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防相關問題

一、請問海岸管制區管制時間為何?

「海岸管制區」係依國安法第五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廿五條規定,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海防安全實際需要,就台澎地區海岸自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分公告之。目前海岸管制區區分為「經常管制區」及「特定管制區」二種類型。「經常管制區」係採廿四小時管制;「特定管制區」則於日間開放,入夜後管制,管制時為每日一九00時至翌日0六00時止。

二、海岸管制區進出申請作業程序如何?

人民申請入出海岸管制區〈不含管制區內之軍事設施〉,可向本總局所屬各地區巡防局申請辦理,惟進入海岸管制區內之軍事設施,則需向國防部所屬作戰區申請。申請者請填具申請名冊四份,於五日前送交本總局所在地區巡防局辦理,其中北部地區巡防局負責宜蘭縣、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中部地區巡防局負責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南部地區巡防局負責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澎湖縣;東部地區巡防局負責花蓮縣、台東縣申請案件之受理;另跨越兩個以上地區巡防局責任區者,請附申請名冊六份,於七日前送交本總局巡防組岸勤科辦理申請。有關申請所需之各項書表,可逕向各地區巡防局索取或自本總局巡防組行政法規中下載。

三、於海岸〈港口〉地區發現違法情事要如何辦理報案?

凡於海岸〈港口〉地區發現「走私槍械」、「走私毒品」、「走私農產品」、「走私漁貨」、「非法入境」、「非法出境」、「海難救助」、「海洋災害」、「海上糾紛」、「非法捕魚」、「炸魚」、「無籍船筏」、「毒魚」、「浮屍」、「盜採砂石」、「濫墾」、「濫葬」、「環保污染」、「違建」、「盜採海洋資源」、「傾倒垃圾」等違法案件時,除了可親至本總局、各地區巡防局「民眾服務中心」及岸巡總隊、大隊、所、站之「報案窗口」辦理報案外,也可以打「118」報案專線電話實施報案。若所報之案件非屬前述類別者,本總局所屬單位於受理後,也會立即轉請相關單位依權責處理。

四、對查獲走私、偷渡等案件獎金核發權責及標準為何?

  • 〈一〉查緝毒品案件:報請內政部警政署依「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所訂標準核發獎金。
  • 〈二〉查獲槍砲彈藥刀械案件:報請內政部警政署依「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標準」所訂標準核發獎金。
  • 〈三〉查獲走私菸、酒及農、漁、畜產品等案件:報請財政部〈地區關稅局〉依「財務罰緩給獎分配辦法」規定,以物品完稅價之六成淨額作為獎 金核發標準。
  • 〈四〉查獲偷渡案件:由海巡署依「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標準」,每查獲一人核發獎金1500元。

五、請問一線執勤人員於海岸地區重要路口實施臨檢之法律依據?有無違法?

依海岸巡防法〈八十九年一月廿六日總統令公布〉第四條明定巡防機關掌理事項共八項,明確賦予我巡防單位所屬成員法定職掌。第七條:「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境事項,必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巡防機關前二項以外之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故勤務執行均依法有據。

六.發現無名屍處理及犯罪偵辦之主從疑慮?

立即管制現場,避免現場遭受破壞,通報附近警察單位前往協助,完成初步蒐證調查並循勤指中心系統回報。於海域〈上〉發現無名屍〈含由漁民海上拾回〉:通知海洋總局海巡隊處理。於岸際、港口發現無名屍:屬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相關牽連之涉嫌犯罪案件,由總局岸巡單位處理;其他涉嫌犯罪案件,由警察機關調查,岸巡單位給予必要之協助;上述所稱無名屍〈浮屍〉,不分國籍〈本國籍、大陸人士、外國人士〉,均比照此原則辦理。對屬他方管轄之案件,採先發現〈受理〉先處理之方式,予以必要處理—照相、蒐集證物、檢查指紋及記錄等後〈詳請參考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處理無名屍辦法辦理〉,移由他方管轄單位調查,並對死者屍體心存敬意妥善處理屍體,如覆蓋、將屍體移至陰涼處所避免曝曬,及依社會一般哀悼習俗處理等。大隊主官或副主官前往指揮處理,並適時向新聞媒體報導狀況之發展。各大隊對處理無名屍相關之管制、蒐證、相驗、冰存等各項作為,應主動協請機動查緝隊、海巡隊協助〈指導〉辦理。

七、於海岸地區撿集水流木及石頭有無違法?

沿海撿集水流木及石頭之行為,依其不同情況可能涉及民法第八百零二條無主動產之先占,或國家安全法、海岸巡防法、要塞堡壘地帶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礦業法、水土保持法及依前開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等相關規定之適用而不得任意撿集。且因地區不同及適用之法規不同,主管機關亦有所不同,故究應適用何項法規,宜就具體事實方可認定。就撿集水流木及石頭之行為,倘無涉及侵犯他人或機關之所有權或撿集之處所無相關禁制規定者,則無違法性可言。

八、勤務補眠問題?

依總局所頒「海岸巡防勤務計劃」規定,勤務編排之說明,執勤時間每日勤務時間為廿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至廿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至廿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另外每人每日正勤以八小時、備勤二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深夜勤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二小時,其餘時段則以四—六小時規劃。依上述規定,執勤人員儘量以滿足連續睡足八小時為原則,對部分無法連續睡足者,則以規劃九∼十小時並可補足八小時睡眠為原則,可符官兵體力恢復之要求,且現行總局及各級幹部在勤務編排上,均採調整執勤時間或彈性調派勤務作法,並考慮補眠環境之舒適性,使每位弟兄均能獲得適度休息以保有充沛活力及體力,有效遂行艱鉅之海巡任務。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