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禮貌

壹、 依據:

行政院頒「全面提昇服務品質方案」暨本局「提昇行政效率及加強為民 服務」實施方案辦理。

貳、 目的:

本局為落實為民服務工作,以真誠、熱忱之工作態度與履行「以民為主、 以客為尊」之工作精神,貫徹至每位服務人員,並以整潔端莊之服裝儀 容,祥和親切的面容,加強為民服務,建立公務人員新形象。

參、 實施單位:

本局各科、室、中心、岸巡總、大隊。

肆、 應對禮貌基本要求:

  • 一、服務態度方面:
    1. 各單位服務人員及為民服務台人員對洽公民眾應態度和諧、禮貌週到、舉止有節。
    2. 受理案件時應態度親切有禮,並使用禮貌用語。
    3. 答復時,不論口頭或公文書之民眾詢問應熱忱主動,具體詳實。
  • 二、電話禮貌方面:
    1. 指派人員實施電話禮貌測試。
    2. 各單位服務人員於使用電話時,應報單位名稱,承辦人姓名,並問候道好,結束時應說再見或謝謝。
    3. 答復民眾詢問時,內容應詳實,語氣應和諧。
  • 三、服裝儀容方面:
    1. 各單位服務人員應儀容端莊、服裝整齊符合工作場合性質。
    2. 各服務人員應配帶服務識別證。
  • 四、禮貌教育方面:
  • 各主管人員應隨時對屬人員加強服務禮貌要求,並加強禮儀教育之生活化、自然化、因地制宜經常實施。

伍、實施方式:

  1. 加強宣導服務禮貌並要求各單位同仁注意配合辦理。
  2. 各單位主管應主動要求同仁注意電話禮貌。

陸、考核獎懲:

  1. 各單位主管對屬員之服務禮貌情形,應列入平時考核。
  2. 受考核績優、及考評績效欠佳之同仁,視必要情形給予敘獎或懲戒。

柒、本計劃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並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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