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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內禁止事項
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內禁止事項
違反事項 罰鍰金額(新臺幣) 說明
一、 禁止從事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第一次三千元
第二次九千元
第三次以上一萬五千元
為維護生態系,禁止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 禁止未經許可而採取生物殘骸、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他岩石等標本。 第一次三千元
第二次九千元
第三次以上一萬五千元
為進行生態復育,禁止未經許可而採取貝殼沙及珊瑚礁等行為。
三、 禁止引進或放養外來生物或人工養殖行為。 第一次三千元
第二次九千元
第三次以上一萬五千元
為維護生態系,禁止引進放養外來生物。
四、 禁止未經許可而設置攤架、棚架等類似構造物。 第一次三千元
第二次九千元
第三次以上一萬五千元
為維護景觀品質,禁止未經許可而設置攤架、棚架等類似構造物。
五、 禁止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 第一次三千元
第二次九千元
第三次以上一萬五千元
為維護生態系及安全防護,禁止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
六、 禁止從事營火及大聲喧鬧等行為。 第一次三千元
第二次九千元
第三次以上一萬五千元
為維護生態系及安全防護,禁止從事營火及大聲喧鬧等行為。
七、 禁止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於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 第一次三千元
第二次九千元
第三次以上一萬五千元
為維護生態系及安全防護,禁止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於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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