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漁港安檢暨條碼系統作法
船艙檢查作業
船艙檢查作業
船艙檢查作業
船艙檢查作業
條碼辨識系統
掃描條碼
條碼辨識系統
掃描條碼

一、簡化漁港安檢

  • (一)安檢對象(漁船、筏及船隊員)分類:(區分三類)
    • (1)甲類對象:
      1. 無前科紀錄之漁船、筏、民。
      2. 乙類對象經評審改列為甲類者。
    • (2)乙類對象:
      • 1.有走私、偷渡紀錄前科之漁船、筏、民。
      • 2.甲類對象形跡可疑,經評鑑有必要長期注檢改列為乙類者。
    • (3)丙類對象:
      1. 1.他港船舶。
      2. 2.娛樂漁業漁船、遊艇。
  • (二)進出港安檢作法:
    • (1)甲類對象:
      1. 無明顯違反法令之虞時,得以慢速航行方式通過安檢碼頭,採目視、登記方式辦理,或實施抽檢。
      2. 對主動泊靠或抽檢者,儘速施檢,並完成紀錄。
    • (2)乙類對象:
      1. 一律泊靠安檢碼頭接受安檢(依規定實施人員證照、船舶相關證照或文書及載運物品之安檢與登載紀錄)。
      2. 出港雷達監控,入港於停泊區實施監卸或清艙安檢。
    • 3.丙類對象:
      1. 一律泊靠安檢碼頭接受安檢。
      2. 入港依安檢情形,得實施監卸及清艙檢查。

二、條碼系統作法

  1. (一)條碼黏貼:
    1. 請漁民朋友攜帶進出港檢查簿(俗稱報關簿)至設籍港安檢所黏貼漁船及船員條碼。
    2. 若漁民朋友持有之進出港檢查簿如有更新或條碼損壞時,或船隊員有異動時,請即告知安檢所重新製作條碼,俾便辦理進出港登錄作業。
  2. (二)進出港作業:
    1. 目視檢查:依簡化漁港安檢作業規定辦理,漁民無須將船筏停靠安檢碼頭。
    2. 必檢、抽檢或主動泊靠:將進出港檢查簿交由值班或安檢人員掃瞄條碼或是手動輸鍵登錄進出港資料即可,以節省作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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