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大陸船員安置作為

一、巡防機關配合執行查驗事項

  1. 依縣市政府核准進入境內水域之公函及大陸船員身份證或護照正本等文件,查驗核對大陸船員身份。
  2. 辦理大陸船員拍照、按捺指紋及安檢資訊系統基資登錄等建檔。
  3. 大陸船員已於該航次送返者,則向漁船船長(主)收繳識別證,並填寫「進港未在船名單」,副知縣市政府辦理解僱離船及識別證註銷。
安置大陸船員
安置大陸船員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僱用大陸船員相關規範

  1. 沿岸漁業之舢舨、漁筏、娛樂漁業漁船、養殖、區劃及定置漁業漁船不得僱用大陸船員。
  2. 未滿10噸漁船不得僱用大陸船員。
  3. 大陸船員安置於岸置處所、暫置漁船或原漁船時,不得擅離岸置處所或劃定區域。
  4. 安置大陸船員期間,暫置漁船船主或原漁船船主應辦理事項:(第28條)。
  • (1)聘請專人辦理大陸船員管理事宜。
  • (2)漁船之定期環境消毒工作。
  • (3)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巡防機關及警察機關通報大陸船員犯罪、脫逃、鬥毆或重大違規案件。
  • (4)將暫置漁船之大陸船員動態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當地巡防機關及警察機關。

三、本局責任區內經漁政主管機關核可公告之安置處所及暫置碼頭區

縣(市)別 岸置處所 暫置碼頭區
高雄市 前鎮臨時安置處所 小港漁港
台南縣   將軍漁港
台南市   安平漁港(待公告)
高雄縣   興達漁港
屏東縣 東港安置處所  
澎湖縣   馬公漁港、將軍南漁港、潭門漁港、東嶼坪漁港、七美漁港、鳥嶼漁港、鎖港漁港、龍門漁港、桶盤漁港、虎井漁港、白坑漁港、北寮漁港、外垵漁港、內垵南漁港、內垵北漁港、赤崁漁港、竹灣漁港、赤馬漁港、小門漁港、吉貝漁港、橫礁漁港、沙港東漁港、合界漁港、大池漁港
合計 2處 28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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