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內禁止事項
| 違反事項 | 罰鍰金額(新臺幣) | 說明 |
|---|---|---|
| 一、 禁止從事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 第一次三千元 第二次九千元 第三次以上一萬五千元 |
為維護生態系,禁止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
| 二、 禁止未經許可而採取生物殘骸、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他岩石等標本。 | 第一次三千元 第二次九千元 第三次以上一萬五千元 |
為進行生態復育,禁止未經許可而採取貝殼沙及珊瑚礁等行為。 |
| 三、 禁止引進或放養外來生物或人工養殖行為。 | 第一次三千元 第二次九千元 第三次以上一萬五千元 |
為維護生態系,禁止引進放養外來生物。 |
| 四、 禁止未經許可而設置攤架、棚架等類似構造物。 | 第一次三千元 第二次九千元 第三次以上一萬五千元 |
為維護景觀品質,禁止未經許可而設置攤架、棚架等類似構造物。 |
| 五、 禁止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 | 第一次三千元 第二次九千元 第三次以上一萬五千元 |
為維護生態系及安全防護,禁止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 |
| 六、 禁止從事營火及大聲喧鬧等行為。 | 第一次三千元 第二次九千元 第三次以上一萬五千元 |
為維護生態系及安全防護,禁止從事營火及大聲喧鬧等行為。 |
| 七、 禁止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於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 | 第一次三千元 第二次九千元 第三次以上一萬五千元 |
為維護生態系及安全防護,禁止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於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