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巡官兵算不算軍人?相較於國防部官兵,權益是否縮水?
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署及所屬機關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納編人員之權利義務,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各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規定「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任用及管理法律未施行前,其任用及管理仍依原各該相關法律辦理」,因此,「海巡人員人事條例」未完成立法前,署律訂總隊全軍職單位及總局、地區巡防局軍文併用之軍職人員在未經考試院辦理之公職人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員前,其身分扔為軍職,各項權利義務及任用管理仍依限役軍人相關法令辦理。渠等之升遷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辦理,薪餉、福利〈輔助購屋、基金貸款、福利品供應、眷屬水電優惠、搭乘交通工具、住宿英雄館、聯勤招待所及娛樂事業優待等等〉相較國防部官兵並無減少。
二、海巡官兵是否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依海岸巡防法第十條規定「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以上依海岸巡防法第十條規定「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以上人員,執行第四條所訂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前項以外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執行第四條所訂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巡防機關前二項以外之人員,執行第四條所訂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前三項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其辦法由行政院訂之」。
三、據聞,除軍訓課程折抵役期外,尚可提前兩個月退伍,是否屬實?
查國防部訂頒「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實施規定」各學制學生軍訓課程以「高級中等學校暨高級職業學校」折抵役期十四日,加上大學專科學制折抵日數,合計不超過三十日為限。經查除上開規定外,國防部各軍種部隊均尚無可提前兩個月退伍情事。
四、為何海巡官兵執行司法警察任務不能享有危險加給或支領加班費?
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署及所屬機關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納編人員之權利義務,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各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規定「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任用及管理法律未施行前,其任用及管理仍依原各該相關法律辦理」,因此,「海巡人員人事條例」未完成立法前,署律訂總隊全軍職單位及總局、地區巡防局軍文併用之軍職人員在未經考試院辦理之現役軍人相關法令辦理。復查「國軍個人給與資料參考手冊」並無危險加給之規定,故軍職人員執行司法警察工作仍按國軍各項規定及給與標準支給。又依前開法規,軍職人員並無加班費之給與,若因趕辦公務,不及返回單位駐地用餐或自十八十起連續加班〈執勤〉滿四小時以上者,得依「國軍人員誤餐費、夜點費支給標準表及支給規定」報支誤餐費或夜點費。
五、為何要實施點放?
點放休假在使官兵於每月積休假期間,有一天時間可於駐地附近遊賞當地之景觀、深入了解體驗人文風情,藉以增廣見聞、調劑身心。
六、是否仍有路程假?
除偏遠地區〈限支領地域加給部隊〉得視實際交通狀況,由單位主官彈性核予〈例:烈嶼至金門、東西莒至南竿之候艦〈船〉、候機時間應予列給〉外,其餘地區不予實施。單位位於偏遠、交通不便之地區,得配合當地交通狀況適當調整離返營時間,以減少休假官兵等候時間〈如:當地公車、火車、船舶等交通輸具需於十八時卅分到達,收假時間則可彈性調整為十八時五十分,放假時間亦比照〉。
七、是否有榮譽假?
官兵有符合「陸海空軍休假規則」第八條所列優良事蹟者,各級主官得依權責核予榮譽假。
八、為何休假要律訂0700時離營,1800時返營?
因應九十年度起義務義士官兵月休八日,然而為兼顧海巡勤務遂行,規劃休假採四天半、三天半或五天半、二天半者,於當日0700時起休,並至收假當日1800時止,於各梯休假之重疊時間,運用晝間勤務威脅較小之時段調節,使所有弟兄均能享有月休八日之權利,另外要求當梯次休假人員不得編派下半夜勤務,以維官兵休假權益。
九、因任務延誤休假可否補休?
休〈請〉假應落實代理人制度,並由代理人確實代理其職務,如因任務而延誤休假,應先預休或補休。
十、海巡官兵犯錯可否「扣假」處分?
總局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八九〉岸人考自第02008號函重申嚴禁各單位以扣假方式處分所屬人員,關於士官兵違犯軍紀,不涉及刑事範圍,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施行細則辦理。
十一、現行休假方式與以往有何不同?
今〈九十一〉年國軍已全面配合政府政策實施週休二日,官兵年休天數比照行政院發布公務人員休假天數施休〈計一一三日〉;另國防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頒「國軍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規定」,部隊官兵休假仍採積休方式施休。本總局因應巡任務執勤需要,仍依「本總局暨所屬機關軍職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施休,平均每月施休九或十日,採五日半、四日半或四日半、四日半兩次積休,並分批實施。
十二、志願役與義務役官兵離返營時間為何?
- 志願役官、士及義務役軍官:於休假前一日1800時離營,假滿當日2400時返營〈單位主官於2100時晚點名前返營〉。
- 義務役士官兵:一天點休自0700時起離營至假滿2100時前返營,以十四小時折算一日;休五日半、四日半或四日半、四日半者,於休假當日0700時離營,假滿當日1800時返營〈係基於各梯休假之重疊時間,運用晝間勤務威脅較小之時段調節〉,最後一天以十一小時折算半日。
十三、目前部隊志願役軍、士官是否有「外宿假」?
