五公里。
5.8
中興崗 澎湖縣   自第一公墓至營區圍牆。 1.4
馬公里 澎湖縣   自觀音亭南側至漁港圍牆。 1.5
山水 澎湖縣   自山水十字路口至百里雷哨。 2.5
裡正角 澎湖縣   自龍門漁港至裡正角。 1.1
湖西 澎湖縣   自北寮哨至北寮村東北側。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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