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資源維護
海洋占地球表面積的 71%,其中蘊含生物資源種類眾多且數量龐大。台灣四面環海,漁業資源豐富,捕撈活動發達,造成溢捕及過漁現象。近年國際重視漁業資源之永續經營與利用,海巡署負責執行漁業資源維護及漁業巡護任務,確保海洋資源之永續利用。
◎漁業資源維護執行依據:
海巡署依海岸巡防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漁業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掌理執行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漁業資源枯竭原因:
由於國內經濟高度發展與成長,山坡、河川地不當開發與使用,造成河川嚴重污染,加上農漁畜牧業自家污染等影響,致使沿近海海洋生物棲所及傳統漁場遭到破壞,且長期以來過度捕撈,使台灣沿近海漁業資源日趨枯竭。漁民為求生計,違規及違法的捕撈作業模式層出不窮,使海洋生物資源的破壞更加快速與惡化。
◎漁業資源維護具體措施:
為維護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以現有之人力與設備,藉每日勤務時機,於海域及海岸地區,對違反漁業法規案件,執行取締、蒐證及移送事項,並採取以下作為:
- 定期協調漁政、環保、觀光、國家公園等主管機關,實施聯合稽查作業,或成立非法捕魚機動取締小組,遏阻漁船違規(法)作業。
- 加強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防杜其攜帶電纜、炸藥及毒藥等違禁物品。
- 洽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漁業資源維護訓練,提昇執勤能力。
- 與當地漁政、環保、國家公園、觀光、航政、軍事、警察等單位保持密切協調聯繫,共同維護漁業資源。
- 強力取締大陸漁船越界捕撈;東北季風期間,實施擴大威力掃蕩勤務。
- 91年4月12日本署訂頒「加強東沙海域巡防勤務以維護漁業資源及海洋生態指導要點」,由駐地巡防單位執行資源維護,並於每年2至7月份漁汛期,按月派大型艦實施強力掃蕩。
- 南沙海域由駐地巡防單位執行資源維護,並於每半年配合海軍運補及換防任務,派艦執行巡護。
- 為強化我國籍漁船在公海捕撈作業秩序管理及權益維護,每年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執行2至3航次北太平洋遠洋漁業巡護任務,另為因應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 之成立及運作,曾於92及93年派艦至中西太平洋執行巡護任務,現亦評估每年固定執行中西太平洋漁業巡護任務之可行性,以彰顯我國公海執法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