配合週休二日,有關志願役軍、士官「外宿假」,各部隊主官得視任務狀況每週輪流實施一次為原則,自當日1800時起至次日0800時止。
十四、有無「謀職假」?
查「國軍人員休〈請〉假規則」及「國軍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等並無所謂「謀職假」,對政府機構或民間企業廠商所舉辦之就業博覽會或應徵面試,官兵均可利用休假時間或請假自行前往參加。另國防部現正與相關單位、廠商積極規劃本〈九十一〉年相關求才求職說明會,屆時本總局亦將轉請各單位鼓勵所屬參加。
十五、可否扣假?
總局一再三令五申「嚴禁各單位以扣假方式處分所屬人員,關於士官兵違犯軍紀,不涉及刑事範圍,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施行細則辦理」。
十六、軍官「檢束」、士官兵「禁足」依據為何?
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條規定,本總局所屬總隊〈含以下〉全軍職單位及總局、地區巡防局軍文併用機關之軍職人員在未經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轉任前,其福利、待遇及管理均依現役軍人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關於本總局所屬官、士、兵違犯軍紀,不涉及刑事範圍者,均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辦理。另查「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三條規定:「檢束」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第十九條規定:禁足例假日禁止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另本總局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頒禁閉〈悔過〉室管理作業規定附件一「士官兵禁閉〈悔過〉收訓標準」所訂定之「士官兵懲處標準」,對「禁足」人員之懲處一律於休假期間實施,並安排相關課程〈如法紀教育、環境清潔、基本教練、勤務訓練、心得寫作等〉授課。
十七、請休「病假」相關規定為何?能否回家休養?
「本總局官兵全民健保就醫〈診〉管理規定」,官兵因病必須醫治或療養者,應呈繳就醫證明以申請病假,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官兵在一年內累計病假以六個月為限〈准假權責劃分按國軍人員休「請」假規則辦理〉,部隊層級官兵經住院或門診治療後,如院方開具仍需後續休〈靜〉養恢復之相關證明者,單位得核准於營區內實施休養。
十八、因生病住院或禁閉〈悔過〉等人員個人假期如何計算?
官兵因病住院或因過犯受檢束、悔過、禁閉,期間之個人休假,則按全年應休假總天數等比例扣除之。〈如:某甲因病住院二週痊癒返營,當月份應核給二分之一假期,某乙因過犯受禁閉處分一週,則當月份假期應核給四分之三〉。
十九、假單能否提前送達休假人員手中或哨所以力購買車、船、機票?
為避免影響官兵休假權益,並利事先預定車、船、機票,各級部隊中隊長應運用每日督導時機務必將表定休假人員之准假單於表定休假前一日送至哨、站,交休假人員收執,並對次日休假人員實施離營教育,其教育內容以結合最新案例〈由各地區巡防局提供〉宣教方式為主,嚴禁僅宣讀書面資料條文要求官兵簽名了事,官兵休假離營其部隊長應與家屬保持密切連繫,以確保官兵休假期間遵守軍紀安全維護各項規定,準時歸營,防範危安及不法事件發生。
二十、若遇天然災害無法及時返營,假期如何計算?
人員休〈請〉假離營,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如天然災害、交通事故等〉,延誤回營時間,應先以電話回報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如因天候因素無法如期返營,其延休日數應於次月休假日數中扣抵。
二一、休假方式為何不能與陸軍相同?
陸軍係採營區集中管理方式,白天集中實施各項教育訓練及戰備演練,僅少數人員執行夜間勤務,而本總局因任務關係,人員均分散配置於各哨、所、站,且多為夜間執勤,若休假方式與陸軍相同,則大多數單位勤務均無法執行。因此本總局採各梯休假之重疊時間,運用晝間勤務威脅較小之時段調節,使所有弟兄每月均能享月休九或十日之權利,並要求各單位勤務須結合休假適當調整,並落實代理人制度,排定次日休假人員,當日夜間勤務不得排定下半夜,以避免因補眠影響休假。
二二、要求海巡官兵加強服裝儀容整理是否顯的不合時宜?
查海岸巡防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巡防機關前二項以外之人員,執行第四條所訂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第十四條「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故穿著制服是表現執法人員之精神與團體紀律,各級幹部要求執法人員服裝儀容自無不當。
二三、海巡官兵因執勤無法連續補眠八小時,應如何處理?
依總局所頒「海岸巡防勤務計劃」規定,服勤時間之分配,以三班輪派,每班服勤四小時、休息八小時為原則,海巡部隊經常因天候、情資及各類勤務性質不同等因素,常無法讓每位弟兄每日均能連續睡眠八小時,惟應採分段補足九小時之方式調節,可符合官兵體力恢復之要求。
二四、海巡一線兵力常感不足,可否檢討增加人力?
因囿於編制及預算不足,暫時無法增加兵力,然任務執行與勤務派遣屬具彈性之作為,惟運用之妙應屬幹部之權宜作為,如任務編組、彈性兵力運用、勤務派遣等,各級幹部應以智慧來推展,不宜歸咎編裝之不適;但對因休假造成人力不足情形,應由大、中隊調節適當人力支援。
二五、有關兵員不足問題?
總局及各地區巡防局囿於九十一年度預算不足,致所屬各單位均僅能維持最低執勤所需兵力,並以編現率八五%為補充目標。總局已針對各單位民國九十二年人員退損、考量實際勤務需求並兼顧梯次平衡,先期完成兵員補充規劃,因應任務遂行。
二六、上級調用支援人員過多,造成基層人力短缺?
依總局「人員借調作業規定」明訂:各地區巡防局因實際〈專案〉任務需要,必須借調其他單位人員時,須簽由地區巡防局局長核定,嚴禁非法調用下級人員,本總局將不定期至各單位實施訪查,請各地區局縝密管制,以杜絕不當調用情事發生。
二七、海巡軍職人員八年後何去何從?
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三條規定「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與管理,另以法律訂之。前開任用及管理法律未制定施行前,本署及所屬機關納編及新進人員之權利義務均依各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因此,軍職人員仍受服役條例之保障。
二八、經海巡特考正額錄取後,如何辦理分發任職?
署、海岸巡防總局及各地區巡防局各職務,係採軍文併用,是以,上開機關軍職職人員,經海巡特考筆試正額錄取後,可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占文職缺實務訓練,或分配至本次請辦特考之職缺實務訓練;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岸巡部隊因係均屬軍職,是以,其所屬人員經海巡特考筆試正額錄取後,僅可分配至本次請辦特考之職缺實務訓練。
二九、意願回軍服務何時兌現?
署意願回軍服務人員名冊已送請國防部檢討辦理,惟受國軍精實案影響,近期國防部將暫無法吸納冊列人員。
三十、建議海岸、海洋人事交流,促進同心功效?
海岸、海洋人事交流,囿於現行編制除具公務人員資格者外,軍警身分人員無法辦理,惟可運用聯誼、互訪增進了解。
三一、建議爭取具司法警察訓練合格人員得參加警察特考、司法人員特考等相關特考,替海巡官兵謀福利?
完成司法警察訓練人員得參加相關特考之構想很好,海巡署將專案管制,協調相關部會全力爭取。
三二、基層幹部參加全時進修總局如何規劃?
囿於編制無維持員額,除軍事學校正規班、指參教育維持辦理外,一般學校研究所全時進修教育部分,總局刻正研擬配套措施,期兼顧官兵個人生涯規劃與單位任務遂行。
三三、軍職人員轉換一般公務人員時,是否仍可辦理支領退休俸?其給付標準為何?如軍職年資併計後,其給付標準為何
本署及所屬機關軍職人員取得一般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第十五項第一款規定,軍職人員轉換一般公務人員,其退休俸暫緩領取,俟一般公務人員退休後,恢復支領;始期間僅支領保險金及勳獎章獎金〈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可優惠存款,利息以百分之十八計算〉。其給付標準如下:
服現役實職年資滿二十年,給與現役官階月薪俸額百分之八十計算,爾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第十四項之規定,現役軍職人員轉換一般公務人員,而志願併計支領一般公務人員退休給與,須檢附軍職年資結算單,俟文職服滿十五年以上辦理支月退休金,最高支領百分之九十。其給付標準如下:任職滿十五年,按每月在職等俸級之本俸百分之七十五支給,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三四、軍職人員轉換一般公務人員辦理退伍,其所支領之一次退伍金及保險金是否可辦理優惠存款?其給付標準及基數金額為何?
本署及所屬機關軍職人員取得一般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第十五項第二款規定軍職人員轉換一般公務人員,支領一次退伍金,其退伍金〈含勳獎章獎金〉舊制年資計算是以,任官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可優惠存款,利息以百分之十八計算〉;另保險金舊制年資計算是以,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前,可優惠存款利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八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退伍金、保險金、勳獎章獎金〉新制年資不可優惠存款。
給付標準: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退伍金計算金額:以退伍除役生效日之現役官階俸級之本俸乘二乘基數等於退伍金之總額。
三五、有關義務役官士兵曾接受高中以教育之軍訓課程是否可以折抵役期?
有關義務役官士兵接受高中以教育之軍訓課程折抵役期,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開始實施,各單位之義務役官士兵凡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後退伍,合於折抵役期者,請先行準備下列事項:
- 〈一〉高中、大學〈含其他同等〉畢業者,以畢業證明書證明。
- 〈二〉高中、大學肄業者,以註記軍訓之成績單證明。
- 〈三〉各高中、大學〈含其他同等〉畢業者,折抵役期全學程最高不得逾二十八日。
三六、軍職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後,是否仍可前往各國軍醫院就診?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軍職人員自九十年二月一日起全面納入全民健保體系,惟為確保軍職人員既有權益,依國防部頒「國軍官兵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優待暫行規定」規定,凡至國軍醫療院所就診者仍維持免費〈免自付〉醫療、掛號費免收、開立證明書免費〈二份內〉及健保法不給付範圍內之醫療技術費免費,至其他收費項目則酌收成本,伙食費維持自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